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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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篇一:资产评估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程序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3、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执行
4、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5、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现场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6、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7、本公司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8、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1)本公司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2)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
(3)关注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4)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不承接评估业务。
(1)本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2)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公司及项目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3)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给公司及从业人员带来较大风险。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虚假,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9、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
(1)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2)根据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及特点、完成时间要求等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构成项目团队。
(3)根据项目特点,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计划。
10、从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11、从业人员应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
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12、从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形成评估结论。
13、评估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四章职业道德
14、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章签字盖章
15、评估报告由两名评估师签字盖章(包括该项目负责人),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盖章。
16、项目负责人、助理人员应当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17、审核人员应当在各自审核责任范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相关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发文稿中签字。
第六章逐级审核
18、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
(1)一级复核由项目组内具备专业能力的助理人员进行。
(2)二级复核由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
(3)三级复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
19、复核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评估工作是否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
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等执行。
(2)评估程序是否适当履行。
(3)采用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4)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否进行了关注和恰当披露。
(5)使用的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6)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
(7)评估中选用的数据、参数是否可靠。
(8)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10)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准确。
第七章工作底稿质量要求
20、项目人员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编制、管理和保存工作底稿。
21、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22、工作底稿同时形成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篇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
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XX]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
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XX〕**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