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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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蓬勃发展,剥削现象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否认和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与外资经济,是天生与剥削联系的。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已达148万户,这还不算300万户挂靠“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另外还有3000万个体户和30万户和30多万户的外资企业,与此相关的是有7000万人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这表明,剥削现象的存在我国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

首先,要超出道德层面看剥削。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有制出现而产生发展,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没落而消亡。历史表明,凡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垄断的时候与地方,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诚然,剥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是否合理正当,不能用道德为衡量,而只能由生产力标准来判断。一件事物,一种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能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剥削虽然不是道德的行为,但在财富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就不可能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所以,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话,“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正当性”,

而不能一概否定。

第二,我国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合法的。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现发展”,与此相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允许的。

第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获得成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尝试,但实践结果均不理想。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经历许多我们无法超越的阶段。我国目前就处在这样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要持续上百年时间。在这个阶段,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解决就业、资金、技术等许多问题,就必须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和剥削现象存在,这是为经济更快地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换句话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加快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剥削是受制约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程度实际上受着种种制约。这表现在,在剥削剩余价值M中,有一块应归入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资报酬;另一块形成国家的种种企业税费,剩下的M,国家还要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利息税、遗产税等等方式进行调节。由此看来,真正归资本所有者和雇主支配的剥削收入,不像传统商品价值公式C+V+M中“M”那样多,再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仅限于经济剥削,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压迫”的地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制约下,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可能形成一个剥削的资产阶级。

总之,消灭消剥,消除两极分化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不足以达到消灭剥削时,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不少过去的个体商贩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办企业,当起了老板,雇了一些工人,也就是说,有了一定的“剥削”。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党的富民政策威力的体现。这部分人的致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党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看到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随意改变党的政策。

允许剥削是为了最终消灭剥削。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在中国建立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业,要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实现。我们消灭了封建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又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这里也有一个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关系问题。我们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正是实现最高纲领的必要步骤。我们之所以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因为它在现阶段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创造条件。

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是为了正确地对待它,也就是要正确对待存在剥削现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主。在这方面,要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一要扶持。即帮助外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我们既然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就要给非公有制企业以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存在剥削就将其打入另册。要认真落实十五大报告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的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私营企业主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要规范。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要使私营企业健康地发展,使其发展真正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列宁在领导俄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时候曾经明确指出,“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他要求通过若干措施,使无产阶级国家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无法越出也不敢越出无产阶级为之规定的范围和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条件。我们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用法制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主的行为,使之能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在攫取自己应得的利润的时候,做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不致损害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

三要限制。这里讲的限制,不是说要限制其发展,而是说对其剥削收入要有所限制,不使他们的收入与一般劳动者收入的差距过大,以防止出现两级分化那样的局面。

目前,特别要注意防止企业主与工人的收入差距过大。国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适当限制其剥削量。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特别是非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要加大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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