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是否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是否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做出规划许可。
(四)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六)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二)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废。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