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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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P107-108
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8.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P263-264
答: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39.论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P295-298
答: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
4、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6、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
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11、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
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6.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P310
答: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3、信访制度
4、行政赔偿
5、行政补偿
37.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P226-227
答: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五、论述题(10分)
39.论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254-260
答: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
36.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P233
答: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
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有三层意思: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7.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P307-308
答: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38.简述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P388-389
答: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论述题(10分)
39.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和法律后果。P136-138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主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