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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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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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2
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3
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1
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担保法-PPT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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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课件

担保法课件

案例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 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 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 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万 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 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1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 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 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 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 ( 3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 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 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 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 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 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 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 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 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 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 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 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2、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 类、数额
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 期限
(四)保证方式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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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PPT

担保法PPT

▶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
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
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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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
1 反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有利于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顺利 实现其追偿权。反担保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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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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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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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
限。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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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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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第7章担保法律制度

第7章担保法律制度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 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 10月5日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
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
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
3 制度
2021/7/30
(二)担保的法律特征 担保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
补充性
优先受偿
为保障主债权而设 对债权人权利的实
立,其存在与否取 现仅具有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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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于主债权的状态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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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第二节 保证
1、概念
债权人 人
(主合同)
债务
(保证合同) 关系)
保证人
(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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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2021/7/30
2.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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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 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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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 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2007年10月1日生 效。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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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guarantee, mortgage or pledge provided by anybody else.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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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担保合同secured contract: ▪ 受益的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
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 的合同。
▪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 要点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4
▪ 《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 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担保法》继续有效。 ▪ 二者的关系:吸收、补充、修改。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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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担保: guarantee
▪ 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 1、担保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guarantee
▪ ①人的担保 ▪ ②物的担保
▪ ③金钱担保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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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 Security devices in SIL
▪ ①保证guarantee
人的担保
▪ ②抵押mortgage
▪ ③质押hypothecation /pledge 物的担保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 2.债务转让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页)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页)
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对此有详细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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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
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
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供 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可
选择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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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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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在保证期间, 债券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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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债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
►③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 (6)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 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7)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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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1)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的合 同。
▪ 书面形式
► (2)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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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 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 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 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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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债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
► ①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 一般,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权受 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即可成立。保证人与债 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 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抵押合同,为一定期限内 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 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 易,抵押人即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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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物及其抵押规则
►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 (2)对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的抵押规则
► (3)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 (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 知承租人,原租赁台同继续有效。
► (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 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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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2年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③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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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
►①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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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性质
►1、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 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适用范围
▪ 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
►3、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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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的性质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 ►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
可物权 ▪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
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 (3)抵押权的标的一一抵押物,必须是特定
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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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方式
► ②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当事 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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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 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者趣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③新贷偿还旧贷的 ►④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 ►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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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的效力及实现
►1、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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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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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形式
►(一)保证及责任
►1、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 法律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台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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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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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 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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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 同。
▪ 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 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限。⑥双方认为需要 约定的其他事项。
►(2)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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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方式
►①一股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台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该权利是指一般 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 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 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但并 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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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
►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的性质 和基本原则。
►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保的具体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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