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和争议往往难以避免。
而鉴定程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个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公信力。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剖析1.鉴定机构不独立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使得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失去客观公正性。
2.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人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准确性。
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使得鉴定程序容易出现问题。
4.鉴定依据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只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本身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案件全貌的把握,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5.鉴定周期过长建设工程案件鉴定过程繁琐,周期过长,使得当事人承受过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二、解决办法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2.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3.加强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便于当事人监督。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要关注质量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案件的整体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优化鉴定周期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6.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对鉴定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强化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依据鉴定结果顺利解决纠纷。
要想解决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的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写在前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问题,司法鉴定属于典型的跨专业问题,比较复杂;熟谙工程、法律、造价等三个专业领域的工程从业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务、律师和法官、仲裁员等)、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较少,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争议非常大。
笔者阅读了1043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案例,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中归纳了124条裁判规则,其中司法鉴定18条,工程价款36条,工程价款违约金、工程价款利息、质量保证金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17条,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修复费用1条,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2条,合同变更1条,合同解除5条,合同效力12条,挂靠4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条,税收7条,其他14条;基于此,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笔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3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
2. 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或者是否同意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由争议各方决定。
3. 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由谁决定?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决定。
4.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答: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时需要启动司法鉴定。
5. 争议各方对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问题存在争议,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答:既然争议各方,诉诸法律,应由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来判断是否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郭晨蕾律师。
一、司法鉴定及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运用建筑学技术或知识,对诉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实践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和建设工程工期鉴定,相关鉴定事项所涉及内容及鉴定机构详见下表:二、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1.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究竟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直是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及承办律师所关注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法院认为可能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需依职权进行鉴定的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
一、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对象
司法鉴定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大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或待证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据此,只有涉及专门性问题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条明确规定,“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综合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存在以下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1: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均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裁判观点2:工程量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时,可申请全案工程量鉴定。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25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25个问题作者:陈浩,上海劳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1769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梳理了234条裁判规则,其中司法鉴定28条;2021年3月24日笔者在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上发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该文章的阅读量接近8000,这是我在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上发表的数十篇文章中阅读量最高的一篇;以上,充分说明司法鉴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故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
鉴于此,在30个问题之外,本次笔者将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25个问题。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 1.有结算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裁判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答:可以。
比如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发包人不认可的,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答:需要。
比如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亦龙公司以佳世达造价公司出具的《预(决)算评审报告》为证据请求以此评审报告评审的工程总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
一、二审中,固阳县政府、固阳县交通局均主张《预(决)算评审报告》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常见的鉴定问题
建设⼯程合同案件中常见的鉴定问题建设⼯程施⼯合同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借助⼯程鉴定对⼯程造价、⼯期、质量、修复费⽤等予以确定。
⼯程鉴定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精准,当事⼈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争议较⼤。
(⼀)要防⽌以鉴代审,慎重鉴定如何利⽤司法鉴定认定事实,必须由法院⾏使审判权确定。
⼈民法院根据建设⼯程施⼯合同案件审理需要进⾏司法鉴定的,要尊重合同中有关⼯程价款结算⽅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程造价、⼯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应严格把握鉴定的启动程序,避免多次重复鉴定,对于双⽅当事⼈对⼯程价款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主张鉴定的,⼀般应不予⽀持。
当事⼈对鉴定意见⼀部分提出异议且该异议经审查成⽴的,原则上仅针对该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应随意扩⼤鉴定范围。
同时应当严格把握质量鉴定与重新鉴定启动的条件,不能使其成为拖延⽀付⼯程款的⼿段。
(⼆)关于质量鉴定建设⼯程验收合格以后,或者没有竣⼯验收,但发包⼈擅⾃使⽤,发包⼈在诉讼中,请求对承包⼈所承建的⼯程质量进⾏鉴定的,⼀般不予⽀持。
如果涉及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程质量,只有在发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提供重⼤缺陷的⾜够证据后,才可以启动鉴定。
并且,鉴定范围应该严格限于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规范进⾏鉴定。
(三)关于重新鉴定当事⼈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已经对建设⼯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诉讼中⼀⽅当事⼈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除⾮当事⼈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违反当事⼈有关鉴定程序、依据等有效约定,并对鉴定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鉴定⼈⽆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法解决。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
料
一、前言
鉴定程序是建设工程案件中关键的环节,其是否规范、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不少问题,如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专业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对于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鉴定报告的真实性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一直备受关注。
有的鉴定报告在关键问题上存在隐瞒或歪曲事实,有的甚至是虚假的。
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包括:鉴定人的行业背景和立场、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监管不力等。
2. 鉴定报告的完整性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报告的完整性也是一个存在问题。
一些鉴定报告中存在重要信息被省略、不规范的鉴定流程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鉴定人员对于鉴定流程的不严格把控和不完全了解。
3. 鉴定人员的专业性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是个让人头疼又关键的事儿。
就拿我之前碰到的一个案子来说吧,那真叫一个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
这个案子涉及到一家建筑公司和一个开发商,因为工程竣工后的造价结算闹得不可开交。
建筑公司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可开发商给出的结算款远远低于他们的预期。
于是,双方就这么杠上了,一路闹到了法庭。
咱先说说这工程本身,那可不是一般的复杂。
从打地基开始,到主体结构的搭建,再到内部的装修和各种设备的安装,每一个环节都牵扯到大量的材料、人工和技术。
而且,施工过程中还出现了不少变更和调整,有的是因为设计的修改,有的是因为现场的实际情况。
这些变更就像是一颗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造价上的争议。
到了鉴定环节,那更是乱成了一锅粥。
鉴定机构的专家们一到现场,就被各种资料和数据淹没了。
施工图纸、变更通知、材料采购清单、工人考勤表……一堆堆的文件堆得像小山一样。
专家们得一点点地梳理、核对,眼睛都看花了。
就说那些材料吧,什么型号的钢材、什么品牌的水泥,价格都不一样。
建筑公司说他们用的都是高质量的材料,价格自然高。
可开发商不认账啊,非说按照市场平均价来算。
这可咋整?鉴定人员就得四处去调查市场行情,还得辨别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还有人工费用,这也是个大麻烦。
建筑公司说他们的工人加班加点,工资得往上调。
开发商却觉得这是无理要求,说合同里早就规定好了人工单价。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鉴定人员就得去核实工人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记录,这可费了好大的劲。
而且,这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掺和进来了。
开发商指责建筑公司有些地方做得不达标,要扣钱。
建筑公司当然不服啦,说那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做的。
这一来二去的,鉴定的范围又扩大了,不仅要算造价,还得评估工程质量对造价的影响。
整个鉴定过程就像是走在一条充满迷雾的小道上,每前进一步都困难重重。
专家们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个不小心就判断失误。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环节。
它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裁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过程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就存在一定的挑战。
在众多的鉴定机构中,如何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公正客观且经验丰富的机构并非易事。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在专业资质上存在瑕疵,或者其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这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比如,某些机构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缺乏足够的鉴定经验,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疏漏或错误。
其次,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需要大量的材料作为依据,如工程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施工日志等。
然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存在伪造、篡改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鉴定前对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但由于审判人员并非工程专业人士,在审查过程中可能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
此外,即使材料真实完整,不同的鉴定机构对相同材料的理解和运用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再者,鉴定标准和方法的不统一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扰。
目前,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规则和计价方式。
这就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给出相差较大的鉴定结果。
例如,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有的机构可能采用清单计价法,有的则可能采用定额计价法;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有的依据市场询价,有的则依据政府指导价。
这种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
另外,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也值得关注。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如通知当事人到场、组织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鉴定机构可能会忽视这些程序,导致当事人对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而且,鉴定过程中的时间管理也常常出现问题,鉴定周期过长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颇为复杂且关键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更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结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过程往往充满了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程序就存在不少争议。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机是否恰当常常成为争论焦点。
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诉讼初期就急于提出鉴定申请,而此时案件的基本事实尚未清晰,导致鉴定工作缺乏必要的基础和方向。
相反,也有当事人拖延申请鉴定,使得案件审理进程受阻,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目前,市场上的鉴定机构良莠不齐,其专业水平、资质和信誉存在较大差异。
有些鉴定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或不科学。
而且,在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例如,是否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再者,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提出质疑,认为存在虚假或遗漏的情况。
这就需要法院在鉴定前对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但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性较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另外,鉴定标准和方法的不统一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的鉴定机构在进行造价鉴定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给法院的裁判带来了难度。
例如,对于某些工程量的计算、材料价格的确定以及费用的计取等方面,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也不容忽视。
有些鉴定人员可能会受到利益诱惑或者外界压力的影响,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外,鉴定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当接触也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
当事人往往对鉴定意见提出各种异议,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进行有效的质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造价问题进行法律调查和鉴定,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之一是确定适用的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如工程规模、材料价格、工程实施方法等。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确定适用的鉴定方法。
解决这一难点的对策是建立起科学的鉴定方法体系,将各种鉴定方法进行分类和整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之二是数据获取的问题。
鉴定过程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工程材料等。
这些数据往往并不完整或难以获取。
解决这一难点的对策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存储系统,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之三是专业技术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武器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对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成本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的理解。
司法鉴定人员往往不具备完全的专业知识,对于技术细节理解不够深入。
解决这一难点的对策是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建立鉴定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定过程,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之四是需要综合判断。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要全面、准确地判断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并作出相关的鉴定结论。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判断过程十分复杂和困难。
解决这一难点的对策是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方法,将各个因素进行合理的权衡和综合分析,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的判断。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些难点,但通过建立科学的鉴定方法体系、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存储系统、专业化和多元化的鉴定人员队伍以及综合判断的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难点,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是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
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种专业的技术手段,在审判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资质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保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至关重要。
有些鉴定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此外,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也存在一定的漏洞,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可能混入其中,给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鉴定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需要依赖大量的资料和证据,如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变更通知、签证单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资料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鉴定人员可能不得不依靠主观判断和推测来进行造价评估,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从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材料的移交,到鉴定过程中的现场勘查、听证等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程序的不规范,导致鉴定过程出现瑕疵,甚至鉴定结果被推翻。
例如,在鉴定材料的移交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确认,就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样影响着鉴定的质量。
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因为专业水平不足,对工程技术和造价管理的理解不够深入,从而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
更有甚者,个别鉴定人员可能受到利益的驱使,违背职业道德,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外,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也常常引发争议。
在审判中,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但最终的承担方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确定。
如果鉴定费用过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鉴定费用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由法院依法组织的专家进行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过程。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常常会面临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难点一:技术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需要掌握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
对于大部分法官来说,他们并非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技术难题。
对策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前,应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师、工程师等进行培训,或组织法官参观考察一些典型工程项目,加深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方面的了解。
对策二: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负责进行技术鉴定。
在法官所组织的鉴定过程中,引入这些专家为法庭提供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难点二:证据收集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支付证明、记账凭证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难以保全或难以认定。
对策一:加强证据保全法院应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保全工作。
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建立相应的证据保全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并做好存档工作,以备后续鉴定使用。
对策二:广泛听证取证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可以广泛开展听证取证工作。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专家论证、提供实物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基于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
这样可以弥补证据收集不全的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难点三:鉴定结果争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认为鉴定结果准确,另一方则认为存在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在多个鉴定意见中进行判断,有时会面临困难。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确定工程价款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难点。
首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程序就可能存在争议。
通常,当事人申请鉴定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对于初步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在不同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时,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另一方恶意申请鉴定以拖延诉讼进程,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
这就需要法官在审查申请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确有鉴定的必要,以避免不必要的鉴定程序启动。
其次,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鉴定机构的资质、专业水平和信誉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经验,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疏漏或错误。
而且,不同鉴定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这也会造成鉴定结果的差异。
因此,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和信誉,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收集和认定也是一大难题。
建设工程涉及的资料繁多,包括合同、图纸、变更通知、签证单、施工记录等。
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往往难以确定。
有时,当事人可能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材料,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鉴定机构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和甄别,但由于其并非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就需要法院在必要时给予协助和指导,确保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鉴定标准和方法的适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可能适用不同的规范和标准。
而且,在具体的鉴定方法上,如工程量的计算、价格的确定等,也存在多种选择。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和方法,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说明其依据和理由。
但在实践中,有些鉴定报告对鉴定标准和方法的阐述不够清晰,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近年来,建设工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案件居多。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机构不独立、鉴定程序不公开、鉴定方法不严谨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导致了一些失实的判决结果,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鉴定程序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解决方案进行初探。
一、加强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鉴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鉴定结果是否公正。
为了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将鉴定机构与评估机构分开,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评估公司利益的干扰,使鉴定结果更加公正。
2. 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只有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才能发出权威性的评估报告。
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证等措施,可以有效增强鉴定机构的权威性。
3. 强制执行独立的鉴定意见在判决案件时,应强制执行独立的鉴定意见,不允许法院或当事人擅自干扰鉴定过程,以免产生失实的判决结果。
二、规范鉴定程序的公开性鉴定程序的公开性是确保鉴定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鉴定程序,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公示鉴定机构的信息公示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和资质等信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透明度。
2.公开鉴定过程和结果在鉴定过程中,应让当事人知道鉴定过程和方法,让当事人可以进行监督。
在鉴定结果发布后,应公开鉴定报告,可以使主审法官和当事人知晓鉴定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提高公正性。
3.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在鉴定程序中,各项规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不能随意变更,避免对鉴定程序进行干扰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三、严格执行鉴定法律作为判决一项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鉴定报告应该具备更高的法律权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国家的推进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难点,如何应对这些难点,提供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难点分析1. 鉴定标准不统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建筑工程造价标准、造价相关技术规范等。
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会受到当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市场状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保证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2. 资料不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以及原始凭证等。
而在实践中,有些资料难以获得,或者存在丢失、损毁等情况,使得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影响。
3. 专业知识不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多种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设计等。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鉴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进行准确鉴定,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客观性难以保证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行业评价标准、施工过程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使得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二、对策分析1. 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要解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入手。
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定期更新和完善。
同时,开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使其具备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鉴定质量和权威性。
2. 完备鉴定资料管理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完备的鉴定资料。
因此,需要建立全面、完善的鉴定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的保存、保管和使用,保证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应该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践案例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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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裁判规则2: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证据证明力。特别是鉴定意见如 果与自认法则、司法认知、经验法则相违背时,法院有权依自由裁量否 定其证据证明力。
❖ 1、证据法学:鉴定人是证据方法,鉴定意见是证据资料,用鉴定意见 来证明“待证事实”(主张+证明责任)。
❖ 2、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辅助法官发现事实 的手段。
❖ 3、证据认证:(1)一种法定证据形式;(2)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证 据证明力(法定证据规则);(3)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规则)。(4)意见证据规则(效力非绝对 )。
三、鉴定的启动
鉴定启动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申请 ❖ 1、证明责任。(1)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待证
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该当事人负有申请的义务。(2 )如果其未申请鉴定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 真伪不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2、举证期限。(1)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 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 明的,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应当遵守 举证期限的限制,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1、申请被驳回的:如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过鉴定申请但被不当驳回 ,则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
❖ 2、未履行证明责任的:如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后 未申请、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预缴鉴定费用、未 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则可视为其在一审 中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不应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鉴定规范》2.0.3规定:鉴定事项:指鉴定 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 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 要其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 项目。(前提条件)
❖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我国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还是“优势证据”? ❖ 法律来源:《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
❖ 《规范》2.0.1,工程造价鉴定接受人民法院或或仲裁机构委 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 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专门性问题
❖ 《民诉司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 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 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 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 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 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 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弊端:(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单方选 定;(2)鉴定材料单方提供且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程序;(3 )鉴定的具体事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4)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 及法院监督。 ❖ 2、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质审分离)。 ❖ 3、专家辅助人的效果不佳(适用率低) ❖ 4、采纳率:“以鉴代审”。基本采纳。(《规范》5.11.1,鉴定意 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 3、应依职权鉴定的:案件符合依职权鉴定条件而在一审未予鉴定 的,裁判者应考虑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鉴定的启动
❖ 裁判规则3: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 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 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无法纳入民事诉讼 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
❖ 裁判规则4: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行政审计结 论不得替代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有其固 有的法定程序。
❖ 一是协商。协商确定鉴定人。 ❖ 二是指定。两种情形: 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情形; 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情形。 ❖ 决定和委托鉴定为人民法院工作。当事人协商意见
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 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函。
三、鉴定的启动
❖ 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可以启动重新鉴定 情形(1)原鉴定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问 题;(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明显 依据不足。
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 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 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审判问题:高度盖然性(优势)达75%为标准?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以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
❖ 注意问题:即使原鉴定意见有瑕疵或缺陷,但可以 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的,不予重新鉴定;(尽可能不重新鉴定的原则)
三、鉴定的启动
❖ 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造 价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后 果。
三、鉴定的启动
❖ 鉴定启动的方式之二:法院依职权启动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鉴定的启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专门性问题
❖ 裁判规则5:鉴定要求与证明目的应具有直接性,否则不予 鉴定 。
❖ 法院认为:一方请求二审法院对《索赔报告》和附清单函上 实际施工人的签字时间进行鉴定,以证明实际施工人是受胁 迫的,但因该鉴定请求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未 予准许并无不当(倒签#受胁迫)。
(一)专门性问题
三、鉴定的启动
❖ 3、关联性(相关性) (1)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则鉴定
意见必然因欠缺证据的关联性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启动鉴定 程序没有必要且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2)申请鉴定的事项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无意义的,也属于没 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 4、质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 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和裁判认定规则
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
❖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三、鉴定的启动 ❖ 四、鉴定检材 ❖ 五、诉前鉴定的效力 ❖ 六、开工时间的鉴定 ❖ 七、质证 ❖ 八、鉴定意见书 ❖ 九、重新鉴定 ❖ 十、鉴定机构 ❖ 十一、鉴定方法 ❖ 十二、补充鉴定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立法修改:《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适应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和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需要。
❖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 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机构,裁判员+运动员。对错误鉴定内容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 ❖ (5)程序:鉴定人回避制度落实存在漏洞。 ❖ (6)释明:法官给予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释明不力。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二、鉴定内容方面 ❖ 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
质量鉴定(包括修复费用鉴定)、安全事故鉴定等。 (1)范围确定不当;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
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 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证明责任的误 用问题)。 (2)鉴定方法:确定不当;计价方法失当; (3)鉴定意见:逻辑论证、因果关系不充分; (4)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或人员的结论差距大;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三、鉴定意见审核和采信问题 ❖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审查把握: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
❖ 法律根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 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 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一、鉴定程序方面: ❖ (1)周期:鉴定效率低,工程鉴定期限过长(28%+21%) ❖ (2)启动: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把握松,重复鉴定多; ❖ (3)质证:资料未经质证作为鉴定依据(补充材料); ❖ (4)管理:鉴定机构多头管理问题突出。(非第三方独立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
❖ 裁判规则1:在双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亦未就工程 价款如何结算形成新的合意,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的情形下,基 于当事人申请,准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 额。
❖ 法律规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或盖然性权衡) ❖ 大陆法系:就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 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即可予以确认。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大陆法系: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 间分为4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 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其中 0%为绝对不可能,100%为绝对肯定,50%为可能与不可能 同等程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