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中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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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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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docx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内科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 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 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 分,“医疗质量状况”占 260 分,“科研与教学”占100 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 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 个月以上标准序号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1503 分;规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划欠合理得 1 分;无规划不3划得分。

发展环境 1政策、措施齐全,须为医院内重点学科得 2 分;政策措施不完善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5)2 或不得力得1 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是医院重点的政策或措施学科不得分。

至少有 2 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80 张,得8 分;每增加10 张床10床位数专科加 1 分,总分不超过 10 分。

2规模(20)平方米得 10 分;每减少 1 平方米,扣 5 分;少于 4 平方米不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10得分。

临床药学省级重点专科标准

临床药学省级重点专科标准

临床药学科湖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共1000分:“基础条件”125分、“医疗技术队伍”165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380分、“医疗质量状况”230分、“科研与教学”100分。

二、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 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原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本标准中所指的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八、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第 1 页共14 页第 2 页共14 页第 3 页共14 页第 4 页共14 页第 5 页共14 页第 6 页共14 页第7 页共14 页第8 页共14 页第9 页共14 页第10 页共14 页第11 页共14 页第12 页共14 页第13 页共14 页合计:484分第14 页共14 页。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中华医学会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中华医学会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共900分,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占16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药学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专科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 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八、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第 1 页共25 页第 2 页共25 页第 3 页共25 页第 4 页共25 页第 5 页共25 页第 6 页共25 页第7 页共25 页第8 页共25 页第9 页共25 页第10 页共25 页第11 页共25 页第12 页共25 页第13 页共25 页第14 页共25 页第15 页共25 页第16 页共25 页第17 页共25 页第18 页共25 页第19 页共25 页第20 页共25 页第21 页共25 页第22 页共25 页第23 页共25 页第24 页共25 页第25 页共25 页。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临床药学资料审核评分表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临床药学资料审核评分表
10
参评医院按个数排名打分。
ADR分析报告(份)
10
参评医院按个数排名打分。
药物信息和药物咨询(药讯)
10
有专职药师从事药物信息工作,得5分;有药讯,得5分。
信息化治理
20
医师处方提示、药师审方、处方点评、合理用药治理实现信息化治理,有其中2项得20分,多1项得10分。
门诊药物咨询
10
门诊药物设置独立的药物咨询室,得2分;咨询常规化(每周5天)得2分;配备满足咨询需要的设施得2分;有记录得2分;有反馈,关注患者用药结果得2分。
药学工作能力
10
能够把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为医院促进合理用药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并取得成效,主持开展新技术、新方法1项以上,年应邀在省、部级以上做临床药学学术报告2次以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减分。
教学科研水平
5
评估前3年:主持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得2分;承担省级课题2项以上得1分;SCI收录论著2篇或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得1分;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得1分。
2.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人均用药天数
3.外科手术前0.5-2.0小时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
15
1个指标得5分,参评医院按百分率排名。

科研与教学
80
主办学术会议
5
国际性学术会议3分,全国性学术会议2分,省级学术会议1分
16
专科研究方向与规划(15)
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药物治疗学研究
5
关注药物应用方法、治疗结果,回答临床药物应用中的问题;为临床药物应用提供依据,指导临床药物应用得5分
受邀在国(境)内外召开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情形
10
评估前3年,有5人次在全国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得10分,4人次6分,3人次4分,2人次2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医院将建设与发展重心转移到维护公益性质、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一)项目目标任务。

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三级医院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湖北省临床药学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湖北省临床药学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湖北省临床药学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六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组织与管理”占90分,“基础条件”占160分,“药品质量与安全”占23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230分,“人才队伍建设”占190分,“教学、科研与制剂”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本标准中的“创新项目”指省内尚无先例。

七、此标准用于答辩评审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为“一票否决”项目。

评审中出现“一·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附件6:烧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所在医院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附件7:眼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35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35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一、引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临床医疗水平,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

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制定试点评分标准,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估专科的临床实力和科研水平。

二、评分标准1、临床诊疗能力(40分)(1)诊疗技术:评价专科在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的诊疗技术水平,包括手术操作、介入治疗、药物治疗等。

(2)诊疗规范:评价专科在执行诊疗规范、优化诊疗流程方面的表现,以及针对特定疾病建立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情况。

(3)医疗质量:考察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不良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科研能力(20分)(1)科研项目:评价专科在承担国家级、省级等各级科研项目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级别及获奖情况等。

(2)学术论文:评价专科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重点考察论文的原创性、科学性和影响力。

(3)技术创新:考察专科在临床医学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等。

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15分)(1)人才培养:评价专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成果,包括医学生培养、进修医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

(2)团队结构:考察专科的学术带头人、骨干成员的学术背景、专业特长及影响力,评价团队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势互补情况。

(3)团队协作:评价专科内部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和能力,以及在重大项目和突发事件中的表现。

4、社会服务与医德医风(15分)(1)社会公益:评价专科在公益活动、健康教育、基层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2)服务满意度:了解患者和家属对专科医疗服务的评价,包括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效果、就诊流程等方面的满意度。

(3)医德医风:考察专科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行医、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患者和家属对医德医风的认可度。

5、综合管理(10分)(1)管理创新:评价专科在医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和成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8•【文号】卫办医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肿瘤科等14个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赵靖、张文宝电话:************、68792730传真:************附件: 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2.感染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3.康复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4.运动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5.疼痛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6.小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7.变态反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8.老年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9.器官移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0.口腔粘膜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1.儿童口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2.口腔正畸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3.口腔种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14.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附件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3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3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对药物基因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

对药物基因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

对药物基因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钱豪英,李榕,后晓群,蔡沁雯,周剑斌,舒薇*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上海200070摘要目的:探讨药物基因检测在个体化给药、安全用药及指导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和意义。

方法:收集本院2019年5〜8月的药物基因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通过药物基因检测后,在阿司匹林使用患者中,21例(12.14%)更换了治疗方案,3例(1.96%)需要密切监测药物不良反应;在氯吡格雷使用患者中,95例(58.28%)需要进行剂量调整及药物更换;在华法林使用患者中,2例(18.18%&进行了剂量调整;在他汀类药物使用患者中,5例(4.88%)进行了剂量限制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在卡马西平使用患者中,3例(37.5%)需要警示严重不良反应发生并更换治疗药物。

结论:通过药物基因检测开展必要的药学服务,予以指导临床用药,并促进个体化用药$关键词药物基因检测;临床药师;个体化用药中图分类号R96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7806(2020)06-438-05国家卫计委在2012年发布的《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中,提出药学部门应对临床开展个体化治疗方案的设计和指导叫临床药师可以对药物基因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内容包括药物相关基因突变与治疗药物药效、不良反应之间的关系,由此将解读结果提供给临床并参与临床用药方案的制定和调整,预警药物不良反应。

为了探讨临床药师在药物基因检测工作中的作用以及该检测在药物个体化用药治疗中的意义,现将本院临床药师参与解读的2019年一时段的429例药物基因检测报告作回顾性统计分析&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收集2019年5~8月本院临床药师参与解读的药物基因检测报告病例。

1.2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查阅实施药物基因检测患者的解读报告,分别归纳患者的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药物开展基因检测的总体情况,包括检测品种数、检测例次、科室分布情况、患者基因型分布等& 1.3基因检测本院与上海美吉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合作,利用该公司的标准化的“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者简介钱豪英,男,主管药师E-mail:qhy_fox@P通讯作者舒薇,女,主任药师E-mail:收稿日期2020-07-01修回日期2020-08-27和该实验室配备的Applied Biosystems3730XL DNA Analyzer检测仪进行药物相关的基因检测。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一、基础条件1.专科规模床位数量专科病床数量达到80张及以上,每增加20张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低于80张不得分。

2.医疗技术队伍1)年龄结构:小于45岁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得5分。

2)学历结构:研究生学位人员比例≥70%得3分,≥80%得5分。

低于70%的比例不得分。

3)职称结构:高级职称医师总数比例≥20%得3分,≥30%得5分。

低于20%的比例不得分。

二、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1.平均年出院人数评估前3年,年均出院人数2500人次得10分,每增加200人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2.平均住院日评估前3年,平均住院日≤14天得12分;≤13天得15分。

14天不得分。

3.疑难病例比例评估前3年,结合出院诊断;非脑血管病例病的神经系统疑难病比例>40%,得满分;每降低1%扣1分;非脑血管比例<20%者不得分。

4.诊断符合率评估前3年,诊断符合率≥95%,得20分;每降1%,扣4分;低于90%不得分。

5.甲级病案率评估前3年,甲级病案率大于90%得15分,每降1%,扣2分;有丙级病历,不得分。

三、医疗质量状况1.病区质量评估前3年,基础护理合格率≥95%,得10分,每下降1%,扣2分;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5%,得5分,每下降1%,扣2分。

2.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估前3年,医院感染发生率小于10%得10分,医院感染漏报率小于10%得10分。

不达标者均不得分。

3.正高、副高职称医师数/医师数四、专科能力评价体系1.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评估前3年,基础护理合格率≥95%,得10分,每下降1%,扣2分;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5%,得5分,每下降1%,扣2分。

2.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估前3年,医院感染发生率小于10%得10分,医院感染漏报率小于10%得10分。

不达标者均不得分。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试行 )本标准分 5 个部分, 共 900 分,其中 “基础条件 ”占 80 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 ”占 160 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 ”占 300 分,“药学质量状况 ”占 260 分,“科研与教学 ”占 100 分。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专科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 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 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 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 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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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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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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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备注一基础条件80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5专科建设管理组织完善,得2 分;规划合理,得 2 分;执行效果好,得 1 分。

1发展环境(10)政策、措施齐全、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 5 分;政策措施5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得2 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不得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含评分标准通用部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含评分标准通用部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含评分标准通用部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能力和整体救治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模式,完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为在全国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三、组织管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做好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申报医院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试点内容(一)试点专科。

本次试点的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为试点专科。

通过评估,每个专科确定一定数量的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若干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试点办法。

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科标准。

通用标准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3);评分标准的专科部分将于评估前另行发布。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95分,“中医医疗技术队伍”占165分,“中医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8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110分,“科研与教学”占15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该专科整体实力强,中医诊疗水平高。

(三)专科医疗质量好,工作绩效高。

(四)专科人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科人才队伍。

(五)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六)认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任务,在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科室中医特色优势明显,在疾病的诊治过程和理法方药的应用中体现中医的思维理念,中医临床疗效明确,优势病种治疗有明显特色。

(八)科室评估前3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也不得负分。

1五、专科带头人是指具有中医正高级职称、中医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专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负责人。

六、专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中医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专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中医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2345678910111213141516。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六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5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1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50分,“科研与教学”占180分,“生物安全”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5年时间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执业地点所在医院的人员。

五、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

标注*项需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并经所在医院盖章确认(如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明确,视为无效)。

六、申报本标准评审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医院为三级医院。

2、申报的检验科不应包括检验科以外的检测实验室,其检测能力需涵盖以下亚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及体液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

3、学科带头人是本科室第一负责人,正高级职称,具有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序号重点专科名称医院名称序号重点专科名称北京医院1传染病科(1)北京协和医院2儿科(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宣武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10康复科(1)北京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宣武医院 12临床药学(1)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医院 心血管内科(7个)呼吸内科(7个)123专科护理专业(6个)神经内科(6个)4临床护理专业(6个)56检验科(6个)6肝病科(3)7骨伤科(2)3肺病科(3)4风湿病科(2)5妇科(2)8护理学(3)9急诊科(2)11老年病科(3)13内分泌科(3)14脑病科(4) 15皮肤科(2)16脾胃病科(6)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科分类排序一览表国家卫生计生委 按专科分类排中日友好医院 17神志病科(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宣武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19外科(1)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1血液病科(1)北京友谊医院 22眼科(1)北京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4肿瘤科(3)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宣武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北京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 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8肾病科(2) 7老年病科(6个)8普通外科(5个)9泌尿外科(5个)20心血管科(4)23针灸科(2)10妇 科(5个)11重症医学科(5个)12重点实验室(5个) 13感染性疾病科(5个)14骨 科(4个)15内分泌科(4个)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三博脑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市道培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16产 科(4个)17麻醉科(4个)18消化内科(4个)19神经外科(4个)20眼 科(4个)21急诊医学科(4个)22病理科(4个)23药学部(临床医学4个)24肿瘤科(4个)25血液科(3个)26胸外科(3个)27儿科重症(3个)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世纪坛医院 北京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口腔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口腔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口腔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安定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口腔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博爱医院 45手外科北京积水潭医院 46口腔科(牙周病)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47地方病科北京友谊医院 48精神病科/重点实验室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49烧伤科北京积水潭医院 50口腔种植专业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28耳鼻咽喉科(3个)29风湿免疫科(3个)30整形外科(3个)37口腔颌面外科专业(2个)31变态反应(3个)32医学影像科(3个)33肾病科(2个)34心脏大血管外科(2个)35儿科呼吸专业(2个)36口腔科(牙体牙髓2个)43口腔正畸专业(2个)38口腔修复专业(2个)39皮肤科(2个)40精神病科 (2个)44康复医学(2个)41职业病(2个)42运动医学科(2个)51儿童口腔专业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52口腔黏膜专业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53疼痛科中日友好医院 54小儿外科 北京儿童医院计生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分类排序一览表(中医类)医院名称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说明: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800分制,其中“组织管理”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2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 占100分;医院自评分数少于500分不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二、申报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
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
3. 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
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无特别注明,其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达到8个月以上。

医院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医院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XXXX医院
临床药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评分标准)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共900分,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占12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药学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综合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3.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4. 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

5.医院合理用药规范、安全、合理;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研究型论文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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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
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共900分,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占16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药学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专科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 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八、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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