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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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作者:更新时间:2013-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
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
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投资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招投标、比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
第十五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
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一)市属大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需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呈报审核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核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等相关材料;
3、合资、合作方资信情况,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条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市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