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记者新闻采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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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记者新闻采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视新闻采访流程,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杜绝虚假新闻及有偿新闻,我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线索来源

第一条记者需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新闻线索,并对所获取的新闻线索有核实之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记者对新闻线索提供者提供线索的主观动机与目的要严格甄别,防止被他人利用,充当商业纠纷一方当事人或不法中介机构获取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第四条记者获取的新闻线索须上报各中心编委会或编前会讨论后方可进行正式采访,突发热点新闻线索需口头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访。重大新闻事件要报告分管台领导和台主要领导。在采访中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请示。

1第三章采访过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记者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对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进行采访时需遵循相关程序,出示合法的新闻记者证或我台采访公函。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应尽量向被采访对象讲明节目播出的渠道及相关情况,暗访调查采访特殊处理。

记者要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防止道听途说;除特殊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采访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给予当事双方同等的采访条件,不可厚此薄彼、偏信偏听。

采访过程严禁虚构事实、导演现场、组织拍摄,严禁将新闻采访娱乐化、表演化。

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使用“钓鱼”等违法方式引导被采访对象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严禁使用威慑、恐吓等不当手段从当事人手中获取新闻线索或内容;严禁在采访活动中接受当事一方的宴请;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记者所选择的采访对象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不得根据随意选择的采访对象所陈述的内容就对某一事件、现象或问题草率判断,妄加评论;既要确保真实记录新闻现场及被采访对象的陈述,更要注重所记录的现场与被采访者陈述的内容与事实真相之间的关联。

2第八条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遇特殊情况需对当事一方进行非正常拍摄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记者应以平等的姿态完成对当事人的录像或录音采访,语气要诚恳,不得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生活习俗及民族宗教信仰。

第十条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采访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得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第四章采访内容选择

第一条要确保采访内容声画同步,保持画面与声音的时空一致及完整性,防止移花接木,声画异位导致报道失实。

第二条对被采访对象同期声的剪辑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断章取义,改变被采访对象说话的原意。

第三条引用图像资料要与配音相一致,防止引用不当造成报道内容失实或侵害资料画面中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资料的版权保护。

3第五条严禁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选择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的图像和画面,坚决制止选用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以及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的图像。

第五章禁止有偿新闻

一、本台采编人员在采集、编辑及播发新闻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收取费用;严禁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不法中介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以及实物等;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二、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本台由专职人员从事

广告等经营业务;台不给采编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及其它经营活动;经营部门不得以“维护客户利益”为由干扰采编部门的正常工作,严禁以主观倾向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与公正。

三、采编人员严禁以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或“扣押报道”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播发新闻报道拉赞助或变相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4第二条本台采编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报道失实,对当事方合法权

益造成侵害,由其归属的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台。

第三条本台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收受被采访者第四条或当事人贿赂;严重违反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将由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出新闻采编队伍,并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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