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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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川学区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积石山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学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办学、学校资产和师生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具体分管教育(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行政)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独立初中、幼儿园、职教中心。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二)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三)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领导及管理能力;

(五)长期坚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中学校长职位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职位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取得一定成果,业绩突出,身心健康。

第三章校长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六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第九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落实一把手不管财务的要求,管好校产和财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校长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服从县教育局的统一管理,并且按

照县教育局的要求,及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禁校长有以下行为:

1.严禁玩忽职守。要及时处理学校各类偶发事件,不能将矛盾和问题上交,要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学生稳定、师生平安。

2.严禁擅自离岗。上班期间不准私自外出,事假、病假、外出学习、考察等必须向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履行请销假手续。

3.严禁脱离教学一线。要深入教学一线,要加强教学管理,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要坚持每周代课、评课不少于5节。

4.严禁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大决策上私自做主,独断专治;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人事安排、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教师或他人财务。

5.严禁违反财务纪律。不能胡支乱花,不能擅自立项、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的进行乱收费。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管财务及财务公开制度,校长不能直接插手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学校财务管理,不能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确保经费足额用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6.严禁不务正业。不能在工作日饮酒、打牌、玩游戏、干私活,不能参与赌博活动,不得有违法乱纪和违背道德行为。

7.严禁歪风邪气。不能借学习、购物之名携带本单位女职工

外出,不能借职务之便让单位女职工陪吃、陪喝、陪唱、陪舞,造成不良影响。

8.严禁违反其他规定。不能乱办班、乱补课和在校内为举办者提供场所、资源,不能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第五章校长培训与提高

第十二条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按要求学完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各层次的校长培训由各级培训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在职校长必须认真参加培训,以达到提高的目的。

第十四条校长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书籍,记写不少于一万字的读书笔记,撰写至少2篇以上的高质量学习心得。

第六章校长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学校校长考核体系。根据学校类别和校型,

从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校长考核办法,如校长奖励基金考核办法等。加强对校长的考核。

第十六条县教育局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惩及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奖惩

第十八条校长按照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制度,凡学校教学质量、安全、教师行为规范、收费出现问题的,坚决实行学校及校长个人评优选先、年度考核及校长奖励基金“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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