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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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略)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教高[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综合组,各学科组:专业目录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998年印发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改变了过去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本科教育观念,确立了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对引导高等学校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

社会环境和高等教育自身发生的巨大变化都对本科专业设置提出了新要求。

现行本科专业目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校多类型、人才培养多规格的需要,存在着与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划分不够一致、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设置困难等问题。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全面修订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已经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00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后,我部着手对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与有关政策进行了前期研究,逐步明确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一致,专业类与《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原则上一致的基本思路,并将修订工作列为2010年我部重点工作。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1990年6月12日)我委自1988年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施行分级管理的办法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专业设置审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由于分级管理尚属一项新办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有关规定中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因此专业设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本科专业备案工作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

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精神,加强管理,改进和做好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备案专业的范围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学校主管部门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按(89)教高厅006号文执行)一式两份报我委。

我委于每年12月31日前复核并行文回复。

二、我委从今年开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年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和经国家教委复核同意备案的本科专业名单,以杜绝本科专业设置出现新的混乱。

三、为核准近年来本科专业设置情况,请你们将所属普通高等学校1988年和1989年增设或调整的本科专业(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专业和同意备案的专业)名单一式两份,于今年10月31日前寄送我委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高〔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第六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和十八大关于“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出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考虑,现就进一步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办学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新设本科学校应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基本模式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

建立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相融合。

深入分析产业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科学设计知识、技术和实践深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学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要作为衡量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并提供社会第三方的评价意见,学生近三年总体就业率应不低于95%。

三、专业设置适应区域经济需要新设本科学校应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紧密对接、体现学校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7.16•【文号】教高[1993]13号•【施行日期】199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已被《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5日)修订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以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

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业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称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

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早制定一个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教计[1996]154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教计[1996]154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1996年8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教计[1996]154号)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确定的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在“九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教育事业计划管理工作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发展目标,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与国家确定的规划目标相衔接,要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统一、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招生与就业统筹考虑的发展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正确认识、处理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规模扩大是发展,提高质量效益也是发展;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二、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落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

在宏观调控机制尚未健全、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这不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发展目标实现和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条件保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1992年5月6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布点状况、近年来毕业生供需情况及趋势,依据我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现将《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行专业目录内已注明的“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外专业(含未正式公布目录的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仍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

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一、社会科学1.博物馆学2.新闻学3.社会学4.政治学5.思想政治教育6.经济法7.国际金融8.世界经济(国际经济)9.国际经济合作10.企业管理(工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11.国际贸易12.工商行政管理13.经济信息管理(管理信息系统)14.俄语15.德语16.日语(日本语言文化)17.专门用途外语(科技)18.专门用途外语(旅游)19.专门用途外语(国际贸易)二、理科20.数学21.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22.应用数学23.数理统计24.运筹学25.控制科学26.物理学27.应用物理学28.光学29.无线电物理学30.物理电子学31.微电子学32.化学33.应用化学34.环境化学35.材料化学36.食品化学37.植物学38.动物学39.微生物学40.生理学41.植物生理学42.遗传学43.细胞生物学44.生物化学45.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46.力学47.应用力学48.计算机软件49.计算机及应用三、工科50.地质矿产勘查51.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52.光学仪器53.应用电子技术54.无线电技术55.电子工程56.半导体物理与器件57.电子材料与元器件58.物理电子技术59.光电子技术60.通信工程61.城市规划6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63.化学工程64.建筑学65.生物化工66.精细化工67.工业管理工程68.食品工程69.物资管理工程70.建筑管理工程71.应用数学72.技术经济73.应用光学74.应用物理75.工程力学76.应用化学77.环境监测78.环境工程79.计算机及应用80.计算机软件81.工程热物理82.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四、农林科83.植物生理与生物化学84.动物生理与生物化学85.农业微生物86.实验动物87.森林生物学88.木材学89.林业经济管理五、医药科90.基础医学91.放射医学92.药理学93.中药鉴定94.卫生事业管理95.医药企业管理96.生物医学工程97.环境医学98.卫生检验99.营养与食品卫生100.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101.医学检验102.医学影像学103.医学营养学104.麻醉学105.护理学106.中医养生康复学107.科技外语108.图书情报学(医学·药学)六、师范109.学校教育110.学前教育111.特殊教育112.教育管理113.心理学114.电化教育七、体育115.运动训练116.体育管理117.武术。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教高[2013]4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教高[2013]4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一)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经研究,现将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2610个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见附件1),以及53个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见附件2)和7个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新专业(见附件3),可自2013年开始招生(注明需考察的专业除外),需考察的4个医学类专业,待考察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

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

258个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专业(见附件4),不得安排招生。

望各部门(学校)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本科专业建设,合理控制招生规模,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201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2012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布点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3.2012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专业名单4.2012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教育部2013年3月28日附件1201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序号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1北京理工大学050205西班牙语四年文学2北京理工大学082101武器系统与工程工学3哈尔滨工业大学080906数字媒体技术四年工学4哈尔滨工业大学081005T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四年工学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082202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四年工学6西北工业大学081806T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四年工学7西北工业大学082001航空航天工程四年工学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央民族大学050261翻译四年文学9中央民族大学130406T中国画四年艺术学10大连民族学院080905物联网工程四年工学大连民族学院081002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四年工学12大连民族学院120205国际商务四年管理学13大连民族学院120206人力资源管理四年管理学14中南民族大学030102T知识产权四年法学15中南民族大学商务英语四年文学16中南民族大学080711T医学信息工程四年工学17中南民族大学100705T药物分析四年理学18西南民族大学020302金融工程四年经济学19西南民族大学030301社会学法学20西南民族大学100803T藏药学四年理学21西南民族大学130204舞蹈表演四年艺术学22西北民族大学04020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四年教育学23西北民族大学070302应用化学四年工学24西北民族大学130206舞蹈编导四年艺术学25北方民族大学040201体育教育四年教育学26北方民族大学08020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27北方民族大学081001土木工程四年工学28北方民族大学101003医学影像技术四年理学中国民用航空局29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082007T飞行器适航技术四年工学30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120407T交通管理四年工学注:专业代码加有“T”者表示特设专业;专业代码加有“K”者表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加有“H”者表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校名称加有“※”者为经教育部批准和确认的独立学院。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1991年7月1日)从去年7月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以下简称《审核结果》)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学校系指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分校(分院、教学点)。

其核准的专业限于1989年以前(含1989年)经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含专科起点)。

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不属于本科专业设置范畴的本科班均不在此列。

二、这次清理核准的本科专业名称绝大多数已按我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整理。

少数专业因其名称规范问题比较复杂,仍保留了原用名称,拟在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一研究解决。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了处理,核销了其中多数专业,确认了少数专业。

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加强专业设置审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统一性。

从1992年度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以《审核结果》中核准的专业及此后经我委批准(备案)的专业为准。

所用专业名称与之不合的,须据此予以规范。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和进行毕业生分配(从1992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今后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擅自设立本科专业并招生的,国家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专业进行必要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教高[1994]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教高[1994]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去年7月,我委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简称《规定》,下同),进一步下放了本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规范了专业设置工作。

《规定》颁布后,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肯定,实施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由于种种原因,本科专业设置数量出现了增长过快过猛的势头。

为了坚持高教改革的正确方向,更好地实施《规定》,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要贯彻本科教育主要是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拓宽专业面的精神,积极探索并建立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运行机制。

鉴于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数量连续大幅度增长,今后若干年内增设本科专业应加以控制,重点放在完善现有专业的办学条件和重点专业建设,推动专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上。

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实行分学校总量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做好所属各高校“八五”和“九五”期间本科专业设置数额的核定工作。

核定工作应注意拓宽专业,控制数量。

专业设置数额依据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的学科性质和类别及其所承担的本专科教学任务进行核定。

一般平均每个专业每年招生人数应不低于45人。

从今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在不超过核定数额的前提下,做到有上有下。

对现有专业数超过核定数的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积极调整,把专业数减至核定数额以内,努力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2)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2)

目录ﻬ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加强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制定本条例。

ﻫﻫ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ﻫ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XX全国普通事业规划,调整普通的结构,妥善地处理普通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ﻫ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ﻫﻫ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成人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ﻫ第二章设置标准ﻫﻫ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ﻫﻫ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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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8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六十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设置专业总数的30%。

第九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本部门和所在地区的人才供求状况及学校所在地区的相关专业设置情况统筹考虑。

凡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原则上不增设非师范专业。

第十条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下同)和教育部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数学类内,工学门类的地矿类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
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十二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它专业,按学校的分类属性,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本条所述相关门类专业的范围包括: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它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时,须将申报的专业名称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其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需由教育部确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第二十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审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三)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审定结果连
同有关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申报期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学校主管部门向教育部申报时,须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统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批复学校主管部门或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章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教育部。

第六章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七到九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二人。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报教育部审批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规范、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加强专业建设,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教育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八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班以及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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