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方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矿业业权评权估评来自百度文库估论与概方论法
课程设置背景: 《矿业权评估概论》是在我国建立矿业权有偿 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并建立矿业权评估师制 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新课程。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中的重要内容。 其过程是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 和人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 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矿业权市场机制是非竞争性和竞争性并存 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出让其矿产资 源使用权,可以采用申请批准的形式,也可以 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矿业权人 之间的转让在市场中是平等自愿的交易,矿业 权人可以通过谈判、协商选择价优者成交。
三、矿业权市场结构 矿业权市场体系的结构,按矿业权所有者的 不同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 场。 1.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 批准申请或竞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的行为和因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2.二级(转让)市场: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 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分立、合并、 合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 1.矿产资源所有权概念 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联系 (1)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矿 业权属矿产资源的使用权。 (2)二者同为物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自 物权,矿业权是他物权。 (3)二者的权力客体同为矿产资源。
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
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 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法律特征 1.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 物权。 2.矿业权的主体是矿业权人,客体是被权利 所限定的矿产资源。 3.矿业权的权能内容仅指对矿产资源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 4.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5.矿业权的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 程序,遵循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变动原则。
分类二 1.使用价值:通过直接使用资产获取的资产 利益。 2.交易价值:通过转让资产获得的资产利益。 分类三 1.清算价值; 2.征用价值: 3.公平市场价值;4现行用途市场价值; 5.投资价值; 6.效用价值
三、矿业权价值类型的定义 《国际评估准则》将以市场交易为目的的资 产价值确定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 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 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 何强迫压制。 与该定义相关的概念、基础和前提: 1.评估市场价值需要采用能够反映资产特性、 与该特定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通常交易条件和 环境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二、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评估要 有起因和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 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 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 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 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 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 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等事项。
§1-4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1.矿业权评估 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 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 重要组成部分。 2.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二者与矿产资源具不可 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 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 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2.市场价值应当是评估基准日内在符合市场价 值定义的条件下,市场上能够合理形成的最可 能价格。
3.评估师不得作出关于市场条件的不切实际假 设,也不得作出高于合理市场价值水平的假设。
4.效用原则:评估任何资产的关键标准是资产 的效用,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手段都具有 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确定并量化被评估资产的 效用和途径。
二、矿业权市场特征 矿业权市场特征通过其主体、客体和机制表 现出来 1.矿业权市场的主体就是矿业权交换关系中 的当事人,由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人和中介机 构构成。市场管理者代表政府,是矿业权市场 的特殊民事主体;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是一般 民事主体。 2.矿业权市场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 采矿权,不是矿产资源本身。
3.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区别
不同点
矿业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可流转性 不同
权力取得方式 不同
灭失原因不同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
可以流转,为限制 流通物
通过申请、审批登 记和其他经批准的 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因行为和事实而灭 失
国家 不允许流转,为禁
止流通物
由宪法规定
只因实事而灭失
§1-2矿业权市场 一、矿业权市场的概念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的场所,其主体包括 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及有关中介组织; 客体是矿业权。 矿业权市场所包含的经济关系包括: 矿产资源所有者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矿业投资人 中介组织与矿业权市场交易主体的关系
四、矿业权价值的有关概念 1.矿业权价格 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 矿业权市场中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一般而言, 应由交易双方议定。 2.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一般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 款。矿业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 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 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按 国家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款项。
§1-3矿业权价值 一、矿业权价值的概念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 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二、矿业权价值的类型 分类一 1.市场(实现)价值:是在实际的市场交易 中形成的价值。 2.评估(市场)价值:是评估师通过假设市 场条件、依据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估算形成的 价值。它是一种预期价值。
该课程是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主要 专业课程。
课程主要内容: 矿业权评估的主要依据、目的、作用、原则 和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及案例、矿业权评估 报告、矿业权评估管理等。其中重点是矿业权 评估方法
第一章 矿业权概论 §1-1矿业权
一、矿业权概念 矿业权(矿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总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
课程设置背景: 《矿业权评估概论》是在我国建立矿业权有偿 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并建立矿业权评估师制 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新课程。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中的重要内容。 其过程是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 和人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 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矿业权市场机制是非竞争性和竞争性并存 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出让其矿产资 源使用权,可以采用申请批准的形式,也可以 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矿业权人 之间的转让在市场中是平等自愿的交易,矿业 权人可以通过谈判、协商选择价优者成交。
三、矿业权市场结构 矿业权市场体系的结构,按矿业权所有者的 不同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 场。 1.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 批准申请或竞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的行为和因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2.二级(转让)市场: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 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分立、合并、 合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 1.矿产资源所有权概念 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联系 (1)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矿 业权属矿产资源的使用权。 (2)二者同为物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自 物权,矿业权是他物权。 (3)二者的权力客体同为矿产资源。
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
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 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法律特征 1.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 物权。 2.矿业权的主体是矿业权人,客体是被权利 所限定的矿产资源。 3.矿业权的权能内容仅指对矿产资源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 4.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5.矿业权的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 程序,遵循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变动原则。
分类二 1.使用价值:通过直接使用资产获取的资产 利益。 2.交易价值:通过转让资产获得的资产利益。 分类三 1.清算价值; 2.征用价值: 3.公平市场价值;4现行用途市场价值; 5.投资价值; 6.效用价值
三、矿业权价值类型的定义 《国际评估准则》将以市场交易为目的的资 产价值确定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 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 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 何强迫压制。 与该定义相关的概念、基础和前提: 1.评估市场价值需要采用能够反映资产特性、 与该特定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通常交易条件和 环境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二、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评估要 有起因和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 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 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 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 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 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 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等事项。
§1-4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1.矿业权评估 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 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 重要组成部分。 2.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二者与矿产资源具不可 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 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 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2.市场价值应当是评估基准日内在符合市场价 值定义的条件下,市场上能够合理形成的最可 能价格。
3.评估师不得作出关于市场条件的不切实际假 设,也不得作出高于合理市场价值水平的假设。
4.效用原则:评估任何资产的关键标准是资产 的效用,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手段都具有 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确定并量化被评估资产的 效用和途径。
二、矿业权市场特征 矿业权市场特征通过其主体、客体和机制表 现出来 1.矿业权市场的主体就是矿业权交换关系中 的当事人,由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人和中介机 构构成。市场管理者代表政府,是矿业权市场 的特殊民事主体;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是一般 民事主体。 2.矿业权市场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 采矿权,不是矿产资源本身。
3.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区别
不同点
矿业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可流转性 不同
权力取得方式 不同
灭失原因不同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
可以流转,为限制 流通物
通过申请、审批登 记和其他经批准的 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因行为和事实而灭 失
国家 不允许流转,为禁
止流通物
由宪法规定
只因实事而灭失
§1-2矿业权市场 一、矿业权市场的概念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的场所,其主体包括 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及有关中介组织; 客体是矿业权。 矿业权市场所包含的经济关系包括: 矿产资源所有者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与矿业权人的关系 矿业投资人 中介组织与矿业权市场交易主体的关系
四、矿业权价值的有关概念 1.矿业权价格 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 矿业权市场中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一般而言, 应由交易双方议定。 2.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一般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 款。矿业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 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 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按 国家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款项。
§1-3矿业权价值 一、矿业权价值的概念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 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二、矿业权价值的类型 分类一 1.市场(实现)价值:是在实际的市场交易 中形成的价值。 2.评估(市场)价值:是评估师通过假设市 场条件、依据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估算形成的 价值。它是一种预期价值。
该课程是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主要 专业课程。
课程主要内容: 矿业权评估的主要依据、目的、作用、原则 和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及案例、矿业权评估 报告、矿业权评估管理等。其中重点是矿业权 评估方法
第一章 矿业权概论 §1-1矿业权
一、矿业权概念 矿业权(矿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总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