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 易联支付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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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高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自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质量管理、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客户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四条商户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商户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资料。

第五条商户如需进一步了解本行收单业务,可向本行咨询,了解收单服务报价和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商户应在本行指定的业务受理代理机构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标准安装终端设备,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

商户可以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获得终端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要求接受本行派往的巡检员进行现场巡检,保证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交易记录准确,费率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并且能够配合本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并对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行收单业务覆盖的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餐饮、酒店、加油、珠宝、旅游等消费领域以及批发、零售、服务、教育、医疗、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商务交易领域。

第十二条本行通过终端设备和相关系统,提供银行卡收单交易服务。

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终端设备和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行对商户进行收单业务额度管理,并明确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日累计笔数和单笔交易金额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3-07-10 18:49:5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

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32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32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易观国际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较去年征求意见稿有较大调整,有助于打破垄断,激发市场活力。

以下是边肖收集的最新全文。

欢迎阅读!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取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银行卡信息接收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收单业务和外币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承诺向商户支付款项,并承担核心业务主要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受收单机构委托,在收单业务中从事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获准在经营范围内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作为收购主体从事收购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取得收购业务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普遍联网原则;二是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三,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支付公司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支付公司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支付公司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单业务操作、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促进POS收单业务健康开展,依据人民银行、中国银联、银联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执行“谁发展、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商户风险定义第三条商户风险包括如下:(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况;(四)套现;商户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和/或商户员工使用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五)洗单;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在商户的POS终端或压卡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商户交易与甲方结算;(六)恶意倒闭;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八)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十)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十一)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十二)商户或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十三)经营不善,已停业或破产。

(十四)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活动的;(十五)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十六)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业务管理部职责(一)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和修订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二)负责安排风险排查工作;(三)负责组织安排商户正常巡检、筛查风险商户;(四)负责与相关监管机构报送风险管理工作;(五)商户巡检资料管理工作;(六)负责设计风险管理架构、工作职能等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方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方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增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方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利用提供跨境收单效劳,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搜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定协议并同意利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有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能够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誉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遵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平等志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平安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爱惜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平安;(四)保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单机构应从事全数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收单核心业务是指:(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治理,含特约商户信息治理系统的运行和保护;(三)收单交易处置,含收单交易处置系统的运行和保护;(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五)收单业务过失和争议处置;(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置,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保护。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总则16法律依据目的定义适用对象特约商户管理718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受理协议内容业务培训档案及信息管理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结算手续费特约商户退出业务与风险管理1938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管理交易信息传输信息安全管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务外包监督管理3947人民银行监管职责收单机构报告及备案制度处罚标准罚则4850附则5154相关用语解释实施时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二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三风险管理要求四银行卡收单价格管理五权益保护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问题七关于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八?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九报告与报备机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第二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 数据,为持卡人提出交易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 基础信息。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资金结算管理
资金结算管理 1、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收单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 置和变更审核制度。 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为同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殊情况,因总分公司资金 管理需要,可为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 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和网络自然人商户,在无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三、风险管理要求 特约商户管理 终端管理 交易信息管理 资金结算管理 业务外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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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清算组织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制度,明确资质审核权限,实现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独立化和集中化。

资质审核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

资质审核集中化是指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二)夜总会、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五)电话购物、邮购、网购商户;(六)公益类,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七)其他被收单机构认定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行业或商户。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位于县以下地区的特约商户,其资质审核权可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

对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商户信息资料;(二)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三)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四)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五)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六)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七)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八)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九)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

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

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

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

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服务品质要求。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

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

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

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收单机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具备对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年检条件的收单机构,可将证照检验与账户年检结合,但不得因此降低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保留每次变更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

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

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

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对订购类特约商户,应调阅订单凭证、商品给付凭证等单据,确认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代收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业务委托协议,确认代收交易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

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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