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信息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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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信息安全要求
一、外事接待工作中的保密
1、接待外宾参观,要明确划分参观范围,标明禁区,规定参观路线和参观项目,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要临时擅自扩大参观范围。
2、允许参观的项目一般应允许摄影。如有个别不允许摄影之处,应事先通知外宾,并在现场设置“请勿摄影”的中、外文说明。
3、在接待外藉人员考察实习时,应按中外双方协议和接待方案的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写出对外介绍或提供实习范围的详细提纲,统一对外口径,做到既严守秘密,又适应涉外工作的需要。
4、不安排外藉人员去非开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时,要由接待部门征得非开放单位和地方外办同意,确定保密措施,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因公出国工作中的保密
1、出国团组应设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出国前应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制定保密措施,列入出国活动方案,回国后应进行检查和总结。
2、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出国执行技术和设备采购签约任务的人员、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人员,不准将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4、出国人员应严格执行我驻外使馆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在国外不准用信件、明码电报、电话向使馆或国内汇报、请示或询问秘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5、在不宜场合,不得谈论内部事务和内部机密。
三、对外提供技术资料工作中的保密
1、凡属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须对外提供的秘密和内部技术资
料、样品等,原则上可以对外提供,但应搞清其目的和用途。提供资料的品种、数量和精度都严格限制在确实有关的范围之内,并应区别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有关资料、样品应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股份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对外提供时,应要求对方不得将资料转交给第三方使用。
2、在商务谈判中,未经批准,严禁将机密材料提交给对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提交给第三方。
3、向外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统一登记立卷归档。
四、对外提供论文和通信中的保密
1、送往国外的论文或讲稿,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科技人员可以与外藉科技人员进行通讯联系,但在通讯中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对外的问题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智力引进工作中的保密
1、引进的专家,凡属在业务工作中必须接触和知道的非核心秘密,一般都可以适当放宽,但和工作无关的非核心秘密仍需注意保密。
2、引进智力。在聘请专家前,要根据应聘专家可承担的业务工作,认真研究和确定可以对他放宽的非核心秘密,并对与专业工作有关的和可以放宽的非核心秘密提出建议,报股份公司审批。
3、应聘专家有承担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在聘请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写明遵守我保密法规等内容。
六、对外宣传工作中的保密
1、有关输油气生产建设和技术进步成就的对外宣传,不应涉及不宜对外的内容。
2、宣传报道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时,应采取慎重态度,禁止公开报道合同和协议中规定的我们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发稿前涉及有关单位情况的,应由涉外专业保密领导小组审核,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议定,报股份公司保密委员会或股份公司批准。
3、严禁在公开报刊、杂志上报道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资料及效仿外国专利技术、工艺、设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