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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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
责,完善政策,创新举措,优化环境,形成合力,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从2013年起每年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扶持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吸纳就业型等生产性中小微型企业的升级改造、担保补贴、地产品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等。
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与税收的增长、就业的增加、规模企业跃升等结合起来,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各区县要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不低于区县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要研究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3年起到2015年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列支返还。
落实国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增和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两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与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支持。
四、鼓励信贷资金投向小型微型企业。
引导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落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市政府在对驻市银行业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