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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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近来,不少朋友问如何写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1 原告:张xx,男,xx年4月27日生于xx省x县。身份证号:xx,汉族,就职xx省xx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xx镇xx村。联系电话:xx。
被告:周xx,男,xx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坊x门x号。联系电话:xx
被告:朱xx,女,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门x 号。联系电话: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xx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xx
承保车厂牌型号:xx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xx,车辆识别代码xx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
1、
2、
3、
4、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车辆损失费1100元提车费100元交通费103元
5、
6、
7、
8、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 护理费1000元营养补助费xx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xx驾驶鄂xx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xx号车车主为朱xx,且该车已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xx
xx年3月3日
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2 原告:陈某,女,
被告一: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xx
被告二:xx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xx市xx实业公司,xx年11月更名为现名)
住所: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电话: xx
被告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路 xx号
法定代表人:史xx,职务:董事长
电话:xx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要求被告三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尽快与原告签订上述正式的合同。
3、本案中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有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3月2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三签署了《委托书》,具体委托内容如下:“经委托、受托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方“东岗怡园”开发项目从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委托方将全权委托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操盘,各种经营活动将在委托方监督下由受托方负责,各种经济合同由受托方签署。受托方业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xx市商业银行北新街支行,账号:xx。受托方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管理,如有违约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于利益回报部分是(应为“视”)利润多少及工作成绩另行签订合同。受托方合同专用章印鉴留存。”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对被告三的委托属于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xx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书面《证明》,其具体内容如下:“我单位xx市xx实业公司(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购房人(委托购房)购买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五十四套)予以确认。此项业务相关事宜需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与咨询。待我单位取得销售许可证(正式开盘销售)后,将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购房人并按我单位要求,交款后统一办理业主正式《购房合同》。特此证明。”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份证明,将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对委托被告三代理委托出售的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合法、有效。
xx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三的办公所在地xx市xx区槐中路286号,查验了上述《委托书》和《证明》后,与被告三签署了《团体委托购房协议》,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原告预订的商品房并与位于xx市东岗怡园A南区;2、售价为平米3700元;3、认购房源暂定为17号楼,共计一套,面积为95.409平米,总价款为358700元;4、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比例为50%,同时签订委托购房协议;5、开盘时间之内交付剩余房款;6、xx年9月30日开始施工,主体封顶为xx年底,xx年10月达到入住条件;7、乙方(原告)将约定款项划入甲方(被告三)指定账户后,本协议正式生效;8、签订购房《合
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天,原告向被告三交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共计179350元,由此,正式生效,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三之间签署的《团体委托购房协议》,是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该《团体委托购房协议》直接约束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应严格遵守《团体委托购房协议》中交付指定商品房的义务。
然而,xx年6月13日,被告一取得了东岗怡园A南区的销售许可证,原告得知被告一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马上与被告三取得了联系,要求被告三立即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义务,即督促被告一与原告尽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三表示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一定照办。
xx年6月25日,被告三在自己的网站发表了一份《声明》,其内容如下:“1、由我公司开展的客户购房委托业务,现在依程序落实办理中;2、我公司承诺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以最快方式告知客户;3、我公司承诺的时间内如不能屡约将承担应付的责任及义务;4、我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