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为第三者离婚 第三者是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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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第三者不负责
汪涛法学院学号:1012940
摘要: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的最后选择。离婚必然会有过错方向受害方作出损失的赔偿。作为目前社会当中存在较为普遍的养小三、包二奶中的第三者,她们要对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感情破裂
美好的婚姻通常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双方的感情付出是相对的也是巨大的,因此,离婚对于当事夫妻双方而言都是一场痛彻心扉的变故。但是近年来,离婚率却逐年攀升。而且根据调查,在众多的事由当中,婚外恋是引起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因为第三方的介入导致的离婚,大多数情况下,离婚的提出往往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不忠、有过错。由于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故在实践当中还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婚姻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受害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由于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受害一方向出轨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无可非议。但是,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需要或者说应该包括导致原配双方离婚的第三者,换言之,即第三者是否要同出轨一方一同承担责任。
首先,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的两性结合。那么,第一,婚姻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第三者可以介入但是却不能干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议规定的,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可以知情却没有权利干涉,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权利当然也就没有义务,因此对于夫妻离婚,没有权利干涉夫妻双方生活的第三者当然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夫妻离婚后的法律后果,没有承担受害一方精神损失的责任。目前因为婚外恋导致离婚而引发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可胜数,但是自诉人大多是要求出轨一方作出损害赔偿,提出让第三者赔偿损失的案件虽也有之,但是一方面这样的案件屈指可数,另一方面,这样的诉讼一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后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所以,当前我国的司法机构也主张第三者不应当承担夫妻离婚的责任。
其次,男女双方成立婚姻是在感情基础之上的,那么婚姻的结束也是由于感情破裂不可挽回。可以说,第三者只是充当了导火线的作用,只是加快了本来即将破裂的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夫妻双方感情的淡化乃至破裂才是导致夫妻离婚的根本原因。建议所有的受害一方试想一下,为什么本来情意浓浓的感情会有机会让第三者插足,而且如果双方感情基础坚实,第三者又怎么可能会有“可乘之机”。这让我想起了《失恋33天》里的一个情节:女主角黄小仙接到一个办金婚的夫妻的案子。但是听了那老太太陈述的过去才知道,当时她和丈夫之间也有第三者。但是最终她战胜了那个第三者,让丈夫回到了自己的身边。其实实质上是根本矛盾没有瓦解,两人有坚实的感情基础,第三者就算插足,也没有立足之地。与之相反,2005年,江苏省发生了一起离婚案件。市民秦卫宏(男)与其第二任妻子奚婉娟生育一男孩。秦卫宏的前妻获悉之后,于当年9月向当地法院起诉。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秦卫宏声称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感情破裂。
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秦卫宏再次结婚,2005年4月秦卫宏与现任妻子生育一男孩。证明秦卫宏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要求秦卫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奚婉娟胜诉。
不可否认,现在人们越来越擅长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事实上,上述案件仍然没有涉及到第三章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可避免将使婚姻走向终结。而一段婚姻结束之后大多数人还会开始另一段新的婚姻,组建新的家庭。对于那些因为感情破裂而发生婚外恋最终导致离婚的夫妻,第三者只是提前进入了夫妻间一人的生活。而人们所谓的第三者,只是夫妻离婚后必然会遇到的异性中的一个,只是她们出现的早了一点。如果说夫妻离婚需要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那么是不是等到离异后再婚的出轨一方,受害一方还能再跑到前夫或是前妻家里指责那个所谓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呢?这不是太荒唐了吗?
所以说,夫妻双方离婚只是两个人的事,第三者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