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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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09级经贸英语2班肖建勇090202046
论中国等额选举原则的优缺点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是一项重要的议程。

选举工作成功与否,是影响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大事,不能不引起各级党委、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法律对选举方式的规范
(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管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还是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都存在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的现象,这两者是互相补充的。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

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对正职领导人员来说,要进行等额选举,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但是,如果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不能进行等额选举,而是要依法进行差额选举;还有,补选时,是进行差额选举,还是进行等额选举,不是可以随意,而是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额选举的条件限制,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随意扩大等额选举的范围。

(三)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

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这就是说,在写票时,对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代表认为不满意的,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另选他人。

这是选举工作中体现民主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并存是选举工作中最普遍的现象,它涵盖了所有选举;第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不顾条件而滥用等额选举是违法的;第三,不管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都可以另选他人,这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

经过多年实践,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一直被各级党委和人大所接受,也赢得了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通过选举,许多德才兼
备的深受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拥戴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被选举担任上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大大地巩固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权。

如我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两院”领导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多项选举,其中有等额选举,也有差额选举,由于大会主席团严格依法办事,把握了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界限,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选举结果,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民政府省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采用了等额选举的办法,并首次使用电子智能票箱,也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主席团提名的两名候选人全部高票当选。

事实证明,不管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广大代表是支持的,结果也是令党委满意、人大满意、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地党委和人大在选举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选举工作越做越好。

但由于法律对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这两种方式的规
定还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随意性,各级党委和人大在选举工作中应引起注意。

一是倾向于搞等额选举。

认为等额选举保险。

正职领导人员都搞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也想方设法搞等额选举。

举例说,有意不把副职领导人在换届时一次选齐,留下一个职数到下次会议才拿出来选,名曰“增补”,然后参照补选的方式搞等额选举。

二是对差额选举缺乏信心。

提起差额选举,有的人总是担心,一怕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了,不好向上面交代;二怕差额提名候选人多了,要搞预选,麻烦;三怕差额选举票数分散,无法达到法定票数,选举难以一次成功。

总而言之,担心搞差额选举出力不讨好。

以上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地方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以致在应用时出了偏差。

二是工作不够细致,尤其是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

对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不理解,没有及时全面地贯彻执行;工作不够深入,没有将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分组审议会上详细地向代表介绍;尤其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会议期间代表的思想动态掌握不准,不知道代表们在想什么和做什么。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法律关系。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这两种选举方式,在法律上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来操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选任部门的干部、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选举的法律武器,并在选举的各个环节中准确运用它。

如《地方组织法》释义中指出,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人数,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应当按照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选举。

而另行选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不能随意变通。

不要以为搞等额选举就万无一失,搞差额选举就会出现意外,其实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只是两种不同的
选举形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等额选举也有落选的例子,因此,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选择何种选举方式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采取什么选举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

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相结合。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

党委推荐干部,由人大依法选举产生,这实际上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同时又是把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相协调的统一的过程,使党对国家事务的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

各级人大就是要协助党委把好用人关,促进国家机关的高效、廉洁。

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与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完全一致的;人大依法行使选举职权,与党管干部的目标也是完全一致的。

党组织向人大推荐“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候选人,人大经过组织选举产生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选举过程一直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在各级人大会议尤其是换届选举之前,要从上到下,由党委牵头,人大配合,层层举办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选任部门的干部学习班,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让人大的干部多懂一点党的政策,让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多懂一点法律知识,共同指导好各级人大选举工作。

(三)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确保选举圆满成功。

选举工作能否取得成功,代表的自身素质和水平尤为重要。

首先,要对代表的素质进行必要的规范。

目前,法律没有对代表的素质提出具体的要求,但在代表选举过程中,要注意把那些拥护中国共产党,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人民群众中有影响和声望的先进人物选为代表,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代表的素质。

其次,人大代表选出来之后,要进行必要的培训,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水平,使代表知法、懂法,明确代表的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增强国家观念和民主意识。

再次,要经常地开展代表活动,通过视察、评议、接访群众的活动,从实践中提高代表的素质,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会议期间,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和发挥临时党组织的作用,让党组织与代表联系的渠道保持畅通,使代表明确了解党委人事安排的意图,在酝酿候选人的时候,要给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代表的自身素质提高了,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提高了,心中明白了,才能在选举中真正投出庄严而神圣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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