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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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周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环境治理服务。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治理规定》(暂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治理工作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应与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同时打算、同时实施、同时监督。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级环保局应列出专项经费,以保证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环境自动监测质量治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站、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成立质量治理机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应配有质量治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质量治理机构和质量治理人员的要紧职责

是:

(一)负责质量治理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质量体系,制定质量治理打算,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指导下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第三章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八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行分级治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省级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福建省环保局统一颁发,有效期5年。人员持证项目应与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申报的项目一致,每个项目至少需有2人持证。

第十条上岗考核内容由差不多理论、差不多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一)差不多理论考核内容要紧包括:环境爱护差不多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环境标准、监测规范、采样方法、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方法等。

(二)差不多技能考核内容要紧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采取现场演示、现场提问、综合评分等方式。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标准样品和实际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一条为使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尽早取得合格证,应依照具体情况适时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监测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可作为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如发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判、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2、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3、全年质控数据合格率低于

80%。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日常质量保证工作必须按照《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内容执行。对阻碍监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操纵。

(一)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伪造数据、资料和漏测、漏报。

(二)凡是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仪器,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其他对监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阻碍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自校。过期未检定、自校或检定、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际标准参考物质。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分析方法所规定等级的要求,应对采购进行质量操纵。

(五)环境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纳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本人未做过的项目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试验报告。

(六)实验室及现场监测的工作环境条件应能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标明限制标识、做好内务治理、“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七)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认真进行现场采样,填写记录,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按照规定方法进行保存与运输,做好样品交接。

(八)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规定,能够将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对分包实验室采取必要的质量操纵措施。

(九)质量治理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不定期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监督。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依照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经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国控点位须经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省控点位须经福建省环境爱护局批准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刻和方法应依照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质量操纵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依照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率实验、空白值实验等方式进行自控。

(二)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分装时应编入密码平行样、质控样、现场空白样。

(三)开展不同监测人员、不同监测方法的比对。

(四)组织监测人员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

(五)上级环境监测站定期、不定期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的全程序质量检查及抽查考核。

第五章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传输

第十八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数据上报:

(一)各级环境监测站在上报监测数据时,应经三级审核、站长签发后上报。同时向当地环保局报告监测结果。

(二)上报监测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并对异常值剔除作文字讲明。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年度打算,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年年初应将年度打算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年年终应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总结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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