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团演出合作合同书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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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作合同书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合作主题:合同双方就共同策划、投资,运作“XX歌舞团市演唱会”(以下简称“演出”)。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书的各条款:
第一条:合同双方在演出中主体地位以双方确认的推广文字为准。
第二条:投资权益分配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本次演出,双方投资权益分配如下:
1、甲方在演出合作中的投资权益分配比例为0%
2、乙方在演出合作中的投资权益分配比例为0%
第三条:关于演出
1、演出主题:XX歌舞团市演唱会
2、演出时间:20 年月号
3、演出地点:市体育场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关于此次演出筹备的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剧场合同书、演出许可证),甲方在此保证,所出示给乙方的书面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在乙方支付投资款项前,无任何书面文件证明拥有此次演出的版权,乙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如造成乙方经济受损,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违约的权利。
2、甲方需提供乙方书面的本次演出财务支出费用成本预算供乙方投资参考。甲方负责本次演出的账务处理,如产生本合同上述约定以外的账务,甲方需书面告知乙方。鉴于乙方投资本次演出,乙方对于账务支出、收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故对在演出过程中所出资的各类财务支出、收入等处理甲方需制作表格汇总并提供专用软件账号提供给乙方查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各类费用支出凭证或相应费用票据证明。
3、甲方负责办理完结演出按各项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规定需要的一切报批手续。
第五条:乙方义务
1、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成本预算,总预算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在20 年月日前投入资金¥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作为投资款项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的投资款项必须用于“XX歌舞团市演唱会”的运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款项用途。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开户行:支行
开户账号:
第六条:甲乙双方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协调演出场地的租用及与演出场地有关的全部事务。
2、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与文化部、文化局、公安、交通大队、消防等部门的事务协调。
3、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演出的整体宣传事务。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全部演职人员的接待事务。
5、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完成各项演出相关杂务。
第七条:投资收益分配
1、在本次演出期间,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获得第三方现金赞助,则获得第三方赞助的一方可自行留取赞助费用的%作为相关代理费和运营费,剩下的%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2、在本次演出期间,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获得第三方现金赞助,则获得第三方赞助的一方可自行与赞助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赞助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赞助费及时到位,另一方有责任配合落实到演出活动中。
3、本项目合同的合作方式为固定回报的投资合作方式,即:无论甲方运营“XX歌舞团市演唱会”盈利或亏损,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取得固定投资的收益,乙方应取得的固定投资收益为投资总额的%,即人民币万元整。依据本条第1款、第2款,乙方非按股份比例分配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固定投资收益之内。
第八条:对外合作
1、经甲、乙双方书面共同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邀请其它第三方投资合作本次演出,但是权益出让仅限于投资比例的50%;第三方将根据投资受让比例与出让方共同享有和继承本协议各方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依据本款约定出让投资份额时,不得影响乙方的固定投资回报,如导致乙方不能取得固定投资收益的,甲方弥补乙方损失。
2、鉴于甲方为演出的主体签约方,直接承担与演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因此,此次演出将以甲方为主体进行总体运作,甲方对此次演出主承办所有事宜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如遇上述第1款中甲方转让演出义务的,需保证完成此次演出的承办合法性手续的交接或继续演出完成本次演出,如因甲方不配合旅行及转让本次演出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于此次演出不进行承办权合法转让手续或不协助乙方完成本次演出等,导致乙方在此次演出投资过程中利益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20%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结算
1、甲方须依照总预算执行。如运营资金不足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由甲方单方面支付一切超出费用。如发生预算外的应付款,须甲方支付。
2、甲方应在20 年月日前完成项目的结算并将乙方的固定投资的收益(总计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未完成项目结算工作的不影响甲方在20 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固定投资收益(总计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甲乙双方均有权利与义务监督与检查对方负责事务的落实情况,并可对对方的运作行为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内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该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如因甲方的艺人或其所属公司与甲方签订相关演出合同后,因其原因致使本次演出终止,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需要承担所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付款内容将乙方投资款及收益准时支付给乙方。
3、甲方违反第九条第2款约定迟延付款的,甲方承担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按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遇有战争、重大瘟疫、重大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等发生前无法预见、发生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演出无法如期举办的情况,甲乙双方应积极使演出延期举办演出必须取消,甲乙双方则应协调一致、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同时,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解释与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档为本合同补充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遇有本合同未约定所发生的事务,由甲乙双方及时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书面确认同样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关于本合同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