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案件笔录制作实体要素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制作实体要素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盗窃行为的过程,对于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目标等要素和盗窃预谋、准备(踩点)、实施盗窃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内容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即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盗窃所得数额较大,即达到追刑标准,或是多次盗窃,即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盗窃的故意,盗窃的目的和动机。

(2)盗窃行为的具体状态。问明盗窃现场的环境、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以区分盗窃行为既遂和未遂。

(3)盗窃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

(4)被盗窃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特征、被盗物品放置的位置、被盗物品价值和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被盗财物的去向;盗窃对象是否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盗窃公共设施的,应问明是否是正在使用的;盗窃信用卡和有价证券的,问明是否兑现及兑现手段(如破译密码或直接提现);入户盗窃的,问明入户手段和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居住者的影响情况等。

(5)盗窃财物处理情况。问明有窝藏、收购、转移、出卖、毁弃、退赃、退赔等过程;窝藏、收购、转移人的基本情况;处理所得财物的去向。

(6)如是多人作案的,应当问明盗窃的合谋过程、盗

窃过程中的分工及盗窃后的分赃情况。

(7)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被害人询问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让被害人陈述被盗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物品、发现的过程及异常等基本情况。

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被盗窃物品的基本情况。如被盗物品放置的位置、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凭证、及物品的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入户盗窃的,问明犯罪嫌疑人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被害人及其他家庭人员的影响情况等。

(2)如有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应当问清发现、抓获的具体过程,若发生抗拒的,问明抗拒手段等情况;如被逃掉的,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怀疑对象等。

(3)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故意伤害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

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故意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因、果。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伤害的对象、事情的起因、后果等要素及故意伤害预谋、准备(踩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应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以区别过失伤害行为及寻衅滋事行为。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故意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的目的和动机。

(2)故意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问明故意伤害现场的环境、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反映,击打的部位、次数。

(3)故意伤害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

(4)被故意伤害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特征、伤害的具体部位,伤害后该部位的伤势情况等基本情况。

(5)如是多人共同伤害的,除问清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行为外,还应当其问明共同的合谋或合意过程、分工情况及其他同案人员的在伤害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包括具体的伤害对象、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次数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对同一对象实施伤害过程中,除问清直接(主要)伤害的行为外,还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辅助伤害行为,如在伤害过程中拦截、围困被害人或致使被害人倒地或失去反抗能力等,虽未直接造成伤势但具有帮助、促使被害人被伤害的行为,突出多犯罪嫌疑人合作,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及行为。

(6)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被害人询问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让被害人陈述被伤害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伤害的具体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伤害行为、事情的起因及伤害后果等基本情况。

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被故意伤害的具体过程。如伤害的具体部位、打击次数、伤势恢复情况、凶器特征等。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怀疑对象等。

(3)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抢劫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抢劫行为的过程,对抢劫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目标等要素和抢劫预谋、准备(踩点)、实施抢劫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

应注意抢劫罪“两个当场”的基本特征,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获取财物”。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抢劫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抢劫的故意,抢劫的目的和动机。

对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注意查清嫌疑人是否有杀人和抢劫两个方面的主观故意,以便区分分析是认定杀人、抢劫两罪还是认定抢劫一罪。

(2)抢劫的时间、地点、环境。

(3)抢劫行为的具体方式。有没有假冒身份(如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有没有多次实施抢劫的行为;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胁迫,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等。

(4)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

(5)抢劫作案工具(凶器)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作案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特别注意是否是枪械;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

(6)被抢劫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体貌特征、持

有交通工具特征、被抢物品放置的位置、被抢物品价值和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是否属于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害人有没有受伤或死亡以及伤势情况;部分案件(如麻醉抢劫、色诱抢劫等)要问情与被害人搭识及交往的过程等。

(7)抢劫的现场情况。入户抢劫的,问明入户手段和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居住者的影响情况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明交通工具的名称、特征、被破坏情况、对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坐者的影响情况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问明进入银行手段、被抢财物放置位置及具体数额、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影响情况等。

(8)抢劫财物处理情况。问明有窝藏、收购、转移、出卖、毁弃、退赃、退赔等过程;窝藏、收购、转移人的基本情况;处理所得财物的去向。

(9)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嫌疑人人每个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作案过程中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事先的商议、预谋、踩点及准备工具情况,事后的分赃情况,

(10)问清嫌疑人是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作案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作案环境或现场周围曾出现或发生过的事情,逃跑以后同家人或与同伙之间的联系情况;是否有报案自首情节;作案被人发现以后的行为和态度等。

(11)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等情况。

(12)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被害人询问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让被害人陈述被抢劫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抢劫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物品、发现的过程及异常等基本情况。

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被抢劫的基本情况。如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口音(以前有无遇见过),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具体作案行为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到达现场的路线、方式以及逃走去向和方式,被抢物品的来源及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损伤及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抢劫过程中嫌疑人的中途离开、对话、打电话等情节。

入户抢劫的,问明犯罪嫌疑人的进门方式以及对户内财物的翻动部位、破坏情况、对被害人及其他家庭人员的影响情况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要问清嫌疑人的具体上车点,一路上的对话,打电话、买东西、方便等可能情况,

问明交通工具的名称、特征、被破坏情况、对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坐者的影响情况,中途经过的具体路线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问明进入银行手段、被抢财物放置位置及具体数额、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影响情况等。如系色情引诱抢劫或麻醉抢劫,还应问清与嫌疑人搭识的过程、交谈的具体内容、共同到过的部位等。

(2)如有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应当问清发现、抓获的具体过程,参与抓获的具体人员等;若发生抗拒的,问明抗拒手段,对自己及嫌疑人有何损伤等,以查清有否存在转化型犯罪的情况;如被逃掉的,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怀疑对象等。

(3)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诈骗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

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对于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目标等要素和预谋、准备、实施诈骗行为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重点应注意诈骗类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即: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诈骗方式的来源、道具的来源,如何会产生诈骗的故意,诈骗的目的和动机。

(2)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问明诈骗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实施的环境。

(3)与被害人搭识的地点部位,搭识的过程,整个诈骗过程中去过的地方,双方交谈的详细内容。

(4)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冒充某种职业身份的行为,如何虚构冒用的。

(5)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

(6)骗取财物处理情况。问明有窝藏、收购、转移、出卖、毁弃、挥霍、退赃、退赔等过程或方式;窝藏、收购、转移人的基本情况;处理所得财物的去向。

(7)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没有用完的作案工具(道具)的存放位置;作案过程中有无向被害人出示或留下什么证件、凭证等;作案中有无使用通讯和交通工具,以及通讯和交通工具的登记人情况,证件来源;若有被扣押的,应注意与扣押物品清单对应。

(8)被诈骗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被害人的特征、被骗物品价值、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作案前如何物色对象。

(9)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

(10)诈骗过程中周围有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或情况,中途或结束时有无被被害人识破的情况。

(11)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被害人询问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让被害人陈述被骗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骗的具体时间、地点、物品、发现的过程及异常等基本情况。

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被骗的基本情况。如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价值等。被骗过程中去过的地方和方式;嫌疑人作案过程中有无留下什么物品,有无中途打电话、买东西、方便等情节;如何到达现场以及如何离开

(2)被诈骗物品的基本情况。如被骗财物的来源以及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凭证、及物品的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等。

(3)如有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应当问清发现、抓获的具体过程,若发生抗拒的,问明抗拒手段等情况;如被逃掉的,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逃跑方式、怀疑对象等。

(4)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赌博案件

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

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重点应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获利情况;对于以赌博为业的,应注意本人的职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即是否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赌博开始、结束或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参赌人数,参赌人员姓名及相互关系。

(2)赌博的方式及约定的条件,赌博所使用的工具,赌具的提供者,携带的赌资,赌注的大小,每次的输赢,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3)明确组织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情况。

(4)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赌博的,场所经营者是否以营利的目的提供场地。

(5)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问明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的目的。

(6)赌场中雇佣人员与设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担任的任务或所起的作用、利益分配。

(7)对以赌博为业的嫌疑人,问明本人的正当职业,何以为生。

(8)对开设赌场的嫌疑人,私设赌场的时间、地点、所备资金数量及用途,收取费用,雇佣人员与设赌人员、参赌人员关系及在现场的作用,利益分配。

(9)有否违法犯罪的前科情况。

(10)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相互印证。

(11)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介绍、容留卖淫案件

犯罪嫌疑人讯问实体要素

1、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

他提出问题。

3、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笔录制作过程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介绍、容留卖淫行为的过程,对于每次的具体时间、地点、对象等要素和介绍、容留行为的事先约定、实施的基本过程,要详细记录。

4、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明清楚的或重点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介绍、容留卖淫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如何会产生介绍、容留卖淫的故意,目的和动机。

(2)介绍、容留卖淫行为的具体情况。问明介绍、容留犯罪嫌疑人与卖淫人员是如何认识的,如何约定,是否参与卖淫嫖娼人员之间的谈价、是否提供场所、工具,有否对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方式的指导、培训,利润分成。

(3)卖淫嫖娼是否已谈好价格,是否已实施。

(4)若有介绍、容留卖淫所得财物的,问明所得财物的去向,财物处理。

(5)如是多人分工进行介绍、容留卖淫的,应当问明介绍、容留卖淫的商量过程、分工及利益分配情况。

(6)在公共场所介绍、容留卖淫的,问清场所的基本情况。场所老板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分工;场所是否参与组织、强迫、引诱卖淫;对场所内发生的卖淫

嫖娼情况老板是否知道。

(7)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