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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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于1996年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裁室财务管理组(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应对各子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稽核检查,总结交流,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财务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财务基础规范管理。

第二章财务工作交接

第六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手续不得离职。

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应全部处理完毕。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财务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4、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所主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所属财务人员情况,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交;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财务部派专人负责监交;子公司撤销,财务部派人接收和监交;子公司合并或分立,双方财务负责人和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由财务部派专人监交。

第十条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会计账簿余额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按监交人规定的期限查清。

2、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财产物资明细账要与实物、总账有关账户核对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必要时要向往来单位、个人函证确认。

4、移交人经管的印章、空白支票、收据、发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具等,应一并交接清楚。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执一份,作为财务档案交财务部门存档一份。一年以后,由各级财务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会计期间内办理交接的,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或者总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管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由委托人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子公司撤销、合并或分立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编制自年初至撤销、合并或分立日的会计决算,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交接人员对所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项目的增减;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七条集团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的一贯性。

第十八条集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集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为以境外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境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组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要求,统一编订集团会计科目。在使用集团自主开发的信息系统环境下,各子公司使用会计科目只能在集团统一编订的会计科目表中选用,如因实际核算确需增加会计科目的,根据规定的流程向财务管理组提出申请。在未使用集团自主开发的信息系统环境下,各子公司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向财务管理组报备。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要使用中文,境外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合的记账文字,但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要使用中文。

第二十二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公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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