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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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

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容。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手续:

(一)存在强行施工行为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围承揽业务的;

(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

(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被认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分包的;

(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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