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养老养颐乐·金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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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养老“养颐乐·金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投资组合说明书
日期:年月日
为了加强建信养老“养颐乐·金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力争基金资产安全,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养老”)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信养老“养颐乐·金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
一、权益型投资组合
1.投资原则
遵循“价值投资、稳健增值”的投资原则,合规投资、控制风险,在适当承受市场波动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目标
在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资本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中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和权益类投资比例,通过积极策略灵活投资,实现基金的保本与增值。
3.投资范围及比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计划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要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计划投资的基本范围如下:
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计划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本计划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第四十八条以及上述条款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4.业绩比较基准
权益类产品(中证沪深300指数)*15%+固定收益类产品(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70%+流动性产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5%
5.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风险适度,预期收益相对较高,通过以深度研究为基础、价值发现为驱动的品种选择策略,在适当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对资产进行优选配置,力图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本计划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比较,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进行优选配置;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长期收益,并以发现权益市场的增值机会获取得超额收益,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适度平衡,可使年金基金分享到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6.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建信养老根据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情况确定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管理人根据政策环境和投资主题对战略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修正,结合量化辅助工具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进行动态战术资产配置调整,把握权益类、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投资收益,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带来的影响。
(2)债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调整各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充分分享债券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增长潜力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公司做独立的定
性研究,决定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7.投资禁止:
(1)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信用交易,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2)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未事先取得受托人的授权,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
(4)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8.权益型投资组合管理机构及管理费率
建信养老“养颐乐·金岁”权益型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投资管理费率
中国农业银行建信养老
养颐乐金岁集合计划华
0.7%
夏基金权益型组合
中国农业银行建信养老
养颐乐金岁集合计划工
0.7%
银瑞信权益型组合
中国农业银行建信养老
养颐乐金岁集合计划建
0.7%
信养老权益型组合
二、非权益型投资组合
1.投资原则
遵循“严控风险、安全增值”的投资原则,在高度安全性和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合规投资、控制风险,实现持续稳定的回报。
2.投资目标
依托价值分析手段,科学的管理利率和信用风险,构造主动管理型债券组合,通过债券回购的手段积极申购新股、新债,稳定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水平。
3.投资范围及比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有关规定和本计划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要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如下:
卖出
本计划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计划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本计划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第四十八条及上述条款所列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