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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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探讨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探讨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是对中药品种的行政保护。

专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力方式。

近年来,《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文章旨在简介《条例》和专利对中药的保护,从法律地位、法律范畴、适用范围等8方面探讨它们的关系,同时分析现行专利方式在中药保护方面的困境,由此提出,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为目的,着重解决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协调问题,颁布专门的法律保护中药,以期与国际接轨,促进中药的国际化发展。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专利中药保护中药,作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瑰宝,在我国有悠久的应用历史。

当前,中药全球市场的巨大潜力已逐渐被各国所认识。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所以,有必要把握我国对中药开发研究的优势,采取相应的、适合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中药产业,保障我国中药生产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促进我国传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 法律法规简介1.1 《专利法》对中药保护的简介作为知识产权中最有效、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专利保护早已被西方制药行业广泛采用。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1985-04-01起实施的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仅保护中药制备方法和器械[1]。

1993-01-01起新修订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进行保护,实施修订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药品正式给予专利保护,保护期延长到20年。

由于专利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专利保护中药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我国现代医药的创新水平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造成了目前中医药专利少、被他国无偿使用严重的局面。

1.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简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名优中成药的保护,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书,在中药保护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是通过对中药品种的鉴定、评价和确认,旨在保护和传承中药资源的独特性和传统性的一种承认和认可。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发放不仅有助于保护中药资源,也有助于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随着人们对传统中药的认可和需求的增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作用日益凸显。

首先,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可以保护中药资源的独特性和原生态,避免其遭受过度开发和滥用的风险。

其次,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发放可以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中药的质量和效果,为人们提供更好的药物选择。

此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也有助于加强中医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升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目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整体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大了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

同时,越来越多的中药企业也开始重视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申请和取得,以提升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然而,尽管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与传统中药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综上所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药物保护措施,在中药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数量逐年增加,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发放效率和质量,保护和传承中药资源的独特性和传统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发展中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背景和概况进行概述,介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重要性以及文章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包括两个小节: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定义和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发展历程。

在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定义中,将详细介绍什么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其具体的含义和作用。

中药学法规

中药学法规

中药学法规
中药学法规是为了规范中药的生产、使用和研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中药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中药学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中药的管理原则、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是中药管理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是为了继承和B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药品注册的申请、审批、变更和再注册等程序,明确了药品注册的标准、技术要求和申请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这两个规范对中药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保障中药质量的重要标准。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该协法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7.《中药材生产F质量管理规范(GAP)》:该规范对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高中药材质量。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中药学法规体系,为中药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正文:----------------------------------------------------------------------------------------------------------------------------------------------------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为加强中药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中药品种质量持续提升,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

有关意见可反馈至****************************.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意见反馈”。

附件: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2月22日附件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中药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中药品种质量持续提升,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中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国家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研制开发中药品种,对显著提高质量或者提升临床价值优势,彰显中药特色的中药品种实行保护。

第四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医联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保障公众医疗用药需求。

第二章保护范围及保护等级第六条【保护分级】国家对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从业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家好!我是XXX地方的一名中医药爱好者。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在此,我想分享一些关于中药品种保护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为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传承贡献一份力量。

一、加强中药品种资源调查和保护中药是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医药宝库,内含丰富的药物资源和知识。

为了有效保护中药资源和传统知识,我们建议在修订条例中加入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中药品种资源调查和评估机制,深入了解中药资源的分布、数量、生态环境等因素,为中医药研究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中药材采摘和贸易原则,明确对濒危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降低采集压力,防止非法采挖导致生境破坏。

3. 建立中药品种保护名录,将对中药资源保护有特殊意义的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并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和研究,确保其持续利用和保护。

二、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中药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中药品种的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鼓励药企和科研机构对中药品种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2. 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管,规范和强化对中药材的质量监测和检验,打击假冒伪劣中药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3. 设立中药品种保护基金,用于支持中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和示范推广等方面。

三、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中药是我国独有的传统医药文化,也是中国特色的国际品牌。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保护中药品种,我建议在修订条例中加入以下内容:1.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中药品种资源的调查、保护和研究工作,建立中药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平台。

2. 建立中药品种保护的国际标准体系,促进中药品种资源在国际上的认可和保护,为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3. 倡导世界各国加强对中药质量和标准的监管,共同打击跨国假冒伪劣中药品种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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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电子监管码应用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应用实现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电子监管,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药品信息,保障用药安全。
二十三、药品监管政策宣传与普及
1.药品监管政策宣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药品监管政策,提高公众对药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2.药品安全知识普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合理用药。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评价、处理和信息公开等程序,以促进药品安全性的提高。
2.药品风险评价与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药品召回、限制使用、撤销批准等,以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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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物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药物法律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涵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1.药品管理法
十、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管理
1.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和哄抬,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该办法规定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机制。
2.药品医疗保险管理
《药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在医疗保险中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十四、生物制品与中药管理
1.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
针对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生物制品的注册、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读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的中药生产企业一直把中药保护作为主要的市场“维权手段”。

截至2007年6月,国家共颁发了2891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其中,10家企业的6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一级保护;1285家企业的158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二级(初次)保护;527家企业的6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延期保护,中药品种延期保护率达到35.35%。

另外还有1713个中药品种文号被中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

1993年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后,截止2005年底统计,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

目前,在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 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形成体系《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行政保护,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司法保护,对中药品种形成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按照不同的执法主体、保护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把这一体系分解为两种模式、7种工具(见表1),然后对中药品种保护进行比较分析。

表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7种工具”(略)2 为什么企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许多学者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宗旨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两种共识:①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特征,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某些中药的在先生产厂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条件的独占生产权”[1],或者说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生产中药品种的市场准入”[2],所以不能称其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②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

既然中药品种保护不是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中药生产企业普遍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最重要的保护工具呢?笔者认为,解析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条不同的途径。

或是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从制度设计上去解析,叫做“俯视”;或是站在政策执行者的角度,即企业的角度,从政策应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视”。

药事法规第八章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药饮片和中药品种保护

药事法规第八章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药饮片和中药品种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划分为一级和二级进行管理。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
申请一级保护品种的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 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 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 10年
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 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从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 制剂 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 护期限为7年;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
1.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3)医疗机构中药饮片
采购
加工
使用
严禁医疗机构从 中药材市场或其 他没有资质的单 位和个人,违法 采购中药饮片调 剂使用
医疗机构如加工少 量自用特殊规格饮 片,应将品种、数 量、加工理由和特 殊性等情况向所在 地市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 《医院中药饮片管 理规范》的规定使 用中药饮片,保证 在储存、运输、调 剂过程中的饮片质 量
1.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1)中药饮片生产的管理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
GMP证书》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中药饮片生
管理部门要求炮制
产的管理
2.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 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 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
4.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 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 装标签等行为
1.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2)中药饮片经营的管理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GSP证书》,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 《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 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 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 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变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药保护品种受理场所公示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和有关的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期满前应当提前终止该中药品种保护,并予以公告:
(一)该品种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该品种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消或撤回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不按规定缴纳保护费的;
(四)连续三年以上不生产该品种的;
(五)该品种的国家标准被依法撤销或取消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稿)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药品种,是指由一个处方制成的某一剂型的中成药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中药品种保护工作,负责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药保护品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制度定位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制度定位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制度定位一、背景概述中国是一个中药大国,其中不乏优质的中药资源,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药材产业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维护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中药材保护条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中药产业的发展需求,为此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因1.中药材的丰富资源正在不断减少,中药品种的消失严重影响了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

2.与现代技术的水平不相适应,对中药材的种植、加工和贮藏等环节的标准和规范有待完善和细化。

3.针对中药材的质量安全、营养成分和药效,相关的检测技术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针对以上的现状,对《中药材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已经迫在眉睫。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中药材品种的保护现有的《中药材保护条例》只涉及到了少数几个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对于大部分中药材品种并没有给予特殊的保护措施。

在修订过程中,将对更多的中药材品种进行保护,以防止其因各种因素而消失。

2. 中药材种植、加工和贮藏的规范为了保证中药材生产的质量和安全,修订将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的种植、加工和贮藏等环节,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严格监管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提高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3. 中药材检测技术的更新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中药材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中药材的检测技术也需要不断更新。

修订将针对目前检测技术的最新进展,完善和更新中药材的检测方法,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四、制度定位修订后的《中药材保护条例》将主要起到以下几个作用:1. 保护中药材资源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细化、全面地保护中药材资源,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2. 规范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规范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维护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为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 推动中药材产业升级和转型随着中药材标准和规范的逐步完善和落实,中药材产业将逐步实现升级和转型,推动中药产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中药品种保护中一级保护的范围

中药品种保护中一级保护的范围

中药品种保护中一级保护的范围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具有我国独特性状、种质资源和传统运用价值的中药材进行保护、繁育和利用的工作。

一级保护是对品种的最高保护等级,具有重要的经济、科研和社会价值,下面是一级保护范围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一级保护的范围包括具有重要医疗价值的中药材。

中药材是中药制剂的重要原料,具有独特的药理活性和丰富的化学成分。

一级保护将重点关注那些对常见病、慢性病有显著疗效的中药材,如当归、人参、黄芪等。

其次,一级保护的范围还包括对中药材的传统运用价值高的品种。

中药材的传统运用价值是指该品种在民间已经有较长时间使用并被广泛认可的功效。

一级保护将重点关注这些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运用的中药品种,如三七、金银花、川芎等。

此外,一级保护还涵盖了对国家重点推广的中药材品种的保护。

中药材是我国传统医学疗法的核心,为了推广中药材的应用,国家会确定一些优质、高效的中药材品种进行重点推广。

这些品种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高产量,一级保护将重点关注这些品种的保护,如黄芩、鳖甲、石斛等。

另外,一级保护还包括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中药材品种的保护。

中药材是我国的传统特产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一级保护将对那些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中药材品种进行特别保护,如熟地、党参、阿胶等。

最后,一级保护还涉及对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的保护。

中药材的优良品种和种质资源是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基础,一级保护将重点关注对这些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以促进中药材的繁育和利用。

综上所述,中药品种保护中一级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重要医疗价值的中药材、中药材的传统运用价值高的品种、国家重点推广的中药材品种、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中药材品种以及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的保护。

这些范围的确定可以进一步促进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和利用,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后"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第十条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第十一条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三章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第十六条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第十七条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第十九条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第二十条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及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品种质量"第二十一条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申报表格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探讨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探讨
维普资讯

NEN F A AU A FI MAMT RCT LF S AG E P M EI A OH CA R
关于《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修订的探讨
李贞 邵蓉
( 中国药科 大学国际医药商 学院 南京 2 0 0 ) 109
中图分类号 :9 1 15 1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于 19 年 92 1 0月 1 4日以国务院第 16号令 颁 布 ,9 3年 1 1日正 0 19 月 式实施。《 条例》 的实施 ,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中药品种的 低水平重复问题 , 护了 中药 研制 单位及 生产 企业 开发 中 保 药新 品种的积极性 , 进 了企 业 主导 品种 的集 约化 和规模 促 化生产 , 了中药行业经济模 式的转换 , 了企业 间无 推动 改善 序竞争的局面 , 范了中药生产 经营秩 序 , 了中药生产 规 促进
企业的科 技进 步和产 品质量 的提高 。随着新 修订 的《 中华
受保护 的中药 品 种 , 则 应承 担 行政 责 任甚 至 刑事 责 任。 否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 ( 药品管理法》 的实施 但其他未 申请 “ ) 中药保 护 品种证 书” 的企业 只要 在公 告 发 和我国 加入 W O 《 T ,条例》 实施的内 外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 布之 日起 6个月 内向国务 院卫 生行 政部 门申报 , 通过 由 并 化, 重新对其进行修订实属必然。但是在对《 条例》 进行修 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 药品检 验机构对该 申报品种 的质 改之前必须 明确 中药 品种保 护制 度 的性 质及 其定位 问题 , 量检验 , 也达到 国家药 品标 准的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可 以 在此基础上才能合理、 合法地对《 条例》 进行修改。 补发 “ 中药保 护品种证 书 ” 。所 以 , 获得 “ 中药保 护 品种证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推荐阅读: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推荐阅读: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护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初审费。

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

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

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

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

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法规概述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法规概述

中医药是 中华 民族 的瑰 宝 ,是我 国重要 的卫生
药 品实行 中央 和地方分 级管 理 ,国家卫生 行政部 门
资源 、文化 资源 、经 济资 源 ,亦 是我 国具有原 创优
势 的科 技 领域 。 国家 历来 重 视 和 扶 持 中 医药 的发 展 ,1 9 —10 ,《 9 30 — 1 中药 品种保 护条 例 》 ( 以下 简称
a d p o tn h mpe n a ino h n r mo ig t ei lme t t ft eTCM r d csp o e t n s se .On t eo h rh n ,t er ltd o p o u t r tc i y tm o h t e a d h e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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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例说明药品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异同点

通过实例说明药品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异同点

通过实例说明药品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异同点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

据悉,目前全世界有逾200家公司和数十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开发,一些国家从我国进口粗加工的原料药后再行精加工,制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片剂、胶囊等,高价行销全球,其中包括反销中国市场。

更令人担心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占据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

例如,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韩国人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这些专利批准后,意味着在中国国内,“同仁堂”等企业也不能生产和销售传统的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口服液和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异同点1.保护对象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实施有效的行政保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中药专利保护是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最高的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相比具有以下优势:①不再担心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泄露,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须公开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②授予专利权后,容易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③由于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市场回报丰厚,收回投资快;④如果同时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国际化竞争优势明显;⑤提高中药的研发深度,促进中药进步,可以获得国家多项政府资金鼓励。

由于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性,很难保证企业对所生产药品技术垄断性占有。

中药品种保护名词解释

中药品种保护名词解释

中药品种保护名词解释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中药材的特定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

中药品种在保护范围内享有独占权,其他人需经过品种保护人的许可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利用等活动。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中药材的品种创新和品种利用,保护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维护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品种保护,可以激励中药品种的研发和培育,促进中药产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申请、审查和授权。

品种保护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品种申请,申请中需提供充分的品种特征和应用价值等信息。

申请经过专家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品种保护授权。

中药品种保护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保护期满后,品种进入自由使用阶段,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品种进行生产和利用。

在保护期内,品种保护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种。

中药品种保护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中药产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中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可以推动中药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中药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综述4100字》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综述4100字》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综述目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综述 (1)(一)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1)1.中药专利保护概述 (1)2.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二)中药行政保护的现状 (3)1.中药行政保护概述 (3)2.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5)(三)中药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6)1.中药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6)(一)中药专利保护现状1.中药专利保护概述中药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中药产品、中药的制造方法和中药的新用途。

首先,中药产品是指中药通过醋制、咸制、蜜制等加工工艺得到的产品,或对中药材的提取物。

其次,中药的制作方法是指中药产出过程中的炙、锻、喂、炮等加工过程。

最后,中药的新用途是指已知中药成药的新用途、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中药有效部分的新功效等。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有:一是大部分专利是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约占70%。

这表明我国中药发明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少数核心专利和原始专利。

由于中药的复杂性和科技投入的不足,难以从中药的不同有效部位提取有效成分。

目前的趋势是利用先进技术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然后申请中药产品专利。

与传统专利形式,这样的技术专利对保护药物的作用更强。

二是专利度低,专利授权率低,进入实质性审查,结案量与授权量之比为4:1,授权率仅为25%;这也说明我国专利审批效率不高,申请专利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2.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中药技术的发展还不够先进。

申请专利最多的是中药复方制剂,其技术特征主要在于中药新剂型的开发,这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目前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1)审批周期长中药专利的审批周期约为三年,如果在取得最终许可证后投入生产,将错失最佳利润机会,同时也存在侵权可能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从申请之日起,专利保护期为20年,一级中药的保护期可达30年。

(2)专利审查不够契合中药专利特点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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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解读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的中药生产企业一直把中药保护作为主要的市场“维权手段”。

截至2007年6月,国家共颁发了2891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其中,10家企业的6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一级保护;1285家企业的158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二级(初次)保护;527家企业的6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延期保护,中药品种延期保护率达到35.35%。

另外还有1713个中药品种文号被中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

1993年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后,截止2005年底统计,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

目前,在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 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形成体系《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行政保护,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司法保护,对中药品种形成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按照不同的执法主体、保护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把这一体系分解为两种模式、7种工具(见表1),然后对中药品种保护进行比较分析。

表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7种工具”(略)2 为什么企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许多学者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宗旨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两种共识:①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特征,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某些中药的在先生产厂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条件的独占生产权”[1],或者说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生产中药品种的市场准入”[2],所以不能称其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②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

既然中药品种保护不是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中药生产企业普遍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最重要的保护工具呢?笔者认为,解析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条不同的途径。

或是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从制度设计上去解析,叫做“俯视”;或是站在政策执行者的角度,即企业的角度,从政策应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视”。

多数学者是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的。

但是,“企业创造经济,政府创造环境”。

企业是国家创新的原动力,政府设计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引导、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原动力”。

因此,关注企业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并巧妙地执行,正是政府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内容。

所以,笔者拟从企业的角度予以探讨。

3 对企业保护需求的分析高度依赖专利药品和对专利药品高度垄断,是现代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之一。

同样,我国的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与生俱来”的迫切需求。

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鼓励创新”,企业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希望通过政府的行政或司法保护,获取最大的市场垄断空间。

政府和企业的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彼此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

比如,在回答什么是专利的问题时,有的学者解释为:“专利就是国家和技术发明人签订的一种合同。

国家同意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对该技术——包括产品和方法——排他的使用权。

作为交换,发明人必须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详细地公诸于世,让他人有参考研究和进一步做出新发明的机会。

”[3]清晰地理解这种“交换关系”,在政府的保护制度设计中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国内中药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中药生产企业越来越感到需要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越来越主动地谋求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这种谋求有两个特点:①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具有主动权。

在前述的7种工具中,除了“新药监测期保护”可以自然生成,中药品种“同品种保护”带有一定强制性外,其余都是非强制性的,都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

②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算的是“经济帐”,是“综合经济效益”。

中药保护带来的市场利润必须大于企业投入的申请保护成本。

对企业而言,最理想的保护方式是:保护力度最大、保护时间最长、保护成本最低廉、保护操作最容易。

企业会对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进行比较和研究,非常实用地去利用政策。

当发现可供选择的工具无法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时,就会找寻最佳的组合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 企业选择保护工具时的4个因素尽管现在企业可以利用4种工具保护中药品种(见表2),但笔者仅拟对“专利”和中药品种保护2种工具进行比较,以分析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的思维方式。

表 2 中药品种保护的4种保护工具比较(略)注:★表示程度4.1 “保护力度”因素分析从司法角度讲,专利保护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是典型的知识产权。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2]。

所谓的独占权应具备4个要素:①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②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行使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救济;③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④权利人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

因此,专利保护是中药品种保护中“力度”最大的工具。

但是,为什么企业在选择保护工具时首选中药品种保护的方式呢?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施行的是药品批准文号许可的管理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药品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该药品一个表示同意生产销售的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批准文号”就好比是医药产品的“出生证”,没有“批准文号”,任何医药产品都是无法“诞生”的。

同时,国家“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的这一特点,使制药生产企业通过两条途径实现所谓的市场“排他”。

①通过司法的手段——专利来实现;②通过行政的手段——批准文号来实现。

在第一种途径中,尽管企业是通过申请专利、专利授权、专利维权的路径实现保护,但最终还是要落到阻止侵权产品“诞生”批准文号,取消侵权产品的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审批药品批准文号。

涉及专利问题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在中药品种保护问题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创新。

明确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受理之日起,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

”这将从根本上杜绝保护品种被仿制。

其次,停止中药产品简单的改剂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

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由原剂型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申报”,即改剂型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改变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剂型,不能通过简单改剂型去仿制别人的产品。

总之,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排他”,可以不经过司法的途径,但却绕不开行政途径。

因此,中药生产企业总是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首选工具。

目前,许多企业在开发新的中药时已经开始注意使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但对已经上市的中药品种基本还是采用中药品种保护工具进行保护。

尽管很多中药品种不是独家的,但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越少越好。

所以,他们宁可容忍保护的受益者是一个群体(过去的规定是10个文号以内),但必须阻止新的加盟者。

对于药品这一特殊商品,专利保护中的“可转让”要素无实际意义,因为药品的批准文号是不容许随意“转让”的。

4.2 “保护期”因素分析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看似很长,但依据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从理论上计算,最长可达到74年。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第十五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第十六条规定:“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假如一个中药品种首先获得了30年的一级保护,则可在30年期满后申请一次延长保护,最长的期限也可以是30年。

在第二个30年到期后,则可以降为二级保护,再次申请7年的保护。

尔后,亦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延长保护7年,因此,理论上计算保护期为74年。

即使不按上述理论计算保护期,而按实际的二级保护来分析,企业在保护公告前6个月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后,按照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这样,企业实际获得的保护期最少是7.5年,加上延长保护的7年,为14.5年。

结合产品一般的市场生命周期,14年的时间也是足够长的期限了。

而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对于新药来说,专利的申请始于新药的开发阶段,离获得药品的批准文号至少要3年以上的时间。

同时,专利起效时间是在授权公告日之后,从专利申请日到公开日再到授权日要3~6年的时间。

一个新药上市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实际上也只有14~17年左右。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也就是说,对于试行标准的新药是不能采用中药品种保护的,所以,企业只能采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

但对于已经上市的、具有正式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企业还是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进行保护,而对14.5年的保护期限也是基本“满意”的。

4.3 “保护成本”因素分析“保护成本”分为申报成本、年交纳费和维权成本费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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