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表编制及提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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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采购需求表(公开招标)
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公告信息
一、项目属性: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
二、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
四、项目分包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五、最高限价: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4、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第二部分详细需求
一、核心产品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二、需求编制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
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3、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5、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
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6、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
7、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
8、如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对“*”的指标提供证明材料,需要在具体“*”指标后要求“提供满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
证明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只能为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否则将按照证明材料无效处理。
(1)投标产品的官网截图: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官方网站截图应是制造商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提供外文官网截图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外文官网截图的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官网截图仅供参考。
产品官网截图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2)投标产品说明书:投标产品说明书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提供外文说明书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
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仅供参考。
产品说明书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3)投标产品的宣传彩页:宣传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彩页;提供外文宣传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宣传彩页仅供参考。
宣传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4)具有我国检测(检验或测试)资质(格)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或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三、样品或现场演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
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
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构成
1、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部分评标方法
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4、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提交和签章说明
提交采购需求
提交采购需求的两种方式(推荐第一种方式):
一、采购人通过CA数字认证(蓝色)登陆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如下图
通过“政府采购”“采购需求”栏目,“新增采购需求”在线选择评审专家构成、点击生成《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章,上传《采购需求表》后提交至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如下图所示):
如果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后需要调整,会回复到系统中,如图
采购人可以修改后再次提交。
二、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表》,以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下述电子邮箱,电子邮件的标题需要标注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并通知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如果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后需要调整,回复邮件。
签章
交易中心审核采购文件后,采购人通过CA数字认证(蓝色)登录确认并签章,签章内容为:委托代理协议(提交采购需求时如果已签,此环节可忽略)、采购需求(生成pdf后再签章)、采购文件(需生成pdf再签章),下图红色箭头标识处都需要进行生成pdf文件和签章,建议在采购文件环节统一签章。
第一步:签章
第二步:签章提交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网址:
地址: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
货物采购部:
地址: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二楼B区
电话:88779601 88779602 88779603 88779615 传真:8877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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