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合集下载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控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技术部为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设计院(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

2、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

3、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负责。

4、预算部负责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分类汇总;编制、审核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1、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

分别由技术部、销售部及工程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洽商)审请表(见附件一),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委托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发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现场认定,现场签证有施工单位提出,经工程部相关人员对签证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预算部进行复核,主管总经理签字转技术部等级发放后生效。

工程现场签证单(见附件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必要时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

3、预算部对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进行分类登记,并加以分析。

4、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对于临时突发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来不及办理手续,可口头通知相关人员,经认可后先行实施,于5日内将手续完善。

6、工程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技术部(资料室)、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四、工程结算的办理:1、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等竣工资料;以工程结算通知单(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预算部依据工程合同及以上相关图纸等资料,由工程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确认合理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2.计划部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部门。

3.2.1.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3.2.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3.3.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3.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2. 程序:4.1.工程变更4.1.1.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由副总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

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4.1.2.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1.3.主管副总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和计划部。

4.1.4.预算员根据变更单确定核实变更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将结果制定汇总表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1.5.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变更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1.6.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签证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主管要及时进行确认,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员、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合我单位实施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将设计变更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因施工图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设计遗漏等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的,变更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原设计不能满足正常的功能使用,有明显缺陷,需进行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的。

变更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的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的。

变更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二、设计变更提出条件。

1、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5、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6、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三、设计变更办理流程。

1、工程设计变更发生时,提出方须先行提交《设计变更申请》(须写明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增/减、工期变化等内容并附预算、变更设计详图)。

如需提前与设计部门沟通,由建设方会同相关人员与设计单位沟通,取得设计单位初步意见。

初步意见可体现在《设计变更申请》中“变更内容”中。

2、监理及建设方驻场代表须先行审查,审查通过签字确认后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报建设方工程部、审算部审查。

3、工程部会同审算部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及变更类型。

经审查确需变更,由工程部、审算部商总工室进行确认。

4、总工室确认通过后,转公司办公室报公司经理审查。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区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的修订或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设计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合法、技术可行、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论证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

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计变更。

对于需要批准的设计变更,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对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在各方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后进行,并及时更新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合或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现场签证。

对于需要批准的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并对签证变更后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现场签证时,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分包单位权利(一)分包单位在接到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时,如认为其中涉及到工程价款调整,则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以证明有关工作是否实施;同时,应汇同监理和发包人项目部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在签证单上明确说明该技术核定内容的原由以及是否超出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

(二)如分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发包人认为分包单位自动放弃。

(三)对于自动放弃的变更、指令等不予补办,结算不予考虑。

第二条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

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发包人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办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含修改或补充之图纸)在完成实施后,其工作数量、工艺、材料将被覆盖(结构构件除外),无法再进行现场验证的;(二)工程变更指令未具体说明部位、尺寸、工艺、材料、无实施详图的,完成实施后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或由分包单位用图示形式表达指令内容的;(三)工程变更指令以口头形式发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而指令已经完成实施的;(四)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工程管理指令,引起分包单位改变施工顺序、缩短工期、增加周转材料、使用合同文件规定之外的工艺、导致分包单位工期延长增加材料设备租赁费用的;(五)发包人项目部和设计管理部批复分包单位建议,加重分包单位责任和增加分包单位费用支出,而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又不属于合同文件规定之列的;(六)分包单位之间发生相互索赔,需要经过发包人项目、合约部协调处理的。

第四条分包单位提交的签证单或计算单应注明如下内容(一)工程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二)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的日期;(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以工程指令或委托书等函件作为附件);(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五)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额或天数;(六)分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监理单位及项目可拒收。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项目公司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以事前控制为主”。

在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优选设计单位,并聘请专家或设计监理参与实施设计监理,主动影响设计、有效控制设计质量。

在工程招标阶段,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作好图纸会审及优化设计等工作,重点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建筑功能设计、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结构安全性、材料代换的可能性、各专业协调一致情况、施工可行性等,及时纠正设计中的缺陷和失误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原则上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办理变更、签证,特殊情况应遵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地产公司:中交地产有限公司。

(二)城乡公司: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三)项目公司:城乡公司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四)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指对设计资料及实施工程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

(五)现场签证:指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等额外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六)单项变更、签证:指单栋楼或施工现场不具累加性的单一事件的变更或签证。

如:1#楼门窗改变;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七)累计变更、签证:指相对同一施工单位具有相同内容的变更或签证。

如:1~8#楼的地面做法变更;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的变更。

(八)估算金额:指含税总造价,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利润、管理费、规费、价差、税金等。

(九)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估算金额≥200万元的设计变更。

2.变更涉及如下内容的:(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015.04.2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2015.04.2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1.1为了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定义及分类2.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给我公司的设计资料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2.2技术洽商: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经接收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2.3设计变更按形成原因分为以下类别:2.3.1设计补充和完善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而提出的变更。

这类变更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纸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2.3.2设计理解和确认针对施工图图面上出现的不清楚,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变更洽商。

这类变更洽商是对图面的复核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费用计算依据。

2.3.3 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变更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2.3.4功能改变由工程、营销(业主变更)、成本合约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需求而发生的变更。

这类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2.3.5管理不到位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变更洽商。

这类技术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第三条设计变更审批表的编号《设计变更审批表》由设计部按项目名称/(单位工程编号)/ (专业)/ (序号)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项目名称:以大写拼音字母表示,如:卢卡小镇项目—LK单位工程编号: 1(1号楼)、2(2号楼)、3(3号楼)………专业:用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示结构专业—JG;建筑专业—JZ;装饰专业—ZS给排水专业—GS;电气专业—DQ;序号:001、002…例子: 卢卡项目3号楼建筑设计变更010号:LK-3-JZ-010第四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2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3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相关流程:2.1工程部、设计部、营销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要求填写办理《设计变更审批表》并提交下一受理部门,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公司/集团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草拟《甲方通知单》并完成内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修改通知单,编号、签字、盖章收发文档根据《甲方通知单》发起《签证申请单》收发文档、审核核实申请内容,发起签证申请审批签证申请明源审批根据签证申请审批结果完成《签证申请单》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编号收发文档,编号签证实施监督实施实施完成,发起签证验收,《现场签证验收单》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承包单位签章签证确认明源审批根据签证确认审批,完成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等内容收发文档,编号接收文档根据签证验收填报《现场签证计价单》审核审核,发起现场签证确认审批流程,上传《现场签证验收单》审核,上传《现场签证计价单》审核1 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完整版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完整版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编号:PJNF-ZD-GC01I WJU 呼卯團UUC K^KSi [D1TD 知啊咖144触$ MX,瞰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号:A/1 (试行版)页码:第1页共21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 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编号:PJNF-ZD-GC01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号:A/1 (试行版)页码:第2页共21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项目公司/集团收发文档根据〈〈甲方通知单》发起〈〈签证申请单》收发文档、审核收发文档,编号4签证申请明源审批签证实施监督实施程流理管证签场现和更变程工接收文档收发文档,编号审核,上传〈〈现场■签证计价单》审核,发起现场签证确认审批流程,上传〈〈现场签证验收单》根据签证确认审批,完成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等内容签证确认明源审批1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技术变更实行签证联系会制度,由处长主持专门会议共同会签。

涉及到有较大技术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二、施工图纸会审阶段发生的设计变更,无关工程造价的由处长会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涉及增加工程造价较大的变更,必须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重大变更,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会议通过后生效。

三、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变更由主管处领导负责,较大或重大变更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经办负责人为主管处领导,并负责签发变更通知单。

五、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关的文字记载,包括联系会议纪要或办公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单等,禁止口头承诺。

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承诺,必须在3日内补办变更通知单。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单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留存。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八、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无签证或无效签证的变更项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特急类工程变更指工地现场须立即执行某个工程变更,若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特急类工程变更办理原则是:边洽谈边干。首先向设计方申述变更的理由,且应经得他们的口头同意后,由项目公司总工出具工程应急变更通知单,施工方立即实施,但必须在该项变更完成十天内补办全部手续。工程应急变更通知书可利用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事由,由设计方事后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也可分正常类与特急类二类。
凡是现场签证需求提出在10天以后实施的,都属正常类签证,应按程序审批后再开工。能预先确定工程量及相应结算价的应与施工方预先商定;工程量不能预选正确计算的,应预先确定包括工、料、机诸费用的单价及估数的工程量及总预算造价。(《工程现场签证审批、签发流程图》见图2)
2、工程变更联系单:
(1)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发现施工图中有差错,需要设计更正;
(2)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导致工程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上述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名盖章。
3、工程现场签证单: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见表2:
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明细表
表2
增(减)金额
经手人
签证核算
复核人
书面签发人
批准人
0.3万元以下
(含0.3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预算员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0.3万元~1万元
(含1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分管副总经理
1万元~2万元
总经理
2万元~3万元
工程现场签证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施工条件等原因的变化,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调整、更改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为了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临时下达的指令或文件。

第五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按照事先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八条发生需要设计变更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编制设计变更报告。

第九条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内容和理由、技术要求、预估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计变更报告应提供给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设计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变更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作为工程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第十四条发生需要施工现场签证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和理由、工程影响、签证方式和措施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应提供给施工现场负责人进行批准,经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施工工作。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设计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发现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和理由说明。

2.变更评估业主或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评估,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影响,并编制变更评估报告。

3.变更审核业主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变更审批变更审核通过后,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的书面审批函。

设计单位收到审批函后,应当按照审批函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5.变更记录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工程设计变更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四、现场签证管理1.现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签证内容和理由说明。

2.签证评估监理单位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签证评估,评估签证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标准和规范要求。

3.签证审核监理单位按照签证评估的结果,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签证批复签证审核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现场签证的书面批复函。

施工单位收到批复函后,应当按照批复函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

5.签证记录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现场签证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违规处理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 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1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部 项目公司/集团收发文档审核程流理管证签场现和更变程工接收文档 收发文档,编号审核,发起现场签 证确认审批流程, 上传〈〈现场签证验 收单》 审核,上传〈〈现场 签证计价单》 根据签证确认审 批,完成建设单位 意见、签字、盖章 等内容 签证申请明源 审批 签证确认明源 审批 收发文档、审核根据〈〈甲方通知单》发起〈〈签证申 请单》实施完成,发起签 证验收,〈〈现场签 证验收单》现场验 收人员签字,承包 单位签章审核根据签证验收填报〈〈现场签证计价 单》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管理目的: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任何工程变更都进行了必要的审批和信息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划分:1、工程部是现场签证实施的管理部门。

2、施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对现场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4、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5、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6、公司工程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7、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三、实施程序:(一)设计变更1.1。

顾客要求的变更1.1.1顾客要求变更(不论是签订合同前还是签订合同后),销售部经办人须向顾客说明变更发生的费用(设计费和材料费等)要由顾客自行承担。

1.1。

2顾客要求变更,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将顾客要求的变更内容以及顾客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填入《合同评审表》并请顾客确认,《合同评审表》由销售部指定人员负责依次传递到项目工程部、设计单位和工程成本管理部审签意见.在上述单位、部门审签意见后,销售部负责人根据他们的意见签署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并最终报请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确定.1。

1.3 各会审部门在审签意见时若不同意变更,必须详细说明理由.项目工程部若同意变更,须同时注明对《设计变更联系单》的时限要求,工程成本管理部会审主要对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估算,以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能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审批。

1。

1。

4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不同意更改的,《合同评审表》原件由销售部保存,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及时向顾客解释说明并请求顾客谅解。

1.1.5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同意更改的,销售部指定人员须及时将《合同评审表》复印并传递给设计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原件由销售部指定人员保存),由销售部和项目工程部共同催促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一式四份,项目工程部负责领取二份,销售部负责领取二份并发工程成本管理部一份。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公司内部变更由技术部签发。

(1)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1、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下的。

2、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项目部和成本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项目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能更加节约成本。

1.4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2.1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2.6客户提出的变更3.相关部门职责:3.1项目部:3.1.1办理项目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1.2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负责变更的实施3.2成本部:3.2.1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汇报3.3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4.相关流程:4.1项目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如附有变更图纸请作为审批单附件一并提交)4.2对于已经从技术角度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项目,转至成本部进行费用估算后,成本部有对变更经济性审查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3对于经设计单位和公司正常手续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项目部下发《设计变更单》给成本部以及和此项变更有关的其他部门,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5.其他:5.1项目部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解决申请,如果没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发生的变更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如在事件发生后超出14天,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5.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经监理及我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作为承包人申请增加任何费用的依据。

超出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新增的专项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专项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

其他资料,比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3.6.签证执行要求承包人对于我司正式发出的变更文件,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3.7.签证价款支付项目公司应按照变更文件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足量地按合同条款支付签证价款。

3.8.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依据本办法编制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要求》(附件),必须作为工程类招标文件和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的条款与本要求有矛盾时,以本要求为准。

3.9.项目部是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1)各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分期开发或者分组图、标段开发的具体情况,成立项目部作为工程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的成员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和成本部人员构成,包括:总包合同约定的现场工程师(以下称甲方代表),土建、水电、装饰等专业工程师,以及成本部派驻现场的成本专员。

通常甲方代表应作为项目经理。

项目部是工程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

项目部应有任命文件,并知会监理公司和各承建单位。

(2)承包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如有变化应有任命文件,具体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0.合同交底在所有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时,各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合同交底,同时重点对本办法进行学习宣贯,并要做好交底记录。

其中监理公司、施工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任命文件(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具体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1.设计变更单(1)基于工程结算管理的分类要求,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内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设计更改完成情况确认单》的方式办理费用确认;单独的设计变更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索求(如拆除、返工等额外的费用),则应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

(3)设计变更完成审批程序,项目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结合合同分判情况,以及现场最新的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实施的具体要求,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将设计变更单作为附件发给监理及相关的承包单位。

3.12.甲方通知单(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现场组织、营销需要、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要求,一律由项目部向监理及承建单位发出《甲方通知单》,提出具体工程指令。

当有关指令超出项目公司授权时,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审批。

(2)项目部在发出《甲方通知单》前,必须完成项目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会签,以排除可能对成本、销售、报建、设计等方面带来影响,《甲方通知单》完成审批后须加盖项目公司章后方可发出。

(3)属于原合同费用核减时,项目公司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不及时回应,办理《现场签证申请单》,项目公司有权按《甲方通知单》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承包人收到项目部发出的《甲方通知单》,如属于费用增加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单》。

单独的《甲方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时费用增加的依据。

3.13.现场签证的范围以下情况发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列举情况),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或工期索求时,必须及时完成现场签证,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1)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发生改变,如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且已经超越合同约束范畴,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索求,如不通过签证,无法核实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

(2)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计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4)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艺方法、或其他特征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5)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7)因发包人通知要求引起的,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复施工、返工、额外施工等费用增加,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因设计变更的实施,引起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更改范围外的费用索求(如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应进行现场签证。

(8)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委托承包人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等。

(9)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10)其它: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引起承包人对合同外的额外费用索求,必须进行签证。

3.14.签证单填报要求签证单必须同时符合下述规定:(1)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

(2)现场签证应清楚注明发生的日期、原因、内容、范围和所在的部位及签证数据;有必要的简图、图片和计算式。

(3)文字描述明确,书写规整,不得随意在原文字上涂改(如因须涂改,应在涂改处由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承包人签认栏目中有指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预算员或造价师、项目经理签名。

(5)工程量计算符合预、结算有关规则及合同规定。

(6)用做原始签证单的单据是通过复写制作的,原件为一式四份。

(7)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出,且提出时事件尚未隐蔽(已完成临时签证除外)。

(8)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文件,须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须加盖承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结算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均应对文件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发包人、承包人都应设置变更文件交付记录,交付对方文件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3.15.无效签证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方可以作为工程结算资料,无效文件不予作为结算资料。

下列文件为无效的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在工程结算中不能采用:(1)签证金额的审批权与集团流程要求不一致(详见:集团授权手册);(2)合同中已约定内容不得作为签证内容;(3)现场签证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列项,或者与其他工程项目有交叉;(4)现场签证完成的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成;(5)签证的时间和内容矛盾;签证的内容与技术文件矛盾;签证的内容与实际矛盾;(6)现场签证单未按编号办法连续编号的;(7)现场签证单的内容重复;(8)基础处理及隐蔽工程,未于当日签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签证)而采用后补的;(9)属于承包人工作失误(如承包人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承包人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及费用增加等)。

4工作职责4.1.项目公司项目部(1)负责根据工程变更的要求,草拟并发起《甲方通知单》的审批。

(2)负责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现场签证申请单》,完成判断、核实取证、造价测算等工作,在明源系统中发起现场签证申请审批流程。

(3)负责现场签证的实施和验收,办理《现场签证验收单》审核及其明源系统的录入。

(4)负责现场签证的结算,办理《现场签证计价单》和明源系统的审批。

(5)及时上报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6)负责现场签证的资料管理工作。

4.2.项目公司工程部部长(1)负责对项目部工程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工程部对项目部的支持。

(2)负责与成本部部长共同管理签证的及时率,协调处理项目部的争议问题,负责与集团工程部的沟通协调。

(3)负责结合工程签证的实施情况,对承建商进行履约评价。

(4)工程部部长负责依据授权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5)每月10日前,与工程部部长一起主持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3.项目公司成本部部长(1)负责对项目部成本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成本部对项目部的支持。

(2)负责与工程部部长共同管理签证的及时率,负责协调处理项目部的争议问题,负责与集团成本部的沟通协调。

(3)负责结合工程签证的结算和配合情况,对承建商进行履约评价。

(4)负责依据授权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5)每月10日前,与工程部部长一起主持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4.项目公司副经理/经理(1)负责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

(2)负责全面管理项目公司工程签证管理业务,解决项目部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

(3)负责应急签证事件的处理。

(4)每月10日前,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应组织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5.集团工程管理部(1)参与审核金额大于5万元及以上的现场签证。

4.6.集团成本管理部(1)负责审核金额大于5万元及以上的现场签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