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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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条约法

14.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1)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

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条约的分类

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②公约。③专约。④宪章、规约、盟约。⑤协定。⑥议定书。⑦宣言。⑧换文。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3)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该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4)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缔约能力。

(5)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

2.缔约程序

(1)谈判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a.条约的谈判必须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本着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施加压力。

b.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认为妥善后即开始谈判。

(2)签字

条约的签字是缔约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性过程,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或者决定性的法律效果。

a.条约可以在正式签字之前进行草签或暂签。

b.按照国际惯例,签署双边条约采用轮换制,按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

(3)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还有接受或赞同。

(4)互换批准书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3.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4.条约的保留

(1)保留及保留的提出

①保留的概念。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②国家在缔结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不等于缔约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提出保留。

(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①凡条约规定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倘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④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以条约对这些国家已生效为条件。

⑤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⑥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即发生效力。

⑦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l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的,此项保留即视为业经该国接受。在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之日期为准。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凡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

②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③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4)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5.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6.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开始对缔约国发生法律拘束力。

双边条约的生效日期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之日起生效。

(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较为复杂,一般来说是按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能生效。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情况:所有签字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一定数目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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