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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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论

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论

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论

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论

一、所有权的实质

历史积淀的法律文化是所有权理论的源泉,现实生活的要求是所有权合理存在的客观基础。

作为一种法权而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历史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罗马法认为,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所有权在这里被规定为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其内容是使用和滥用。然而,滥用毕竟非道德所提倡,于是,注释法学派就为滥用辩解说,滥用并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用,而仅仅是指“绝对的支配权”。这种解释正如蒲鲁东所说的,只是为使所有权神圣化而为的无谓的区别。〔1〕事实上,无论滥用也好,“绝对支配权”也好,所有权总是一种任意处置权,而这种任意权的形式完全取决于所有者的意志,只不过所有者在行使意志时,不能侵害他人权利而已。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其实已含有这个意思在内。

享受的权利是指能够通过某物而得到某种满足的现实可能。物之所以能够给人以某种享受,正是由于此物本身具有某种特性,这种特性适应了人的欲望,人因欲望得到适应而满足,这本身就是一种享受。物的特性适应人的欲望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自发作用于人而适应,其二是人的意志性作用而使物的特性作用于人,从而给人以某种欲望适应,得到一种欲望满足的享受。前者如装饰品本身的特性,作用于人——与人的特性的结合——而满足了人的美的欲望;又如珠宝本身的贵重特性作用于人,满足人的炫耀富有的欲望,给其一种代表富有的享受。这里,人处于被动,物处于主动,但被动也是一种权利。后者如土地,人应对它进行作用——耕种等——使其发挥出自身的特性——生产粮食等,而生产出的粮食又反过来作用于人,满足人对粮食需求的欲望,给人一种享受。这里,人处于主动地位,物处于被动地位,但不论人是被动地享受或主动地享受,能得到这种享受的人只能是物的所有人。换句话说,只有对物享有所有权,才能得到物的特性带来的享受。同时,人对物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使用物,是对物的支配的一个表现。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给物以作用。

随意支配就是随所有者的意志来决定物的存在状况。所有者可以使物保持现状不变,也可以改变它的状况;可以对它施加意志,也可对它不施加意志,随意包括意志的加与和无意志。状况的改变是人对物的作用而使物在任何一个方面发生与原来状况的偏离。这种作用既包含了人们常说的使用,也包含了处分,同时,又包含所谓的收益。只不过“作用”与“收益”之间的时间差较大,人在收益时不觉已作用过而已。保持物的现状不变如保管所

有物——此为施加意志的保持,房屋的不加管理——此为无意志的保持。改变物的状况可以通过使用物,如耕作土地、消费粮食——此为积极的使用;用羊毛当饭吃——此为消极的使用——违反物的特性;烧毁房屋——此为滥用。由此可知,处分和收益实际上都是使用的一种方式。不论对物的作用是使用、处分或收益,只要是出自所有者意志,就是所有权的行使。这就是随意支配。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沿用了《人权宣言》的这一概述,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

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这里的绝对指随所有者的意志所出,从方便的角度说,换成“任何”亦无不可。这一定义说明,所有权是一种对所有物的任意享受和支配的权利。换句话说,所有权是能任意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权利。至于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方式,可以是任何一种。无论是享受或支配,都只是所有权实现的方式之一。

由此可见,虽然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无论所有权的界定如何不同,都离不开“决定物的存在状况”这一精神实质。无论是使用和滥用,享受和支配,或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表明是对物的存在状况的决定,这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所积淀的法所有权的实质。

在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对物的控制表现为占有的事实。当占有某物时,就可以对物加以使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得到一种享受。因此,那时的占有,目的就是为了使用。由于每个人都有以物满足需要的欲望,因而都有占有物的欲望。当自己没有占有物或占有的物不能完全满足欲望时,就有可能去占有他人已经占有的物,原来的占有就不稳定、不安全。为了使占有人安全地使用占有物,就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因此,最初的所有权强调的是占有人能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然而,人们占有某物并不一定立即使用,可以为以后的使用而占有。保护对占有物的使用安全,必然要求对不立即使用的占有加以保护,也必然对处分和滥用加以保护。否则使用安全的保护就不能彻底。这样,就必须赋予占有人以一种法律上的强制保护力。通过这种强制力,彻底保护占有人对物使用的安全。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只有使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任意决定其存在状况的可能,他在任何时候对物的使用才是安全的。这种物的存在状况的可能得到强制力的保护就变成一种权利。因此,罗马法把所有权规定为对物的使用和滥用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的用途的了解也更加全面。对于某种欲望的满足通过所占有的物的现状不能完全达到时,人们可以从所占有的物之上进行收益,以达到完全满足这种欲望的目的;对所占有的物的使用在满足某种欲望后仍有多余,而另一种欲望须通过对占有他物的使用才能满足时,人们可以处分占有物的多余部分,以换取对他物的占有。于是,为了使用的目的,派生出了收益和处分。这样,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方式就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了。但是,不论占有、收益或处分,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用,通过使用而满足人们的某种欲望。而使用却要有占有为前提。这就是所有权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原始动因。

通过以上对传统法文化中积淀的所有权实质和所有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剖析,我们不难得出:所有权是法律所确定的人们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权利。

决定物的存在状况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或手段)来完成。占有是保持物的现状的手段,使用和处分是改变物的现状的手段,收益是物的量的增加的手段,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人们从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诸多方式中抽象出来的四种方式,它们基本概括了所有权行使的众多方式的共同特征。作为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手段,即所有权行使的方式,所有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当所有人选择某种方式来行使其所有权时,这种方式就成为所有人的一项权利,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任何一种能满足所有人的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方式,所有人都有权采用,都是所有人的权利。所有人对其物的权利是完全的、无限的。这些权利的种类和存在完全取决于所有人的意志。由于不同的所有人有不同的意志,选择行驶所有权的方式也不同,形成的权利也不同。

在人对物的作用方式中,人们为了运用的方便,把具有相同特征的不同方式集合起来,用一个抽象概念来概括,如对土地的耕作、建屋、挖塘等抽象为使用土地等,于是把人作用于物的方式概括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方式的不断出现,这四种方式肯定不能概括全部方式。因而,把所有权限制为某几种权利的集合都是不科学的。

二、所有权的内部结构

所有权的内部结构指的是所有权的内部构成。

如前所述,主体可随意决定物的存在状况时,我们说,主体对客体享有所有权。对于客体来说,客体的所有权指决定客体存在状况的权利。

决定客体的存在状况的目的很多,可以是保持客体的原状不变,也可以是改变客体的原状。改变原状又可以是客体的质的变更和量的增减,可以是客体的消灭或毁灭,等等。这种通过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使客体处于某种状态的愿望,我们把它称为客体所有权目的。客体所有权目的是通过主体意志而形成的,它取决于主体意志。这样,我们又把旨在达到某一客体所有权目的的主体意志叫所有权意志。所有权的保持、改变和消灭都是由所有权意志决定的。主体对客体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主体对客体有所有权意志;主体转让客体所有权,也必然转让所有权意志,否则,转让就毫无意义。

客体所有权的目的很多,而达到每一目的的途径又是众多的,或者说,客体所有权的每一目的的实现方式都非单一。因所有权有众多目的,每一目的的实现又可以通过众多的方式,这就使得所有权的内部构成复杂化了。每一所有权目的之间的关系,每一所有权目的实现的方式之间的关系、所有权目的与实现所有权目的的方式之间的关系等,都是所有权内部构成复杂化的表现。

对于某一特定的客体,其所有权目的基本可分为三个:即保持客体原状、改变客体原状和消灭客体。如一台彩电的所有权目的有保持彩电原状不变、改变彩电原状、变卖或销毁彩电。这三个所有权目的在同一时间内,是相互排斥的,一旦选定某一目的,其它目的就不能同时选择。要保持彩电原状不变,就不能把彩电卖掉。至于选择哪一目的,完全取决于所有权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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