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202004222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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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工程、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2018年2月,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新颁发标准目次前言标准制定规定内容引用标准调整限值添加监测质量分级浓度限值质量监测统计时效标准实施相关名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2018年新颁发标准目次1前言标准制定规定内容引用标准调整限值添加监测质量分级浓度限值质量监测统计时效标准实施相关名词展开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b5E2RGbCAP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工程、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工程,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6
•【文号】环办大气函〔2017〕2012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核发2018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17〕2012号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69家企业2018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用于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18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生姜种植前土壤熏蒸关键用途豁免的2018年度甲基溴生产配额(具体见附件)。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使用配额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 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Xiamen
2018 - 12 - 03 发布
2018 - 12 - 15 实施
1
DB35/ 323—2018
HJ 547 HJ 548 HJ 549 HJ 554 HJ 583 HJ 584 HJ 604 HJ 629 HJ 644 HJ 675 HJ 688 HJ 692 HJ 693 HJ 732 HJ 734 HJ 759 HJ 95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9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544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1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6886氟化物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95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307氯气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hj547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3.10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有机化学品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
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 化学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具有废气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3 新建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单位。 3.4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 确定。 [GB 16297—1996,定义3.8]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 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GB 16297—1996,定义3.4]
3.8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DB35/ 1784—2018,定义3.2]
3.9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GB 31571—2015,定义3.1]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国家及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国家及地⽅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2014年5⽉16⽇国家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7⽉1⽇起,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开始正式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的地⽅标准⼭东省⼭东省2013年发布《⼭东省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2013年9⽉1⽇开始实施。

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4年,⼭东环保厅发⽂要求,新建燃⽓锅炉项⽬⾃2014年7⽉1⽇起、现有燃⽓锅炉项⽬⾃2015年1⽉1⽇起,⼆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上海市上海市2018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2018年6⽉7⽇开始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起⾄2020年9⽉30⽇,在⽤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0⽉1⽇起,在⽤⽣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锅炉(⽣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起,新建⽣物质燃料锅炉执⾏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第⼀阶段)单位:mg/m3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2015年7⽉1⽇开始实施。

在⽤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发布《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2170-2015),⾃2015年3⽉1⽇开始实施。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3-2018
[DB11/ 1385—2017,定义3.1] 3.1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2014或GB/T 16739.2—201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 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DB11/ 1228—2015,定义3.1] 3.1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DB35/ 1783—2018,定义3.2]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DB35/ 1782—2018,定义3.1] 3.14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GB 13271—2014,定义3.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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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5.1 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5.1.1武进区地形、地貌、土壤、地质、水文、气象厂址选择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印墅工业园。

武进位于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西北部,濒太湖,衔滆湖(西太湖),东邻江阴、无锡,南接宜兴,西毗金坛、丹阳,北接常州城区、新北区,总面积1 246.6平方千米。

境内平原宽广,地势低平,河网稠密。

平原占总面积的99%,其中水域占总面积的27.4%,是典型的“江南水乡”。

全区有耕地4.07万公顷。

该区气象以2007年为例,全区平均气温17.28℃左右。

全年中1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1月气温正常,8月、12月显著偏高,2月、3月、5月异常偏高。

全年最高气温≥35.0℃的高温日14天,接近常年。

全年极端最高气温38.7℃,出现在7月25日;全年极端最低气温-3.4℃,出现在1月7日。

降水 2007年,全区降水量1 117.2毫米,比常年平均值多25.6毫米,属正常年份。

其中冬季降水量181.2毫米,比常年平均值多53.3毫米;春季降水量199.3毫米,比常年平均值少73.5毫米;夏季降水量613.0毫米,比常年平均值多135.9毫米;秋季降水量193.1毫米,比常年平均值少41.0毫米。

3月、9月、10月正常;1月、2月、4月、5月、6月、8月、11月为偏少;12月为偏多;7月为异常偏多。

全年日降水量极大值为167.5毫米,出现在7月4日。

梅雨从6月21日开始,7月24日出梅,梅雨日为33天,梅雨量453.2毫米。

2018版火电厂大气排放标准

2018版火电厂大气排放标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25号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09号)各有关单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冯颖、朱法华、陈魁、刘佳泓、郑涛、陈曼丁、张骥、王松、刘茂辉、赵吉睿、周晶、徐媛、易晓娟、张莹、张丽红、汪楠、李鹏、李靖、袁向华、常文韬、虞子婧、郭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HJ543固定污染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 年1-6月份台山市区有效天数180天,优良天数162天,优良比例为90.0%,轻度污染天数16天,中度污染天数2天,无其他污染天数。

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下降2.8%。

PM2.5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3%;PM10 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7%;SO2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3%;NO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2%;CO 日均值第95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3 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O3日最大8 小时平均第90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0.7%。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一氧化碳(CO)24小时均值达标率均为100%,细颗粒物(PM2.5)达标率为95.6%,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均值达标率为94.4%。

表1 2018年上半年度台山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
注:CO-95per为一氧化碳第95百分位数浓度,O3-8h-90per为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计算方法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大气资料】2018年1-6月,台山市区环境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0%,在监测有效天数(180天)中,优占48.9%(88天),良占41.1%(74天),轻度污染占8.9%(16天),中度污染占1.1%(2天),无重度污染及以上天气,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其次为细颗粒物PM2.5。

2018年1-6月我市空气质量在江门四市三区均排名第1位。

2018年8月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

2018年8月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
附件:
2018 年 8 月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1
扣除沙尘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8 年 9 月 2 日
1 注:本报告中 PM10、PM2.5 数据均已扣除沙尘天气影响。
一、338 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评价,2018 年 8 月,全国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 85.3%,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 13.1%,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 1.6%,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0.1%。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 下降 4.1 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持平。PM2.5 平均浓 度为 24μg/m3,同比持平;PM10 平均浓度为 46μg/m3,同比下降 2.1%;SO2 平均浓度为 10μg/m3,同比下降 9.1%;NO2 平均浓度为 20μg/m3,同比下降 4.8%;CO 日均值第 95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 1.0mg/m3,同比持平;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第 90 百分位浓度平均 为 153μg/m3,同比上升 7.7%。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 PM2.5 平均浓度为 35μg/m3,同 比下降 18.6%,环比下降 12.5%;PM10 平均浓度为 64μg/m3,同比 下降 16.9%,环比下降 5.9%;SO2 平均浓度为 11μg/m3,同比下降 21.4%,环比上升 10.0%;NO2 平均浓度为 27μg/m3,同比下降 15.6%,环比上升 12.5%;CO 日均值第 95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 1.4mg/m3,同比下降 17.6%,环比上升 7.7%;O3 日最大 8 小时平 均第 90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 210μg/m3,同比上升 6.1%,环比下降 1.9%。
二、169 个城市空气质量

税务年鉴全国各省市区数据:中国2018年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统计

税务年鉴全国各省市区数据:中国2018年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统计

25 尘等颗粒物.除2可0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物污染当量值统计
四十三.苯乙烯 四 注 性十 粉:①四 尘燃征.二烧税硫产.化生碳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烟尘征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和炭黑尘的外.按一般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污染物污染当污量染值当统量计值(千克)
0.95 0.95 16.7 0.34 10.75 0.87 0.005 0.6 0.0007 0.0001 4 0.53 2.13 0.59 0.02 0.03 0.0004 0.13 0.27 2.18 0.05 0.18 0.27 2E-06 0.09 0.45 0.06 0.67 0.35 0.19 0.21 0.72 0.17 0.22 0.55 0.04 0.29 9.09 0.32 0.04 0.28 0.28
污染物
一.二氧化硫 二.氮氧化物 三.-氧化碳 四.氯气 五.氯化氢 六.氟化物 七.氰化氢 八.硫酸雾 九.铬酸雾 十.汞及其化合物 十一.一般性粉尘 十二.石棉尘 十三.玻璃棉尘 十四.碳黑尘 十五.铅及其化合物 十六.镉及其化合物 十七.铍及其化合物 十八.镍及其化合物 十九.锡及其化合物 二十.烟尘① 二十一.苯 二十二.甲苯 二十三.二甲苯 二十四.苯并(a)芘 二十五.甲醛 二十六.乙醛 二十七.丙烯醛 二十甲醇 二十九.酚类 三十.沥青烟 三十一.苯胺类 三十二.氯苯类 三十三.硝基苯 三十四.丙烯腈 三十五.氯乙烯 三十六.光气 三十七.硫化氢 三十八.氨 三十九.三甲胺 四十.甲硫醇 四十一.甲硫醚 四十二.二甲二硫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序号污染物
1二氯甲烷
2甲醛
3三氯甲烷
4三氯乙烯
5四氯乙烯
6乙醛
7镉及其化合物
8铬及其化合物
9汞及其化合物
10铅及其化合物
11砷及其化合物
乾合环境()是一家以场地调查和土壤修复为核心业务的专业环境修复治理公司,作为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乾合环境以场地调查作为切入点在临沂起步并开展山东土壤修复业务。

依托15年工业基础,乾合环境研发出国内第一台履带式环境取样钻机。

公司自主研发的履带式土壤取样修复设备QT、SE系列,已成功实施临沂土壤修复市场80%以上的场地调查项目。

截止目前,乾合环境在山东、江西、辽宁、江苏等省份场地调查超300个地块。

自2020年起,乾合环境将公司重心转移到土壤修复业务,自主研产生产具备土壤、地下水取样、中空螺旋建井、原位直推注射修复、土壤淋洗修复、土壤破碎筛分斗、土壤搅拌修复等功能的土壤修复设备,为污染场地提供场地调查与土壤
修复一站式解决方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坏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2环號气污敕真他项醱度限值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鬲允许排放速率(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__________ 7^(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420(硝酸使用和一级二级三级15 1. 6 3. 0 4. 1202, 6 5. 17. 7308・8172640153045502345696033649870479114080631201909082 160240100100 200310150.470.91 1.4200. 77 1. 5 2. 3302, 6 5. 17・7404- 68・914507, 01421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控点浓度(mg/nO0. 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0. 15(监控点与参照点港度差80 74110100(普钙工业)11 (其它)15203040506070800. 120. 200_ 691.21.82.63.64・90. 180.311_01.82.73.95.57.5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20(p g/n?)(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85253040506070800.60L03.45.99. 113180. 90L55.29.014202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 500_901520304050607080901000_ 0050. 0070. 0310. 0550. 0850. 120. 170. 230.310. 390・0070.0110.0480.0830. 130. 180. 260. 350. 470. 6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_ 0075100.015 11 1.0 120.01515 1.8X10-3 2.8X10-'20禁3. IX W'4.6X10-'3010X10”16X10'^4018X10'"27X1OP5027 XW"41 X 1076039 X icr'59X107150. 0600.090200. 10 0. 1530禁0_ 34 0. 5240 0. 590. 90500.91L460 1.3 2.070l.S 2.880 2.5 3.715 禁 1.3X10" 2.0XW"周界外浓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150. 0500. 0010 203040506070802.2X10-'7.3XW' 13XW"19X1()-'27 XW" 39X W' 52 X3.3X1011X1019X1029X1041X1058X1079X10度最高点13 5.015203040506070800. 180. 311.01.82.73.95.57.40. 280. 461.62.74. 15.98.211周界外浓S最高点0. 050141015203040506070800. 360.612. 13.55.47.711150.550. 933. 15.48.21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 30222726852060 13 20 150. 670. 92 20 1.0 1. 5 30 2.9 4.440禁5.07.6507.71260排11 1770 15 23 802132 902741 1003452 150. 0600.09020禁0. 100. 15300. 34 0. 52 40排0. 590. 90 500.91 1.460 1.3 2.0周界外浓度量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 500・0502765332829 苯 并 a 5E 30 5.031 32280(吹制沥青) 150(建筑搅拌)2根纤维/cm' 或 20mg/E? 0. 50X10""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 工)80 (溶炼、浸涂)150(使用溶剂汽 油或其他混合 姪类物质)药生产)240(硝酸使用和其它)18(碳黒尘、染料尘)60*(玻璃棉尘、石芙粉尘,矿渣棉尘)120(其它)3040506070809010015203040152030401520304050604.4/. 01216233140520.150.853.45.81・93.112213.55.9233960856.6111825354761780. 741.35.08.52・64.518315.08.5345994130高点周界外浓度最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1・1.02119 2520 1252215 0・260・3920 0・43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_8 5.9 60 5,48.3 15 O.OoO 0. 080 20 0.0900. 13 30 0・290.44 40 0・500. 77 50 0.77 1.2 60 1.1 1.6 15 0・77 1.2 20 1.3 2.0 30 4.4 6.6 40 7. 511 50 12 18 60 16 2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_ 200. 0400.602115 2022 16 30 40 50 60 252324250.520.872.95.0110. 150. 781.34.47.612170.2430401.9190205060708015203040506015203040500.260.881.02・33.34・68.62950771000.520.872・95.00. 391.32.33.55.07.07.81344701201700. 781.34.47.61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 400.024120. 4026 6027 1660 111715 0.520. 7820 0.87 1.330 2.5 3.840 4.3 6.550 6・69・960 9.31470 132080 182790 2335100 294415 0.0500.08020 0.090 0. 1330 0.290. 4440 0.500. 7750 0.77 1.260 1・1 1.7鬲点周界外浓度最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0.04036332829 0.30X10'^(沥清及碳素制品生 产和加工)30 3. 0 140(吹制沥青)31 40(溶炼、浸涂)75(建筑搅0.600.008(卩g/M0.08032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 显的无组织排放存 在周界外 浓度最 高点4.0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淮值序号控制顶目单位-级二级三级新护?5(建现有新扩改建 现有1 氨 .3 m&'iu 1.0 1.5 2.0 4.0 5.02 三甲胺3 m&'m J 0.05 0.08 0.15 0.45 0.80 3毓化氢matf J 0.03 0.06 0.10 0.32 0.60 4m&W0.004 0.007 0.010 0.020 0.035 5J0.03 0.07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J 0.030.06 0.13 0.420.717 二蒯嵋 3 m&'m J2.03.0 5.0 8.0 10 8苯乙烯 3 m&'in J3.05.07.0 1419 9臭气椒度无s 钢10 20 306070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表1环境燒声限值»环境功能区恳 ■5间夜同50 40 1类55 45 濮60 50 3类6555 4类4谀70 55 4fc 罢7060单位J (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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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 条文。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 新污染源分为二、 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 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 扩建污染源, 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 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 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Leabharlann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2018 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 73) 废气 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有相当 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 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 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其设立日期。
( 表 ) 批准日期作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 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5 -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 ,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 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 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 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 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 (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 ) 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
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的污染源 (以 下简称为新污染源 )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指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 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 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 均为超标排放。
超过其中任何一项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 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 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间等 )。
( 如车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或指具有无组织排 放的建筑构造 (如车间、工棚等 )。
3.10 排气筒高度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 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 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 - 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 - 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执行 GB13223 - 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 - 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 - 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物质排放 执行 GB14554 -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 ~14761.7-93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 车排气执行 GB 14621 - 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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