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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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校信息公开
作者简介:白静鹤,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部门行政法。
【摘要】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防止高校腐败案件的发生,提高高校的社会信誉。然而根据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可见,虽然对于高校信息公开在立法上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办法》(正文简称《办法》),但在实践中高校仍然没有将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本文将以相关案例作为背景对我国高校目前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并试图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重视度;公开内容;公开方式
一、案例导引
案例一:2009年10月,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和原常务副书记龙某被湖北省检察院批捕。[1]原因是他们涉嫌在该校学生宿舍的建设中受贿。武大腐败案被曝光的同一天,广东湛江原师范学院院长郭某在学校基建、财务等方面涉嫌存在经济问题,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4天后,又爆出武汉科技学院院长及副院长因涉嫌基建腐败被“双规”的新闻。
案例二:2009年,湖南学生罗某被当地公安局某政委女儿王某冒
名顶替,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3]罗某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某顺利毕业。而本应2009年毕业的罗某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近年来,为了提高我国高校的国际影响力,国家加大了对高校的投资,但与之俱来的是高校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尤其是在高校基建过程中,资金流动量大,监督力度不够,所以需要通过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治腐败,尤其是完善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此外,高校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提供教育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关涉到多数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是在高校招生中仍然存在不平等现象,所以高校招生信息同其财务信息一样,都要成为高校信息公开中重点公开的信息。下文将对我国高校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实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虽然目前对于高校信息公开在立法上已经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实践中高校对师生关于信息公开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师生甚至不了解申请信息公开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并且,当高校腐败案件发生时,人们往往感叹体制的落后或是立法的不足,而忽视信息公开作为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的存在。在学校方面,我国高校由于受
行政化的影响根深蒂固,习惯于上命下从,向上报告的工作方式。而对于高校内部师生员工和普通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则不够重视,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怠于公开,而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或是没有制定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或是申请途径过于繁琐。高校应该认识到公开其信息有助于有效的利用社会监督这一途径塑造高校本应有的文明廉洁的形象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而对于高校师生和社会一般公民应当消除长期固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意识到对于高校中的某些信息自己是有知情权的,而且对于高校的部分行为也有监督权,通过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推动“阳光治校”在我国的实现,提高我国高校的国际影响力,而最终获利的还是公民。
(二)信息公开内容缺乏统一的标准
信息公开标准关涉到信息公开的程度,虽然我国高校的办学性质不尽相同,但是有些内容在公开上是不存在学校间的区别的,例如招生信息、财务信息等。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都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一套体系来编排,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样的安排赋予了学校在信息公开方面极大的决定权,当信息公开的主体,无论是学校还是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决定某一项信息是否公开时,其实信息公开就已经不能达到其应有的保障公民知情权,防治腐败等一系列的目的了。就学校而言,在内,其有一套看似正规的体系,在外,缺乏强制的公开标准。特别是具体到某一项公开内容上,高校有时会以涉及校方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作为挡箭牌来回应校内师生或员工、校外普通公民对信息的诉求,然而这种回应决定的作出完全是由学校单方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取向作出的。有学者称这种倾向的造成是由高校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的。高校管理的社会属性是权力性的管理,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属性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主动公开信息成为高校职能部门的本能倾向。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很多高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可以说高校的各方面工作包括基建、招生、采购以及接受捐赠、获得财政补助等等都涉及到资金流动,而资金流动过程也是腐败现象容易发生的环节。所以,在提倡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校去行政化的今天,在信息公开标准这一事项上赋予高校怎样的自主决定权还是有待科学化的。就立法规范而言,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过于笼统,如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予公开,那么这里的“其他……”兜底条款就给高校很大的决定空间,所以有必要对高校公开信息的标准做科学的规范。
(三)高校信息公开中的监督救济制度设计不合理
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否顺利开展关涉到三方面,其一是作为公开主体的高校要有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二是作为可以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要有行使知情权的权利意识;其三就是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这三方面对于推进高校信息公开是缺一不可的,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在前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下面将对目前在第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简
要的介绍。目前,高校信息公开中的公开主体和监督主体划分不明确,甚至有些高校信息公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出现重叠现象,这样便极易导致权力异化和滥用,从而造成“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在高校对于信息公开既当裁判有做运动员的情况下就严重阻碍了
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施行。这一切问题的根源归咎于监督制度约束力不强,流于形式。
(四)高校信息公开形式单一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仍然有多数高校仍以传统的文件形式作为信息公开的载体,而没有或只是低程度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反映了高校对于信息公开的不积极,它们怠于引进高新技术促进信息公开,因为传统的文件形式相比计算机网络显然是不便捷的,而这种不便捷会使本来对于信息公开权利意识淡薄的公民申请公开的积极性更低。另外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还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政府与学校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视度不强,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还不尽如人意,依旧是以传统的信息载体为主,无线网络等配套硬件的建设也过于落后,在高校信息公开的物质保障方面形成了桎梏。
可见,在我国高校信息公开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与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受到重视比较晚有着重要的原因,所以在寻求解决途径时,我们不妨借鉴英国、美国这些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重视公民权利的国家的先进经验,下文针对上述几个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