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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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广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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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广府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运营体系,进一步搞好我市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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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我市投融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不得扩大核准范围。
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均应按照属地原则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督促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规定。
二、精减下放投资审批事项除跨县区、跨流域,或需市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县区。
对下放县区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县区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中基薪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中基薪核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171e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1c.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中基薪核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中基薪核定办法的通知根据我委《广元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委[2006]117号)、《广元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委[2006]118号)、《广元市城市公用企业及粮食储备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试行办法》(委[2007]45号)、《广元市广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委[2007]194号)、《广元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委〔2008〕307号)、《关于修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基薪系数的通知》(委〔2008〕445号)、《关于做好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委[2009]23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现将工作中基薪核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的核定依据年度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
各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的核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两方面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体现进步、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核定。
(一)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依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并结合当前市属企业实际,设定相应的百分比加以评定。
(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主要考虑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三个因素,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并汇编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d042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5f.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33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0〕338号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的请示》(广国投发﹝2020﹞2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8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广元市政府管辖区域内或者经广元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1月27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6ee9b5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8.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广府办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4〕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广元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一、清理整顿对象全市范围内,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和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分公司)。
二、清理整顿工作安排(一)主要内容1.超范围经营。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超范围虚拟投(融)资项目,虚假抵押担保,虚假代理人进行资金归集等涉嫌违法行为。
2.误导宣传。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宣传投资回报率,与银行利率对比月收益等进行误导宣传。
3.违法宣传。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是否虚假宣传误导群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贷款等行为。
(二)时间和步骤清理整顿从2014年7月20日至9月30日止,为期三个月。
1.动员部署(2014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召开公司法人代表会议,提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2.全面检查(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对辖区内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和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分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
3.限期整改(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置。
(三)集中整改1.对已设立的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虚拟投(融)资项目,虚假抵押担保,虚假代理人等限期整改,超出“信息咨询”范围的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共广元市委员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元市委员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a579a5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3.png)
中共广元市委员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7•【字号】广委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广元市委员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21〕13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推动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川委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十四五”规划,推动国有资本向新型工业、现代特色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链中高端集聚,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二)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
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积极争取水电消纳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和港口支线铁路。
完善落实烟草专卖专营体制。
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三)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民营企业雁阵培育和企业家梯队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引进激励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机制。
积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困难问题会商机制。
指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bf0900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83.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府办函[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广元市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市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以壮大国有资本和地方财政实力,增强政府对国有经济的调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央、省属和外地在广元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管的一级企业,以及市级融资平台及其所属重要子公司。
第三条市政府开展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考核奖励,奖励对象是企业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央、省属和外地在广元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经营班子(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上年度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贡献奖励的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并负责于3月底前组织实施,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市政府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奖励资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62fa32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c5.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广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统一管理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资产安全管理第六章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直属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dbe592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71.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广府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加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现就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备案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为协调配合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县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县区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的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县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筹建工作,经市政府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文件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再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7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4086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d7.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76号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本级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项目投资;(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实施投融资行为,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规范决策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较大投资风险或不稳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2d334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61.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一节投资原则及投资监管职责第二节企业投资决策能力建设第三节投资项目事前管理第四节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管理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向出资单位报告有关情况,按照出资单位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一节投资原则及投资监管职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对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基金等。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9f95c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e.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广府办函[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09〕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财贸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我市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按照《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在我市先期开展的小额贷款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试点安排意见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定位、控制风险的原则,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在扩大试点期间,建立健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机制,加强规划与布局,规范、完善利州区融利小额贷款公司和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手续,力争于2010年底前每个县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广元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融资平台。
二、扩大小额贷款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市位于川、陕、甘三省结合部,属川北盆周连片贫困山区,全市总人口310万人,其中,城镇居民53万人,农业人口257万人;中小企业11600余家,个体工商户84372户;2008年GDP总量为233.56亿元,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4eae7a4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19.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广府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0〕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我市“提速加快、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川陕甘三省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
通过对我市各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经济调控调节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要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下同)之间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各县区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ed1914172ded630a1cb62f.png)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市国资委作者:更新时间:2013-1—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第四条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二)向职工、社会集资.(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九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广府发〔2019〕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广府发〔20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cd4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d7.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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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府发〔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推动我市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结合广元工作实际,现将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赴港交所上市的,比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企业赴其它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补贴。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结束——。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7bf94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1e.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和积极稳妥原则。
第四条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ec71f975901020207409cbc.png)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国务院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系列文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2019年底,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广安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办发〔2019〕8号),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给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并废止了原《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强化企业投融资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投融资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投融资监管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为投资管理。
此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为投资原则及投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投资的内容、原则和出资人、企业及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内容;第二节为企业投资决策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咨询机构设置等内容;第三节为投资项目事前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等内容;第四节为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的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专项审计等内容。
第三章为融资管理。
主要包括融资的内容、原则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融资事项审批管理、融资担保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
第五章为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从文件起草情况来看,《投融资监管办法》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起草的条文,共22条,主要包括总则(第一、二条)、投资的定义(第三条)、投资监管职责(第五、六、七条)、投资管理制度建设(第八条)、股权投资和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四、十五条)、审批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料及程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办公用房购建及公务用车购置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502710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7.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广府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合作,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追赶跨越,现就做好2014年全市投资促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招大引优、集群集聚、强化履约、推进落实”的思路,坚持把外生型增长作为做大规模和优化结构的现实途径,坚持不懈地围绕主导产业推进招大引强和选商选资,下大力气引进一批具有方向性、引领性和带动性的重大项目,提升现有企业规模做大投资存量,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投资增量,加快推进资源转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数量、质量“双提升”。
二、主要目标——引进到位市外资金366亿元以上,其中引进到位省外资金200亿元以上(不含纯住宅类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工业资金140亿元以上。
——新开工投资额1—5亿元重大产业项目60个以上。
——新开工投资额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20个以上。
——新引进投资额50亿元重大产业项目1个以上。
——新签约项目合同资金450亿元以上,其中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00个以上。
——当年新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70%以上。
——2013年“六大投资促进活动”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90%以上,开工率达到80%以上,资金到位率达到30%以上。
三、主要措施(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投资促进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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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作者:更新时间:2013-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
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
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投资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招投标、比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
第十五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
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一)市属大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需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呈报审核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核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等相关材料;
3、合资、合作方资信情况,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条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市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5、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
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融资管理权限:
市属大型企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企业呈报审核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
严格测算控制;
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融资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申请报告;
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3、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6、企业董事会讨论融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八条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
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本办法履行申报批准及备案程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