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案件性质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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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确定概述
在研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确定的基本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以为下文的深入作铺垫。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甚至是核心环节,确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刑事侦查的目的。或者说,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侦查人员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过程。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就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使用一定的方法,来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且通过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此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动态的过程。[1]
(二)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概念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犯罪高峰期,各种犯罪层出不穷,新型犯罪也不断涌现,这一严俊形势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和困难。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个罪名不尽相同,不同犯罪之间的行为方式千差万别,因此给确定犯罪嫌疑人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但是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某些共同的属性,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遵循一定的方法,来较好地完成侦查工作。结合上述犯罪嫌疑人确定的概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概念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结合一定的证据,为了排除无辜者,锁定犯罪嫌疑人所遵循的路径。
(三)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特定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即发现、查找犯罪嫌疑人。这与整个刑事诉讼其他阶段的目的不一致。如审判阶段是确定被告人究竟是否犯罪,以及罪重罪轻的问题,执行阶段是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并且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具有目的特定性。
(2)主体特殊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运用主体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也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在主体方面比较特殊。这一点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的程序法定刑和一定的技术性。
(3)程序法定性。
犯罪嫌疑人确定方法有着程序法定刑,侦查机关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调查、取证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如果在确定方法上没有按照特定的程序则很有可能结果
无效,因此会对侦查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4)一定的高科技性。
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性。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超,因此侦查机关也必须使用技术手段来应对这些犯罪行为。此外,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证据难以取得获得证据被犯罪分子破坏,不得不依靠技术检测的手段来寻找新的证据,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方法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当今世界刑事侦查工作的一个趋势,我国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曾经侦破了一些疑难案件。[2]这些技术手段包括DNA 检测等高科技方法。
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路径
在本部分的论述中,将紧扣主题,探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法。上文谈到过,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因此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陈规和固定的方法可以套用。但是总体来说,侦查过程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规律可以寻找。在案件侦查中,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途径通常由四类,除“由人到事”这种侦查途径外,对于“由事到人”“、由物到人”、和“由人到人”这三类侦查途径来说,在侦查方案制定之后,侦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根据已经刻画的犯罪条件和作案人的特点,在确定的范围之内开展细致的侦查工作,发现侦查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具体来说,也就是侦查活动从哪里入手,用什么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又用什么方法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与证实犯罪所经由的工作路子和方法。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步是熟悉案情,了解案情,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全面、客观、细致地分析案情是选择侦查途径,制定侦查方案的基础。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每起案件的特殊性,选择侦查途径要视情而定,因案制宜。分析要从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有针对性,决不能凭借经验生搬硬套。
全面、客观、细致地分析案情主要是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案件的性质,对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判断。在分析活动中,特别是负责分析案情的领导或组织者,要引导参加分析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发案地辖区的民警等,积极主动的把发生、发现、被害人等各种情况和调查访问,实地勘验获得的各种情况及过程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汇报,让所有参加案情分析的人员对犯罪活动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认真选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本文对这些方法进行一些分析:
(一)根据体貌特征确定犯罪嫌疑人
对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体貌特征暴露得较为充分,被害人或或者其他目击者能够清楚地回忆起来的案件,尤其是抢劫、强奸、诈骗、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会有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正面接触,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及特点一般在他们的记忆中非常深刻,侦查人员通过对他们全面、细致地询问,就能获得很多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大量的信
息。根据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可以运用画像和计算机人像组合等手段再现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以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和个性特点为参考,在确定的侦查范围之内,对照体貌特征及其他的条件开展摸底排队,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画像,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嫌疑人线索。还可以通过犯罪情报资料查询和组织被害人、目睹人通过到一些部门或确定的地区进行照片辨认或寻找辨认,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这种方法适用得比较广泛,也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方法,[3]侦查部门经常使用的张贴画像(或者仅仅描述体貌特征)悬赏通缉就是用了这种方法。
(二)根据案件性质和因果关系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在一些杀人、投毒、放火等恶性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如泄愤、报仇、憎恨、感情纠纷等。这是这些内心心理因素,促成了行为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被害人及其遭受的损失来说,这些损失正是调查取证的突破口。侦查机关可以询问被害人及其街坊邻居,调查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锁定那些和被害人交往甚密的人员,并且根据他们各自和被害人的不同关系来逐一排查。当然,这一过程除了从社会关系着手外,也需要结合其他方法,特别是应该结合侦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情况来看,目前很多自然犯罪的侦破均采用了这样的方法。
(三)根据物证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根据物证来发现犯罪嫌疑人就是“从物到人”的方法。所谓的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物证与言词证据最重要的区别。物证包括两种类型:作为物证的实物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的物体,如犯罪现场的尸体、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等。而作为物证的痕迹,包括两个物体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印痕和轨迹,如指纹、脚印:划痕等。物证的客观性较强,表现为其具有固定性,取得后易于保全,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具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物证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从而借助物证破获犯罪;通过物证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罪行,揭穿不真实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乐观主义者认为,任何接触均会留下痕迹。因此,只要采集得当,就能够找到对侦查工作有利的线索,通过这些蛛丝马迹来找到犯罪嫌疑人。
(四)由事到人,确定犯罪嫌疑人
由事到人的案件是指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明确了案件的发生,也找到了零星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自身所遗留的痕迹等,但是这些信息比较少,或者由于时间比较长,天气不好等客观原因造成了这些信息的利用价值减弱或者完全丧失。因此,这类案件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难度。此外,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比较强,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的流程了如指掌,因此在作案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销毁了证据或者尽量不留下证据。这样的案件同样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难题。这些案件就是平时所说的疑难案件,有的案件甚至过了很多年都不能告破,成为无头案。
因此,理清这类案子的办案头绪,特别是寻找正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和突破口有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