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四章)[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法(第四章)[1]
(4)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人类的科学研究很 多受益于生物物种,正是由于仿生学,使我们获得许 多重要的发明,如雷达、飞机等。而且野生动物还以 其特有的质朴、野性体现着独具魅力的美感,给人以 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给艺术提供根本的源泉,并启 发着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5)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早已 为人类所知并充分利用。依赖于生物资源的新兴工业 更是很好的说明。
环境法(第四章)[1]
6.野生动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野生动物保护》第15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 物资源档案。
环境法(第四章)[1]
(2)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①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②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③有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 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的活动。 ④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弹具管理办法》对猎捕工具的限 制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1.人类保留自然环境的“天然本底”,从而为人类 评价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了“参考系”为人 类建立科学的人工生态系统提供了模式。
2.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他生物物种。 3.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场所,为教育提供条件、 场所。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环境法(第四章)[1]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 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 导小组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 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 《自然保护区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 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 关规定。
环境法(第四章)[1]
三、生态保护法的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 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两方面。其具体法律规范有:
1998年11月制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1992年国务院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制定《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 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颁布《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 修改)、1989年国务院制定《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 国务院制定《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 法》,1992年5月国务院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制定《城市绿化条例》等,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第四章)[1]
(2)提高环境的舒适度,满足人类的精神享受。特殊区 域的天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人类保留了精神的家园,保 留了人与自然、人与特殊的历史文化进行交流的领地。 为人类精神的舒展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是人类不可或 缺的生活的一部分。
(3)特殊区域本身也具有维护生物圈平衡、改善区域 质量的作用。特殊区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 气候、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生态效能, 可以显著改善区域性的环境。
环境法(第四章)[1]
5.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1)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对
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 物。
(2)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国务院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 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④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环境法(第四章)[1]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 一、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人工培植、在自 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衣、苔 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
环境法(第四章)[1]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 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 展和利用活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1988 年11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 动,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 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渔业法》的规定。
环境法(第四章)[1]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 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 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规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环境法(第四章)[1]
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特殊环境要素, 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对自 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具有下列意义:
其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 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 生态系统区域。
其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域;
其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其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法(第四章)
2020/11/23
环境法(第四章)[1]
第四章 生态保护法
第一节 生态保护法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与特殊区域的概念 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之间的多样化和变异性及物种 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它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 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
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如下:
环境法(第四章)[1]
(1)维持生态平衡。生物是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组成 部分。它们不仅与非生命系统发生联系,而且彼此之间 “相生相克”。现存的多种生物,是长期演化的结果, 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有着自己的位置与独特的作用,维持 着生态的平衡。而人为引起的生物的多样性损失则可能 破坏着物种平衡。
(2)给人类以战胜疾病的希望。世界上使用的相当一部 分药品是利用多种野生动植物制成的,仅我国中医使用 的就有5000余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 类的健康,保护人类战胜疾病的希望。
环境法(第四章)[1]
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
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 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内容如 下:
环境法(第四章)[1]
(1) 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环境法(第四章)[1]
(3)为人类提供物质和能量。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末端, 作为异养生物,只能靠别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来满 足自身生长和存活的需要。在人类可依赖作为食物来 源的物种中,驯化的极少,大量的处于“野生”状态, 它们向人类提供着其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所不能提供 的某些特别物质。因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获得物质 和能量的宝库。
环境法(第四章)[1]
2.特殊区域的概念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
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 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它是 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即珍贵的自然遗产和具有特别 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对特殊区域 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法(第四章)[1]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 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 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 物以及其他动物。
环境法(第四章)[1]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 开发利用的方针。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资源保护,在 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开发利 用。
环境法(第四章)[1]
4.保护管理机构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 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工作。
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 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 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
环境法(第四章)[1]
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发、
环境法(第四章)[1]
(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①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 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
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环境法(第四章)[1]
③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 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 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 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 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环境法(第四章)[1]
二、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权属。 2.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 4.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5.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 6.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7.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制度。 8.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
环境法(第四章)[1]
(1)保存一部分自然环境资源的本来面目,为人类 观察研究自然界的发展演化规律和人类对环境资源的 影响提供依据。至今为止,人类对自然界的演化方面 仍然所知甚少,尚有无数的秘密等待人类的发现。这 些特殊区域就是秘密隐藏的场所。天然的环境资源可 以告诉人类最原始的和谐是如何保持并得以发展的, 也为人类研究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参照。
其五,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 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环境法(第四章)[1]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 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 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 护区。
环境法(第四章)[1]
(3)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各级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 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环境法(第四章)[1]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和《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对具体的行政 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环境法(第四章)[1]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
环境法(第四章)[1]
二、生态保护法的概念 生态保护法,是指因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因保护管
理建设特殊区域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一般立法中的特殊规定和专门立法组成的一类
法律规范的总体。 由于生态保护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以,法律保护
更为严格,法律管理程序更为复杂;管理机构的设置也 具特殊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