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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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名词解释
1 .附合
2 .添附
3 .加工
二、简答题
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三、不定项选择题
1.2018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
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因为某甲未能在行政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19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20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己将该项链以9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某乙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许,莫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A某甲 B某乙C某丙 D国家
(2) 某丙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无效民事行为
(3) 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
A. 非法。因为侵犯了某甲对项链的所有权
B. 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
C. 合法。因为某甲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己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
D. 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4) .某乙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
A.不当得利
B.所有权的转移
C.买卖合同的履行D・善意取得
(5) 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A.公园的管理人员
B.小偷
C.行政管理部门
D.某乙
2.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1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
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巳经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的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来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 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来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给李娟。为了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的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
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1)—一(7)各题所列的问题。
(1)在电视机被毁之前,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A.赵
B.孙
C.李
D.李娟
(2)本案例中,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签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3)本案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A.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
B.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
C.李与周之间的质押行为
D.李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⑷.本案例中,赵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A.钱
B.赵自己
C.钱和孙
D.钱或孙
(5)本案例中李娟受伤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A.吴承担
B.主要由吴承担,王给予适当补偿
C.吴和王平均分担
D.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6)本案例中吴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A.李和王
B.李和吴自己
C.吴自己
D.吴和王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10月1日村名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
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买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车以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一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并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试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4)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
一、1、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2、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3、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二、1、占有之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2、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3、须经过法定期间。
三、1、(1)B (2)D (3)CD (4)BC (5)B
2、(1)D (2)ACD (3)C (4)C (5)B (6)D
四、(1)甲、乙对卡车是按分共有关系
(2)甲、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最初效力待定,但在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时,表明乙对此买卖合同予以追认。该买卖合同溯及至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3)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以车辆抵押的,采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不生效。
(4)丙买回卡车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卡车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并公示,丙主张买回卡车必得到丁的同意,否则买回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至纠纷发生时,该车所有权归戊。因为戊从该车的所有权人丁处受让取得,所以该车的所有权归戊。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