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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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1)

1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含义 (1)

2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的种类 (2)

2.1永久性差异 (1)

2.2 时间性差异 (2)

3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的具体内容 (3)

3.1 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3)

3.2 收入确认标准方面的差异。 (3)

3.3 会计核算上不再作为收入入账,税收是否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法无明确规定。 (3)

4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3)

4.1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 (3)

4.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运用程序 (4)

参考文献: (5)

致谢: (6)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摘要: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条

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

所得税的正确核算必须分清差异的根本原因

和具体表现,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合

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阐述会计利润

与纳税所得差异的种类,分析了会计利润与

纳税所得差异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企业所得

税会计具体处理方法

关键词:纳税所得;会计利润;所得税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前言

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多的差异,如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许多企业财税人员遇到的难题,尤其是在新会计制度颁布后,会计核算出现了许多新内容和新方法,更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复杂性,为此必须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差异,才能正确地确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含义

会计利润是由“本年利润”帐户和损益表所反映出来的、企业于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即利润总额。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用公式表示为:会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纳税所得,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公式表示为:纳税所得=应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不难看出,由于永久性

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影响,新《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实施后,纳税人按《会计法》规定核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必然存在较大差异。

2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的种类

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目标不同是形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得税法本质上就是处理两类问题:①某项目是否应确定为收入或费用;②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的,会计制度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是各类会计法规的统称,财务会计必须遵守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法是从国家税收机关的角度为满足国家税收的需要而制定的。

2.1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确认的范围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它主要包括:①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收益。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②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③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④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较少出现。

2.2 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问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问不同。①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②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③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④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

3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的具体内容

新会计制度实施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下,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其中,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可由企业自行确定。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准予扣除的准备金仅限于坏账准备金,且计提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3.2 收入确认标准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新会计制度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即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为标准,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只有一个沿用了若干年的老规定,即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至于针对会计制度改革后,税法如何相应调整,尚无规定。很显然,按改革后的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要小于按现行税法确定的收入。

3.3 会计核算上不再作为收入入账,税收是否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法无明确规定。

如对于债务重组收益,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增加会计利润,那么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否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呢,税法上是一个空白。又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会计制度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双方均不确认收益,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要确认部分收益。而税收制度中只针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进行了相关规定,对这种形式的资产置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部分是否作为差异,如何调整,有待税法进一步明确。除上述情形外,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固定资产维修的列支渠道、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方面,差异都在扩大。

4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处理会计利润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方法。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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