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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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纠纷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乡镇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各类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领导作用,协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部门各司其职,注重条块联动,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统一,严格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以互让互谅、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坚持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及信访工作的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建成覆盖全县各级各部门、各行政村(社区)、各行业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责明晰,“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以及赴省市、进京上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二、充分发挥“大调解”职能作用

(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县司法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围绕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帮助、配合解决问题;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五)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行政调解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乡镇(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及时采取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权利与渠道,主动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妥善解决问题。

(六)大力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主体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调解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商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

三、健全完善“大调解”保障体系

(八)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和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各单位要

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权建设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保障本乡镇、本部门“大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九)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县、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三级“大调解”工作网络。乡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合署办公;健全完善行政村(社区),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行业性组织、人员较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强配齐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员队伍;县属有关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调解处理主管范围的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十)加强专业调解。按照“4+X”模式,探索建立若干专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专门领域或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及有关乡镇、部门申请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1、建立涉企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总工会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有关乡镇代表等组成。负责调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资、工伤等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2、建立涉农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农办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法律工作者、有关乡镇代表等组成。负责调解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3、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由交警大队牵头,各保险公司、法律工作者、乡镇代表等组成,负责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4、推广“和事佬”协会建设。将“和事佬”协会纳入全县“大调解”体系,发挥其调处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作用。

(十一)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与“大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制度机制。1、排查制度。采取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和研判,掌握工作主动权。2、案件转接制度。公安机关接处警和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虽属本单位管辖范围,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可以由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转交给有关乡镇、部门调解处理,有关乡镇、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调解处理。乡镇难以处理的矛盾纠纷,可以申请县级有关部门或专业调解委员会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可以由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共同解决。3、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部门应当及时向“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每月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统计表,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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