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及救生艇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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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及救生艇操作须知
1 目的
本文对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和救生艇操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维修养 护工作和救生艇操作,保证所有救生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正确操作救生艇。
2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进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
3 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
船舶救生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及检查项目详见附录一《船舶救生设备检 查表》,检查情况由大副记入《航海日志》和《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
4 船舶救生设备的保养和检修
船舶必须按附录二《船舶救生设备保养、检修表》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由大副将检验 和维护保养等内容记录在《月度设备维护和预防检修项目执行情况表》上。
5 船舶救生设备的润滑
船舶必须按附录三《船舶救生设备润滑要求》的内容,对需要润滑的地方进行标识,并对标识点 进行定期润滑。
6 可替换部件
电池、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救生索、吊艇索、救生圈、救生衣、 抛绳器、救生艇属具和备品、手提灭火器等。
7 备件来源一览表
由三副负责登记后备忘,详见附录四《救生设备来源、备品登记表》
8 救生艇安全操作须知
8.1 除演习操作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放艇须经船长同意。港内放艇,事先还应 得到当地港口当局海事部门批准。
8.2 除"应变部署表"规定外,操艇人员由船长决定,非机动艇不少于 7人,机动艇不少于 5人, 其中必须有驾驶员(或持证艇员)1 人,轮机员1 人,水手2 人,机匠1 人,由驾驶员(或持证艇员)担 任艇长并指派同艇人员中受过训练的人作副指挥,艇长携带手提对讲机与船舶保持联系。所有乘员必 须穿救生衣,听从艇长指挥。
8.3 收放艇由大副或水手长负责指挥和进行预检,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8.3.1 放艇前,应检查、配齐艇内属具及备品,机动艇尤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须发动机器一 次。吊艇机械应进行运转试验,制动器应完好。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绳及吊艇钩等均应检 查确认无损,艇底塞塞妥,首尾缆备好。
8.3.2 大副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可后才能放艇。放艇前,应确认艇下船旁 附近无障碍物。
8.3.3 航行中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一定要在停车后余速小于 5 节时,才能下令放艇入水。一般 情况下,应在船舶下风处放艇。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本船碰撞。解脱吊艇钩时,尽可能动作
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 荡伤人。
8.4 大副必须根据本船吊艇架及动力装置的具体情况,制订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由船长批准后 执行。
8.5 救生艇在行驶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本船值班人员应加强嘹望和联系,注 意救生艇动态。救生艇返回本船后应立即吊起收妥,打开艇底塞放尽积水,冬季时三管轮要放尽艇机 冷却水,以防冻裂。
8.6 使用救生艇,应将使用原因及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8.7 救生艇起落区域应设有应急照明,并在其照明下容易看清和使用符合 SOLAS建议的符号。
8.8 "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每个起落架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