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99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的通知建标[1999]112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12-99,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26日

1 总则

2 术语

3 燃具给排气

4 燃具的安装间距及防火

5 燃具安装

6 验收

附录A 室内换气

附录B 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附录C 给水安装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1为使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居民生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居民住宅中使用的热水器,单、双眼灶,烤箱,采暖器等燃具的安装和验收。

1.0.3燃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

1.0.4使用的燃具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在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以后,应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燃气燃烧器具(燃具)gasburningappliances

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装臵的总称。

2.0.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semi-sealedgasburningappliancesofnaturalexhausttype 燃烧时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用排气筒自然抽力将烟气排至室外的烟道式燃具。

2.0.3单独烟道individualflue

只供1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4复合烟道compoundflue

可供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5公用烟道commonflue

可供多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6公用给排气烟道commonsupplyandexhaustduct

在楼房住宅等处设臵的可供多台密闭式燃具进行给气、排气的通道。

2.0.7U形烟道type“U”duct

公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

2.0.8倒T形烟道type“┴”duct

公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给气道在垂直排气道下端横穿建筑物并成水平设臵。

3 燃具给排气

3.1 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臵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臵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sin;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L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叫“排气筒。

3.1.13不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的燃具安装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应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产品。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15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表3.1.15的规定

(图3.1.15-1——6)。在表3.1.15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离大于600mm 的部位除外。

3.2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

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并区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

2.热流量她称热负荷)大于11.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当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采用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臵的排气扇;或将燃具安装在敞开的阳台、走廊上设臵的封闭隔间内。

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11.6kw的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

3.2.2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

3.2.3排气筒、排气管的固定应耐自重、风压、积雪和振动,连接应牢固、排气筒、排气管应容易连接,并应有防漏气措施。

3.2.4排气筒、排气管结构应保证不会滞留冷凝水,排气筒室外部分的最下部应有冷凝水排除构造。

3.2.5防倒风罩的位臵不应随意改动。

3.2.6排气扇联动装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燃具的控制装臵。

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臵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7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半密闭式燃具安装时应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

3.2.8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下式计算值(适用于排气筒总长L<8m =H=0.5+0.4n+0.1L/(1000Av/6φ×0.9458)2式中H——排气筒高度(m);n——排气筒上的弯头数目;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排气筒风帽高度工地处的排气筒总长度,L—H+l(m)。L——已知排气筒水平部分长度(m);Av——排气筒的有效截面积(cm2);φ——燃具热流量(W)。

3.排气筒水平部分的长度宜小于sin,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燃具的坡度。

4.排气筒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排气筒的高度宜小于10m。

6.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

7.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臵不应处于风压带内。

3.2.9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

3.2.10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

下列要求:

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未燃烧的燃气;风机排烟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阻力和风压,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强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风帽可安装在风压带内。

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

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但利用门、窗间隙给气时应按附录A计算开口面积。

3.2.11呈内臵风机的燃具的强制排气管通到室外时,排气管、排气管风帽的材料及给气口面积应符合本规程第3.2.10条1~4款

的规定。

3.3 密闭式燃具

3.3.1密闭式自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

1.壁装式:装在建筑物的外墙壁上,分短的给排气筒和延长型给排气筒两种类型。

2.专用室式:装在敞开式外廊或阳台的专用室内(隔间内)。

3.公用给排气烟道式:装在U形或倒T形烟道上。

3.3.2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型式可分为:

1.壁装式:装在建筑物的外墙壁L,分落地安装和壁挂安装两种类型(短的和延长型给排气管两种)。

2.凹陷处安装式:装在敞开式外廊的凹陷处的专用室内(隔间

内)。

3.3.3密闭式燃具给排气部件应采用燃具配套的部件,并按说明书安装,检查维修应方便。

3.3.4自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风帽应安装在充分敞开的室外,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当有障碍时,应装在风产生的气流和风压差不妨碍燃烧的地点。

2.在给排气风帽两侧、上下方距离1.5m之内有突出物时,或距离不足1.5的凹陷处,均不应安装燃具风帽。

3.给排气风帽上方有突起物或屋檐时,风帽与之距离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距垂檐距离应大于100mm。上檐为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时,风帽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

4.3.2条的规定。

4.下方有障碍物(地面或地基)时,给排气风帽距地面或地基面的距离应大于150mm。

5.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障碍物时,与障碍物间距离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在同一高度上安装两台燃具时,两个风帽的净距应大于300mm。

6.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m内不应有墙等障碍物,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同等高度的障碍物(半截高度围墙)。

7.给排气风帽应与燃具配套使用,其形状和结构均不得改动。

8.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

9.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出到墙外。

10.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安装妨碍通风的设施。

11.在积雪地区安装时,安装地点应采取防雪措施。

3.3.5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管、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

下列要求:

1.给排气部位形状不应妨碍燃烧,并确保必要的风量。

2.给排气管延长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前端应接风帽;给排气管连接处应牢固。

3.给排气风帽应装在敞开的室外空间,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

4.给排气风帽周围应天突起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人给气口。

5.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部位距建筑物上檐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上端距檐下端的距离应大于100mm。

6.当L方障碍物是以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风帽与其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

7.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部件,其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

8.给排气管安装应向室外稍倾斜,雨水不得进火燃具。

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烟气不得流入室内。

3.3.6采用公用给排气烟道时,中、高层住宅中宜采用U形或倒T形烟道,应考虑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的风压带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用烟道的截面积和形状应能保证密闭式燃具的正常燃烧。

2.U形烟道的给气道和排气道,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其截面积均应大于按式(

3.3.6)求出的数值。A=0.9458×Z〃k〃φ式中A——烟道截面积(cm2);Z——公用给排气道的截面系数(cm2/kW),见表3.3.6-1;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见表3.3.6-2;φ——烟道上燃具热流量(kW)。

3.U形和倒T形的垂直烟道的长宽之比应小于1:1.4。

4.在一个烟道L安装双系列燃具时(2台燃具对称安装),其烟道截面积应是单系列截面积的2倍以上。

5.烟道内壁有突起物时,计算烟道截面积时应减去突起物面积。燃具应安装在没有突起物的一侧。

6.U形烟道的排气道和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的材料,应采用不可燃、耐热、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7.烟道的结构不应影响燃具的燃烧性能。

8.屋顶排烟口与最顶层安装燃具的排烟开口部位垂直净距应大于3m。安装在同一烟道上的两个燃具排烟开口部位的垂直净距应大于0.8m。

9.安装在公用烟道上的燃具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的风帽,安装时不得改变风帽的形状和构造。给排气风帽必须伸出到烟道内壁平面外40~50mm。安装公用烟道式专用风帽时必须使用金属框架。

10.给排气筒穿墙时,给排气筒与墙壁之间,不得有便排气回流入室内的间隙。

11.公用烟道顶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顶部结构应能防雨,且积雪不会堵塞开口部位;

2)烟道顶部装有百叶窗时,应保证有效的开口面积;

3)烟道顶部应设金属防护网,金属网眼的大小应保证16mm 直径的球不会进入。

12.U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的顶部给气口和排气口的位臵应保证风压平衡;当给气口和排气口不能设计在两个平面上时,也可设在一个平面内,但给气口或排气口的有效面积应取烟道面积的2借以上;

2)烟道底部结构应使通风阻力最小,U形转弯处的空间高度

(距底高度),圆形烟道,取直径的2倍;方形烟道,取两边长之和;对阻力较小的烟道,可取烟道截面积上长边的1.5倍;

3)烟道底部严禁安装燃具;

4)烟道底部应有存水和排水的地方,应有清扫口。

13.倒T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的顶部位臵应避开相邻楼房的风压带,其形状应能使各方向的风都能使烟道产生抽力;

2)烟道底部的给气口应使风压保持平衡,给气口应分别设在建筑物的两对面,并用水平烟道连接起来,与垂直烟道组成倒T形烟道;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连接的水平烟道的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建筑物相对两面高于建筑地表1m以上地方;

3)水平烟道有效截面积应是连接全部垂直烟道面积总和的2倍以上;

4)垂直烟道底部应设放水弯管和清扫孔。

3.3.7底层是店铺的楼房的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应在建筑物外墙四面墙上均匀布臵,相对面的开口面积应相等;

2.建筑物相邻面的有效开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截面积之和的2倍;

3.建筑物长边上设臵的给气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面积的总和。

3.3.8高架楼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向四方敞开,各方面给气口的截面积,应大于垂直烟道的截面积;

2.垂直烟道的下方应有排水设施。

3.3.9网络型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型烟道在建筑物的四个墙面上都应设有水平烟道,并且其中一个应是联络烟道;

2.联络烟道截面积应是其中最大水平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3.联络烟道两端不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的垂直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4.联络烟道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垂直烟道截面积1.5倍以上;

5.各给气回有效截面积应大于相应的水平烟道截面积或联络烟道截面积。

3.3.10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安装的燃具使用的燃料比空气重时,烟道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措施。

3.3.11公用给排气烟道应是燃具专用的,不应作换气道、通风道使用。

3.3.12安装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的燃具应是允许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使用的燃具。

3.4 室外燃具

3.4.1室外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

1.固定安装:安装在室外的地坪上(落地武安装)。

2.壁挂式安装:安装在室外建筑物的墙上。

3.走廊安装:安装在敞开式走廊的凹陷处。

4.走廊专用室处安装:安装在敞开式走廊的专用室内(隔间内)。

5.镶嵌安装:安装在外墙的凹陷处。

3.4.2燃具周围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口周围应无妨碍燃烧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

证烟气不会流人给气口。

2.室外燃具应安装在不会产生强涡流的室外敞开空间。

4 燃具的安装间距及防火

4.1 燃具设臵

4.1.1燃具和排气筒与周围建筑和设备之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间距。

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

4.1.3当安装燃具的部位是可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时,应采用金属防热板隔热,防热板与墙面距离应大于10mm。

4.1.4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对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用镇人式安装形式。

4.1.5燃具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5中的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表中半括号前数字与下列规定的项序号相对应):

1.烹调燃具

1)多用灶具(如带烘烤器的燃具)应按最大距离安装。

2)侧方、后方距离,当燃具经温升试验证明是安全时,可以靠接。

2.采暖器

3)在暖风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600mm。

4)在暖风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600mm;向不同方向吹风时,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均应大于600mm,不吹风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45mm。

5)表示与采暖器的距离,接排气筒时应考虑与排气筒的距离。

3.热水器、浴槽水加热器

6)装有排气筒时,可不规定上方距离,排气筒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7)与浴槽的距离可取零,与合成树脂浴槽的距离应大于

20mm。

8)与燃具外壳、排烟口的距离,应按本规程第4.3.3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9)与燃具的距离应按燃具结构和使用状态确定。

10)与烟罩上方的距离。

4.通用要求

11)正常使用时,即使有防热板,也应有便于使用的距离。

4.1.6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建造,但以不可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程表4.1.5中间隔距离一栏下格的规定。以不可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与燃具的距离,当采用表4.1.5下格的规定有困难时,也可按下面规定采用:

1.内藏燃烧器的燃具,除排气出口外,其它侧方、后方距离应大于20mm,上方应大于100mm。

2.密闭式燃具在检查方便时,燃具侧方、后方可接触建筑物安装。

4.1.7家用燃气灶具与抽油烟机除油装臵的距离可按表4.1.7的规定采用。

4.2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

与周围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4.2.1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装于棚顶等隐蔽部位的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连

接处不得漏气,连接应牢固,同时应覆盖不可燃材料的保护层,并应设臵检查口和通风口。

4.3 排气筒风帽、给排气筒风帽

与周围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4.3.1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间的相互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必须大于600mm。

2.当排气筒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而且该建筑物有屋檐时,排气筒的高度必须高出该建筑物屋檐600mm以上。

4.3.2风帽排气出口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表4.3.2的规定(图4.3.2-1—5)。

4.3.3室外燃具排气出口周围的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出口与周围的距离应大于表4.3.3-1的规定(烟气温度260℃及其以下)。

2.室外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出口与周围的距离应大于表4.

3.3.-2的规定(烟气温度260℃及其以下)(图

4.3.3-1—2及图4.3.2-1—2)。

5 燃具安装

5.0.1安装燃具时应有施工的标识以及施工记录。

5.0.2安装或变更下列燃具时应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张贴监督员检查合格标志;

1.半密闭及密闭式浴槽水加热器;

2.半密闭及密闭式热水器:

1)热流量大于11.6kw的快速式热水器;

2)热流量大于7.0kw的其它燃具;

3)上述燃具的排气筒、给排气筒以及与排气筒相连的排气扇。

5.0.3燃具局部变更施工应包括下列各项:

1.室外燃具变更工程(不得装室内);

2.燃具更换排气筒或排气扇;

3.燃具增加热流量。

4.热流量等于或小于7.0kw的燃具安装。

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7.燃具安装处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

5.0.5燃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倾斜、龟裂、破损。

2.配管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有安全故障。

3.燃具安装应牢固,应安装在牢固的地面、墙、梁等部位。

5.0.6连接金属管、燃气阀、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带增强

金属同或纤维网)时,应无附加应力,并且应牢固。

5.0.7防积雪、防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积雪地区安装燃具时,给排气设备应考虑积雪、落雪、冰冻的影响。

2.在积雪地区安装室外固定式燃具时,应设臵积雪护板,护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墙上安装时,应装在不受落雪、积雪影响的地方。

3.供热水的燃具、给水管、热水管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防冻措施;可能结冻的地方不得配管,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5.0.8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臵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5.0.10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部分,严禁漏气。

2.燃具连接用部件(阀门、管道、管件等)应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3.连接部位应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承插接头应按燃气流向指定的方向连接。

4.软管长度应小于3m,临时性、季节性使用时,软管长度可小于5m。软管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

5.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

6.燃气软管不应装在下列地点:

1)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2)隐蔽处。

7.燃气管道连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0.11与燃具连接的供气、供水支管上应设臵阀门。

5.0.12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5.0.13燃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5.0.14燃具的给水安装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6 验收

6.0.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

6.0.2安装燃具房间的通风、防火等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

6.0.3燃气的种类和压力,以及自来水的供水压力应符合燃具铭牌要求。

6.0.4将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

6.0.5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

6.0.6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

6.0.7在做烟道抽力检查(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用)时,应在燃具运行情况下,并应用补偿式微压计在安全排气罩出口处测定,抽力(真空度)不得小于3Pa。

6.0.8上述检查合格后,应由监督员张贴合格标示。

燃气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1、分类 家用燃烧器具是人们有目的利用燃气燃烧产生热能为日常生活服务的设备。 家用燃烧器具的种类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五大类。 ①炊事用具类:燃气灶、燃气烤箱灶、燃气饭锅、燃气烤箱、燃气烤炉、燃气保温器; ②采暖供冷用具类:燃气采暖器、燃气空调机; ③热水器用具类: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浴槽水加热器; ④洗涤干燥用具类:燃气热水洗衣机、干燥机、熨烫设备; ⑤冷藏用具类:燃气冰箱、燃气冷柜; 2、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由供气系统、燃烧器、点火装置、控制装置和自动保护安全装置及壳体、支架等部件组成。 ① 燃烧器的种类、特性及性能要求 ○A 扩散式燃烧器扩散式燃烧器是依靠燃气自身扩散作用与空气自然混合进行燃烧,表现为燃气从火孔流出, =0 特点:构造简单,运行可靠,燃烧十分稳定。有利使用低压气源。P<300Pa的气源能正常燃烧。 缺点:火焰较长,燃烧室大;空气量大,燃烧温度较低;容易产生不完全燃烧;使用天然气时,因火孔流速低,需加大燃烧室截面。 适用:低压人工燃气的热水器、沸水器 ○B 大气式燃烧器通过引射预先混入一部分空气,在二次空气作用下进行完全燃烧。表现为预混空气的燃气从火孔流出, <1 特点:火焰短,火力强,燃烧温度高。适用多种特性的燃气,热效率高,燃烧完全,烟气中CO含量少,不需鼓风设备。 缺点:燃烧不够稳定。主要是一次空气系数与燃气的组成和性质有关,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调试确定。 适用:低压燃气 家用燃气燃烧器属于低压燃气用具,大多采用大气式燃烧方式。 ○C 无焰式燃烧器燃气已混合所需全部空气后燃烧,不需二次空气。 特点:燃烧热效率高,燃烧效果好。 缺点:燃烧不稳定,应避风。

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 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件; 3.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的证明: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1. 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2. 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检验和质量保修制度等制度; 3. 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 4. 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八)经营场所证明。 (九)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目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管理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管理制度 一、?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三、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上门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四、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燃气计量后,未经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五、接到燃气燃烧器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燃气燃烧器具。送到公司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前,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七、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维修。 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具有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及其公章。 2??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3??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品牌、型号。 4??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5??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6??公司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九、为未通气的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应免费重新安装。 十一、安装、维修保修服务特别规定: 1??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2??安装保修期不低于12个月。 3??维修保修期不低于6个月。 4??因质量问题重新安装、维修或同一故障重复修理的,以最后一次安装、维修日重新计算保修期。 十二、安装、维修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北京华明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

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完整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为保障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装 (一)、燃烧器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后选择。 (二)、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燃具给排气 3.1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m;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上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5.0.10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 连接部位以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 用卡箍紧固;3. 软管长度应少于2米,---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4. 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1997 6.2.1.1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卧室、地下室;浴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电器设备处。 6.2.2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c)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和卧室隔开。 6.6.2.2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气筒应有效的排除烟气;排气筒的直径不得小于燃具排气筒连接外的直径;排气筒上应设 置安全排气罩(燃具上有的除外),不得设置挡板;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应处于不受风压影响的地点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3.0.1条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或单独的房间里,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装在通风良好的过道里。不宜装在室外。 第3.0.2条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 二、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预留有断面积不小于0.02m3的百叶窗,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 第3.0.4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供气、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也可采用软管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燃气管应采用耐油管,水管应采用 耐压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软管与接头应有卡箍固定。 二、热水器与煤气表、煤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第3.0.5条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自然排烟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当设置烟道有困难时,也可设共用烟道,但排烟能力和抽力应满足要求。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2.8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门。 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 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漏水、漏气;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9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资质申请表 (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目录 1、注册资料(彩色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全套); (5)验资单位资质、有效营业执照等; (6)验资人员的职称证、岗位证书;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证明材料;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证明材料; 4、燃气燃烧安装器具、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资料(设备清单、发票<彩色复印件>):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企业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彩色复印件) 每一个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6、企业中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料(彩色复印件) 每一个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11、县区初审意见; 12、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刻制成光盘或U盘,使用A4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2、原件经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无误与原件一致”印章。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意见处理程序,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客户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办理客户各类申报业务,受理咨询及客户意见(投诉)等。 三、客户服务工作环境、仪表、用语、行为服务标准 1.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工作间应保持清静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3.进入工作间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卡。4.服务的全过程必须执行“三声”(问候声、应答声、道别声)及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称谓准确、态度和蔼、说话和气,禁用服务忌语。 5.工作时应及时接听客户来电,电话铃响三下内必须接听。 6.通话期间语速应适中,语音、声调要保持平和清晰、不急不燥。 7.细心听取和了解客户的需求,规范、准确地回答客户咨询内容,主动帮助、引导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8.准确记录客户需求,及时下达任务单,不得拒绝和推诿责任范围的工作。对抢险业务,必须对任务单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9.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详细了解、耐心倾听、作好记录、及时转办和及时将信息反馈客户。严格按客户意见处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五日内将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回复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10.在沟通的过程中不得任意打断客户的讲话,当结束业务办理需要中止沟通时,应巧于中止交谈。在处理客户意见时,因服务问题引起客户不愉悦要主动道歉。 1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非个人责任范围难以解答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作解答或拒答。 12.通话完毕前应将重要事项向客户复述1次,至客户清楚为止。通话完毕后要轻放话机,不得重放或丢掷话机。 13.不得使用服务热线拔打私人电话。 四、客户意见处理程序 1.受理单位在接到客户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客户意见处理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详细记录客户意见并根据客户意见内容将《任务单》转交经办单位。 2.经办单位接到《任务单》(即客户意见转办件)后3个工作日内,详细了解客户意见的内容及起因,调查造成客户意见的相关因素,根据调查情况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资质申请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申请表 (样表) 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20XX年 XX月XX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流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流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 一、从业人员上岗佩戴胸卡,衣着整洁;规范用语,文明经营;营业时间保证在8:00-17:30;实行全年无休制度。 二、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零配件参照市场价,不提供“三无”零配件,确保零配件的质量和使用期限;更换旧件返还给客户。公开收费标准,上门安装维修出示价目表,未出示价目表的,用户可拒付一切费用。燃气器具维修后,发生同类故障再次维修的,3个月内免收一切费用,6个月内免收材料费。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燃具安装维修质量标准,严格按维修程序及操作规程维修,并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逐项验收,加贴验收合格证明或监督卡。 四、服务热线24小时有人值班,接安装维修预约电话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安装在当日结束,一般故障当日处理完毕,重大故障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五、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我公司维修过的器具使用情况以及我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向用户调查满意率、建立用户满意率调查表。 六、因特约维修变更、中断或企业地址变更等原因,无法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提前10个工作日告示用户。 七、热情接待、受理用户的咨询、投拆,能立即答复的立即答复;一时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非本企业安装维修原因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向投诉者作出解释。 八、用户服务热线是,客服投诉电话是。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公司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名称: 北京华明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分析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 为保障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装 (一)、燃烧器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后选择。 (二)、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燃具给排气 3.1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 .5m ;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 .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上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 3.1.13不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的燃具安装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应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产品。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15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审批稿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 务标准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 和服务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意见处理程序,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客户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办理客户各类申报业务,受理咨询及客户意见(投诉)等。 三、客户服务工作环境、仪表、用语、行为服务标准 1.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工作间应保持清静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3.进入工作间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卡。 4.服务的全过程必须执行“三声”(问候声、应答声、道别声)及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称谓准确、态度和蔼、说话和气,禁用服务忌语。 5.工作时应及时接听客户来电,电话铃响三下内必须接听。 6.通话期间语速应适中,语音、声调要保持平和清晰、不急不燥。 7.细心听取和了解客户的需求,规范、准确地回答客户咨询内容,主动帮助、引导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8.准确记录客户需求,及时下达任务单,不得拒绝和推诿责任范围的工作。对抢险业务,必须对任务单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9.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详细了解、耐心倾听、作好记录、及时转办和及时将信息反馈客户。严格按客户意见处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五日内将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回复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10.在沟通的过程中不得任意打断客户的讲话,当结束业务办理需要中止沟通时,应巧于中止交谈。在处理客户意见时,因服务问题引起客户不愉悦要主动道歉。

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具备的条件: 万元。30(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 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小时值班人员。24且有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1. 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2. 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3. 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4. 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5. 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4(五)配备 1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4(六)有 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 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企业申请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二)附件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2 、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 3 书及劳动合同;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4 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 效证件;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_维修企业资质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新)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ICS 91.140 P 45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行业标准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que conditions of Commercial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14- 03-27发布 2014- 07-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J/T 451—2014 目次 前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与定 义 ..................................................................... (2) 4 分类和型 号 ..................................................................... (3)

4.1 分 类 ..................................................................... ..... 3 4.2 型 号 ..................................................................... ..... 4 5 结构、材 料 ..................................................................... ... 4 5.1 通用结 构 ...................................................................... 4 5.2 燃气管路零部 件 (6) 5.3 特殊要 求 ...................................................................... 7 5.4 材 料 ..................................................................... ..... 8 6 要 求 ..................................................................... ......... 8 6.1 外 观 ..................................................................... ..... 8 6.2 密封 性 ..................................................................... ... 8 6.3 热负荷准确 度 (8) 6.4 燃烧工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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