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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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核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质量,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接收提出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结束。
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需要在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内审核结束的,必须报局长批准。
第三条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15日内提请行政许可审核部门审核。
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必须保证审核部门不少于5日的审核期限。
第四条行政许可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我局行政许可范围
(二)是否超过行政许可期限;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四)提交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分类许可的规定;
(七)承办人是否在受理行政许可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八)承办人是否进行了现场许可检查;
(九)承办人制作的执法文书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承办人进行现场核查结束时,及时提出行政许可审核。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核原则只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部门如认为需要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现场核实,审核部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核实。
行政许可审核部门领导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应报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条审核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行政许可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如果可以补正的,同时提出补正意见。
审核合格在行政许可审批文书上空白处盖“绥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审核专用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日期;如审核不合格不须盖“绥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审核专用章”.
第七条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主管领导不批准的,审核部门坚持审核意见的,须将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八条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各自主管领导协商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讨论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进行说明。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应将承办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
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签批的行政许可审批表后,决定是否发放行政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审核部门审核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