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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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
人文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2010 级)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
专业:医事法学
学号:1021150015
学生:季益青
指导教师:芳
完成日期:2014.5.01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
摘要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开始出现。

合伙企业因其自身的诸多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

并且合伙企业的制度和法律也愈加成熟和完善。

然而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这对合伙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对合伙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法律也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现象,而各国关于合伙的规定也日渐趋于一致,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有必要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有个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合伙的起源和发展、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对合伙的规定、国际上两大法系对合伙的认定以及合伙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来研究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法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more and more economic main body began to
appear.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re more and more popular because of itsadvantages. And the system and law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becomes more and more mature and perfect.However,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 in the theory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have been argu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itself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ners and the market main body are limi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law also increasingly showing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appear gradually fusion phenomenon, and the provisions on partnership has become more consistent, in order to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the times,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aw,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more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nership.
Civil legal status in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artnership, becom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condition,china's law on partnership regulation now,determination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 of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and some of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a partnership.
Key words:partnership enterprises,the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hip,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law
目录
前言 (1)
一、合伙概述 (2)
(一)合伙的定义 (2)
(二)合伙的分类 (2)
二、合伙的起源和发展 (4)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7)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 (8)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9)
四、我国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 (12)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3)
(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13)
五、合伙已经具备成为独立主体地位的条件...................(一)合伙企业的特点....................................(二)合伙企业的优点....................................六、国际上两大法系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七、合伙企业与法人的比较..................................(一)合伙企业与法人的相同点.............................(二)合伙企业与法人的不同点.............................结语.. (15)
主要参考文献 (16)
致 (17)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定义
错误!未找到目录项。

合伙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在表述合伙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合伙指的是一种合同,是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在表述合伙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时,合伙是一种
社会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合同所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我国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后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以及个人合伙突出的是合伙的契约性,合伙组织突出了合伙企业的团体性。

个人合伙因其设立的程序过于简单,团体性过于薄弱。

显然不具备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

本文主要研究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三)关于合伙企业地位的主流观点
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主要有两大主流观点。

第一,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并且与法人有明显的区别。

只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

第二,承认合伙企业是民事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这里面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合伙与法人具有相似性,可将合伙企业归于法人,故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法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资格。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人与合伙的差异性十分明显,并且合伙企业有完全不同于法人的属性,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资格。

有本文认为
合伙企业应当成为民事法律主体,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并且应当区别与法人。

具体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合伙的起源和发展
合伙原则最早的提出。

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上,在规定中出现了“无论盈亏”。

平均摊分”之类的字眼。

这是合伙概念的最初状态。

[1]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研究此后,在罗马法及后世法律中均作为一种重要经营方式予以规定,如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便有详细的关于合伙的规定。

[2]法理学导论在我国①,合伙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从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合伙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目前最为人所知的是管仲与鲍叔牙合伙经商的事例。

《史记》载:“管仲曰:吾始困时,尝与鲍叔牙贾,分财利自多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

《吕氏春秋》直接叙述道:“管仲与鲍叔同贾,及分财利,而管仲尝欺鲍叔,多自取。

鲍叔知其有母而贫,不以为贪也”。

《说苑》则更具体地说是:“吾尝与鲍子负贩于⋯.鲍子尝与我临财分货,吾自取多者三,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之不足于财也。


综合以上三种记载看:管仲与鲍叔是两位小商贩,于合伙贩卖,管仲家贫,故而分配利润之际,常常超出所应得而强取之,总数达三次之多。

从历史上看,鲍叔牙家富,而管仲家贫,因而这里可能是富于智能的管仲领取鲍叔牙的资金经营。

如若如此,则是一种劳动与货币资本合伙的合伙制。

[3]到民初立法时期,《大清民律草案》中对合伙的规定放在债①
权篇契约的第一章第十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对合伙的规定也继承了《大清民律草案》的先例,将合伙放在债权契约二章第十六节予以规定。

我们不难看出,此时合伙是一种契约协议,明显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法律的完善与成熟,对于合伙的规定不但更为详尽和全面,合伙的性质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但是合伙究竟属不属于民事法律的主体具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呢?这需要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研究。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自然人和法人。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企业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认为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应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定义
要想弄清楚合伙企业应不应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先了解何为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如何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呢?学理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要成为民事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也有学者认为,自然人和法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法理学导论[4]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并不是原来就有,必须有法律予以确认。

权利能力原来仅指人们参加私法法律关系,在私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来随着法律关系概念的扩展,也指人们参加公法法律关系,在公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个法律概念,须有法律的认定才能拥有。

外国学者也如此认为,如德国托马斯·莱塞尔(Thomas raiser )就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其标志就是各个个体的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主体资格之标志亦是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

”[5](德)托马斯·莱塞尔. 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J ]. 中
外法学,2001,(l )]“事实上,对于法人来说,权利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准绳。

”[6](德)罗伯特·霍恩. 德国民商法导论[M]. :中国大百科全书,l996 ,75 .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力)、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理智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根据年龄和智力。

法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

即是否能够形成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是否能够独立的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伙企业同法人一样都是组织,因此可比照法人的条件来认定。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发展
只有同时具备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但是法律从来都是不断发展的。


格尔说过,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相反,正如天空和海面会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会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律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发展,并且法律也绝不是呆板和僵化的。

无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却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规定法人因注册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奴隶和妇女也是随着法律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得到法律的确认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并且,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从自然人到法人的变化就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现阶段,合伙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优势越来越突出,并且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合伙企业应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律起初很大一部分都收到了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前期对于合伙也是将其作为一种契约存在加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与融合,我国也渐渐看到了合伙作为社会组织体的特性,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我国法律对合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主要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并且将合伙放在自然人之后,即承认了合伙所具备的主体性质,这同以往将合伙视为契约协议放在债权中规定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伙企业法》中,2006年新修订了《合伙企业法》,这充分反映了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了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法》的初衷及目的。

同时也反映了合伙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承认合伙企业具有自己的财产和权益,需要收到法律的保护。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条规定说明不仅看到合伙的契约属性,也看到了合伙作为合伙企业的团体属性。

3、《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及第二十六到三十一条对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说明了合伙企业的决议应当有全体合伙人共同作出,这个决议不属于合伙个人的意志,是属于合伙企业的意志。

4、《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并且有属于合伙企业独立的财产。

5、《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此条规定说明了个合伙人分别出资,构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些出资的财产不再属于合伙人所有,是于是合伙企业的合法财产,并有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即合伙企业的意志决定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6、《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围;(三)合伙人的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此条规定说明了合伙企业需具备自己的名称的经营场所。

以合伙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事情。

五、合伙已经具备成为独立主体地位的条件
如何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呢?学理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要成为民事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也有学者认为,自然人和法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其包括: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7]光杰;法理学导论;复旦大学;2012(4)不管是从哪种角度来看,合伙企业都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

(一)、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着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营业。

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或自号,合伙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在核准登记的围以合伙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

2、合伙按照合伙协议成立
合伙是依合伙协议成立的。

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是合伙据以成立的基础。

合伙协议的容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合伙的目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及合伙的终止事项等。

合伙部事务的执行须由合伙人的共同意思决定,即合伙企业的意志。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是合伙经营的物质条件,即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

合伙财产用于处理合伙事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处理合伙实物,有专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是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具有很多公司和独资企业所没有的优点。

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1、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目前在实物界,合伙可以独立的承担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诉讼中。

其实质已经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法律应当予以规定,赋予其主体资格,使其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六、国际上两大法系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七、合伙与法人的比较
法人与合伙都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合伙和法人作为现今最主要的两种企业模式,有其相同点,也有很多区别。

(一)合伙企业与法人的相同点
1、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的相互合作
2、合伙人和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通常按出资比例来分配盈利或分担风险。

3、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容。

4、都必须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受商事法规的调整。

5、都是现代经济下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很重要的部分。

(二)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以合伙合同为基础,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

公司章程必须公开而合伙合同可以不公开。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合伙人之间主要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股东之间主要是重茬关系。

3、责任承担不同。

法人(这里主要指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即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合伙首先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结语:正是由于合伙企业与法人之间有诸多的相同点,而法人已经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伙企业作为区别与法人的另一经济主体,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对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影响,对市场经济同样有很大的影响。

合伙企业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独立主体地位不仅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也是与世界法律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的趋势。

我相信,合伙企业成为法律主体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伟超;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研究;《商场现代化》2010年3月(下旬刊)总第606期
[3]秋根、黄登峰.中国古代合伙制的起源及初步发展——由战国至隋唐五代[M].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32卷
[2][4][7]光杰;法理学导论;复旦大学;2012(4)
[5](德)托马斯·莱塞尔. 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J ]. 中
外法学,2001 ,(l )
[6](德)罗伯特·霍恩. 德国民商法导论[M]. :中国
大百科全书,l996 ,75 .
[9]钱敏;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
[8][10]王全弟;民法总论(第二版);复旦大学;201012月
[3]王保树;合伙企业团体能力的思考大纲;清华大学法学院;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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