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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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对人才的多方位的要求,学校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6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课程设计、安全教育、生产劳动、生产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制度。
第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好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病假应有医院证明,无病假证明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第十条请假时,学生要写出书面请假申请交有关部门批准,请假1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2天至4天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均报教务处备案。
4天以上者由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可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在考试周前结束考查。
考试课程安排在考试周内。
考试成绩评分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程以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公共选修课等其它课程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
同一专业的相同课程记分制必须一致。
附表1 百分制、五级制与二级制成绩的换算关系表
记分制
对应成绩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由学校安排适当的时间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第二十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因病请假者,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可缓考。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二字。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则以旷考论,旷考课程成绩记为“旷考”二字,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关于补考的规定: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二)缓考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三)补考成绩百分制最高记为60分,五级制最高记为及格;
(四)补考不及格者,则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可提出复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一学期内有四分之一作业或实验报告未交的;有实验的课程,实验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经过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指定选修课程(政治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设、毕业环节等实践环节除外),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课程开设前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该课程的免修申请,填好“免修申请单”,并提交自学笔记、习题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学生方能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者给予其该课程学分。
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关于重修的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参加重修:
(1)缓考者;
(2)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者;
(3)旷考、作弊或取消资格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二)凡经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以重修获得的高成绩替换原成绩。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门数不限。
(四)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
(五)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生所在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或获得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特长而要求转专业者,应当附带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2)因病要求转专业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3)因特殊困难要求转专业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二)转专业学生应当由所在学院审核其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者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其已修课程及成绩,经院长同意推荐到转入院,由拟转入院考察审核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查,审查通过报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后,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所有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具有毕业资格。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由转入院审核并确认取得的学分,未修读的课程由转入院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
(四)转专业后学生的学籍档案应由学生原所在院转交转入院。
(五)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每年确定各专业可接受转专业人数。
(六)教务处统一下发《学生转专业通知书》,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二)转学学生应当由所在学院审核其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者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查,审查通过报主管教学副校长与校长批准。
(三)转学学生审批通过后,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要求休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因病要求休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因其他原因要求休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二)休学学生应当由所在学院审核其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者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查,审查通过报校长批准。
(三)休学学生审批通过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本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业警告与编级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一)在学习的任一学年学习结束时,按要求应学全部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含补考不及格、重修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6门;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一门课程成绩记为“旷考”或“无资格”或出现作弊行为的。
本条规定中的“累计”,为从第一学年开始学习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籍状态,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进行学籍管理: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可编入下一年级重读。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二)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按上述规定办理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查,并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
的,可采取其它方式送达,或在校内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燕京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因病要求退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因特殊困难要求退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二)退学学生应当由所在学院审核其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者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查,并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决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三)退学学生审批通过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者)。
(三)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项离校手续。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以确定毕业和结业,由学院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报教务处审批。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考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作、补修的机会,一般安排随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考核成绩不合格,均作永久结业处理。
逾期不申请补作、补修者,以后不再有补作、补修的机会。
第五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满后,由工作单位鉴定,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