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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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随孙中山的思想不断扬弃而逐步充实和完善起来的,是孙中山先生吸收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思想,并结合中国历史实际形成的一套自己的革命理论与思想,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它的发展经历了由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巨大转变。一般认为,旧三民主义形成于孙中山广州起义失败流亡于欧美时期,而明确于中国同盟会成立后的《民报》发刊词中。它奠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也是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制定民主法令的立法依据。新三民主义形成于20世纪二十年代,明确于国民党的《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孙中山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并根据三大政策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把旧三民主义改造为反帝、反封建的新三民主义,奠定了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基础,也使其思想理论更趋革命、成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孙中山基于对三民主义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立法主张,故研究三民主义,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中华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与实践,准确把握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政府,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这种民族主义包涵以汉族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当时清王朝已成为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互相勾结压迫中国人民的代表,并在其统治中国的二百余年中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所以要求推翻把持国家政权的满族贵族的统治,显然又具有革命意义。而且即使在当时,孙中山也并没有将民族主义完全局限在单纯的“仇满”、“排满”的狭隘范围之内。他一再指出:“今有满清政府为之鹰犬,则彼外国者领取我土地,有予取予携之便矣,故欲免瓜分,非先倒满洲政府,别无挽救之法也。”“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种族的人便排斥他”,以为“民族革命要尽灭满洲贵族,这话大错”。“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绝无寻仇之理”[1]。这些话表明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基本精神是: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民族复仇。比起狭隘的民族主义革命家,孙中山的远见和卓识显然要高明得多。他所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皆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集会、通信、信教等自由,以及请愿、诉讼、选举与被选举等项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以法律效力。
不过,孙中山的旧民族主义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的确是一大缺陷。这样就使得多数革命党人包括孙中山在内,都认为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就意味着民族革命已经完成。所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对外宣言中反而首先承认清政府和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立的条约和所赔的外债,甚至海关收入的支配权,上海混合裁判的领事裁判权,均无条件地送给列强。辛亥革命后,帝国主义操纵下的军阀统治教育了孙中山,使他认识到帝国主义才是民族革命的最大敌人,民族主义的任务远未完成。经过重新解释的民族主义,基本上克服了旧民族主义的不足,把反帝当做了首要任务。他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并指出“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民族主义对内的任务,目的是“组织自由统一的中华民国”;“中国民族自求解放”,是民族主义对外任务,“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孙中山还指出,民族主义的对外政策是“扶倾济弱”;“我们对于弱小的民族要扶持它,对于世界的列强要抵抗它……我们便要把那些帝国主义来消灭,那才算是治国平天下……这便是我们几万万人的大责任……便是我们民族的真精神”[3]。孙中山制定的这一对外政策,充分体现了他在对待帝国主义问题上认识的飞跃,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主持公道的祟高精神和向往人类大同的远大理想。
所以说,民族主义的精髓,是要以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代替旧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它贯穿着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主精神,为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其具体主张包括: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权,收回租界和失地等,而这些主张对以后国民党政府的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民生主义
在涨价归公方面,孙中山以为“地主如果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要照价抽税,吃重税的亏。在利害两方面互相比较,他一定不情愿多报,也不情愿少报,要定一个折中的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到政府。”[13]此一理论的问题在于如果地主永远不卖土地,没有买卖的行为,涨价归公便无从实施。孙中山
的“涨价归公”理念是来自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于1879年出版的《进步与贫困》(Progress and Poverty):“人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正如人人都有呼吸空气的平等权利一样。”,张五常认为亨利·乔治的“涨价归公”理论是“闭门造车”,对经济学一窍不通。
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台湾早期大量的国营事业,如:台盐、台肥、台铁、烟酒公卖局、邮局、中华电信等企业赚取大量的费用但是服务品质也不见提升,原因就是没有竞争,自从开放民营竞争以后品质才略有改善。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本具有浓烈的社会主义色彩,例如他在民生主义第二讲便提到“...民生主义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主张民生主义的人应该要细心去研究的。”“共产主义既是民生主义的好朋友,为什么国民党员要去反对共产党员呢?这个原因,或者是由于共产党员也有不明白共产主义为何物,而尝有反对三民主义之言论,所以激成国民党之反感。但是这种无知妄作的党员,不得归咎于全党及其党中之主义,只可说是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我们决不能够以共产党员个人不好的行为,便拿他们来做标准去反对共产党。”但因国民党政府迁台之后,力行反共产主义、反社会主义的国家政策,虽然打著是发扬、拥护三民主义的旗号,对其中左倾的部份,采取模糊带过的方式,使民生主义真正的精神,反而更显得模糊不清。
民权主义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随着孙中山认识的不断深化,他对民权主义的剖析更加深刻。早在《同盟会的宣言》中,孙中山就把实行民权主义作为革命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他指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选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改有帝制目的者,天下共击之。”1906年,在《民族的、国民的、社会的国家》中,他又强调说:“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因此,从政治革命的意义上说,“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4]。
孙中山反对封建帝制的态度很坚决,一贯主张政治革命或国民革命的结果,应当使“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但需指出的是,他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是全体国民,即整个的而不是个人的自由、平等、博爱。在其《民权主义》第二讲中,分别用民族、民权、民生来说明法国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认为在中国,自由就是反对列强专横的、民族的、国民的自由;平等就是反对专权的全体人民权利的平等;博爱就是让四亿人都过上好日子。这就从民族、民权、民生三个侧面说明了整体的自由。因此,对孙中山来说,个人自由亦被当做是国民、人民这个整体变成一盘散沙因素而遭排斥,认为中国不是没有自由而是个人自由太多[5]。为达到平等,他颁布了一系列人权法令,如《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等。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变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看出,旧民权主义基本未超出西方“天赋人权”思想的范畴,所谓“民权主义,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绝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人权,而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6]。但与西方强调个人权利为重心的理论有异,西方已具体为个人有财产、安全、幸福的权利,不可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