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仲裁的司法保障和司法监督 一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异同 国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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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民事司法的不足:程序烦琐,周期长。 仲裁的功能:合同因素:协议仲裁
司法因素:一裁终局 特点:灵活、快捷、经济。 (二)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保障 ●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支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支持和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和活动; ●支持和协助仲裁庭获取证据; ●财产保全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三)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审查 ●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审查和控制; ●撤销仲裁裁决 (第58条的法定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四)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新趋势 各国国际仲裁规则的变化; 各国国内立法的变化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1、声请时提具,裁决正本和仲裁协议正本(副本须正式证明); 2、提交援引地国文字译本,附外交证明; 3、由反对方证明裁决的执行力。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该拒绝的理由由《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 1、被执行人证实: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员超越权限;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 裁决不具约束力; 裁决以被裁决地国撤销。 2、执行地法院认定: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执行会违反本地公共政策。
十、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 性质:不是对一裁终局的否定,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 1、当事人申请 条件: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审理该案时索贿受贿、徇ຫໍສະໝຸດ Baidu舞弊、枉法裁判的。 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拒绝理由的构成 1、仲裁协议无效: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当事人行为能力;(自然人--属人法,法人国 籍确定—登记、住所、资本 控制、活动中心说,国家当 事人—国内公法、条约) 争议事项可否仲裁 2、违反正当程序:未获适当通知(仲裁员、仲裁程序) 未提出申辩。 3、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 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6、违反公共政策(违法、不公正、裁决未附理由)
程序: 当事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裁定---裁定驳回; 裁定不予执行; 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效力: 裁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重新协议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概念:为在仲裁裁决国籍国以外国家寻求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防御程序;实现裁决的即判力,反对法
九、仲裁的司法保障和司法监督
(一)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异同 国家司法权解决社会争议,通过民事诉讼活动对社会争议形成公力
救济手段。司法与仲裁有共同点:都是民事程序;都解决合同和财产权益 争议;适用相同的实体法律;生效的裁判文书均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和民事司法的不同:机构性质不同;受理案件的前提不同;程序 繁简程度不同;解决争议的权限和强制性不同;纠正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程 序不同。
15、什么是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替? 16、仲裁庭的权利和职责有哪些? 17、简述仲裁程序 18、仲裁程序中如何实施财产保全? 19、仲裁调解的法律意义及程序? 20、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21、仲裁程序选择适用的规则? 22、如何选择适用仲裁实体法? 23、仲裁裁决的种类? 24、仲裁裁决的效力? 25、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26、简述我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联系? 27、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28、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29、解释“国际商事”的概念。 30、涉外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不同?
院受理诉讼。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由法院承认裁决法律效力并采取措施予
以实现。 程序规则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应承认裁决的效力; ●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裁决; ●不得比执行内国裁决附加苛刻条件。 各国程序规则种类: 1、作为合同之债,审查后予以承认和执行。(英) 2、作为外国判决,依互惠、双边条约处理,实体审查,须在仲 裁地法院视作可执行裁决,通常要与执行地国有双边条约。(西) 3、视为本国裁决。(日、德、法)
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审查---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理期限两个月。 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中止撤销程序; 拒绝仲裁或重新仲裁后,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恢复 撤销程序
2、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无效; 当事人重定仲裁协议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诉讼。
复习题: 1、什么是仲裁制度? 2、现今仲裁制度中的仲裁种类? 3、仲裁制度的起源、确立和发展? 4、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5、我国仲裁制度的历史? 6、如何理解仲裁的价值目标? 7、现代仲裁的原则? 8、如何理解仲裁权? 9、仲裁协议的的形式和内容? 10、仲裁协议的效力? 11、如何理解社会争议的可仲裁性? 12、仲裁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3、仲裁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4、仲裁庭权力的渊源和性质?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外
国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条件:是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作互惠保留;
是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为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契约 性或非契约性的)所引起争议,即作商事保留。 2、期限:一方为个人的:一年; 双方为法人的:半年。 3、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 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 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性质:是法院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消极的)。它不改 变仲裁裁决的内容和效力,只改变其强制执行力。 条件:没有仲裁协议;
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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