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组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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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方式

三级理事会是在党委政府引导和领导下,由群众自愿组织,分别以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行政村(社区)、街道为基本单元,按照“民事民办、民事民治”原则组建。

(一)组织机构以依法依规形式组建。三级理事会必须依法依规组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其中,村(居)民理事会属于自治组织,其章程要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或户代表签名通过;社区理事会作为农村社区自治机构,其章程、工作职责、运作机制等由理事会筹备大会或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乡民理事会属于群团组织,以章程形式明确理事产生、工作职责和运作机制。

(二)组织成员以选举或推荐方式产生。村(居)民理事会选举程序分提名候选人、选举产生理事“两个步骤”进行,理事候选人由村(居)“两委”成员和本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的党员、村民代表和外出乡贤联合提名,由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表决通过形式产生;社区理事会的理事产生由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以推荐形式产生,具体操作程序由农村社区服务合作社以章程形式明确;乡民理事会的理事由村(居)“两委”以推荐形式产生。三级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与村(居)“两委”同步换届。

(三)成员组成以村中族老和外出乡贤为主。三级理事会的理事人数按人口比例确定(以单数为宜)。其中,千人以下的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设理事7至11名,千人以上的设9至13名;社区理事会、乡民理事会的理事人

数由各级按人口比例自行确定,其中社区理事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以21-31名为宜,乡民理事会的理事人数则以51-81名为宜。村(居)民理事会理事由本村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村干等村中族老,以及村民代表、复退军人、经济能人、外出乡贤等组成。社区理事会、乡民理事会理事由本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中的本辖区非公职人员、复退军人、杰出乡贤、退休村干组成。三级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7名(其中,村(居)民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2名,社区理事会设副理事长2-6名,乡民理事会设副理事长6-17名),理事若干名;社区理事会、乡民理事会增设秘书长1名,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由理事以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其中,以章程形式明确村(居)民小组长担任村(居)民理事会理事长,现届村民代表自然当选为村(居)民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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