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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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和户籍地是 一致的,在户籍地领 取养老金
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按 照参保人员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 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 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按最 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确定待遇领 取地
参保人员在所有地 方的缴费都不到十年 ,由户籍地支付养老 金
(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0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Table of Contents
内容大纲
1
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一)
养老保险概念
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 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 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 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 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 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 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 养之前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 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 不予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等期满后在劳动保 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 退休条件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6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03
0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
不允许补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招过工的 人员
已按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参保 的人员,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 关系或形成过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处理办法
01
03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 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 五年。
1949—1966年
创建时期
1966—1976年
破坏时期
1976—1984年
恢复时期
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
2
改革阶段(1984—2005年)
第三阶段 1997—2005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以国发[1997]26号和 鄂政发[1997]73号文件为标 志
第二阶段 1995—1997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 制度阶段,以国发[1995]6号和鄂政发 [1995]111号文件为标志
第一阶段 1984—1991
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阶段, 以国发[1991]33号文件为标志
3
完善阶段(2006年至今)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国发[2005]38 号和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为标志。
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政策和条件下为 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体系
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 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四)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1
建立阶段(1949年—1984年)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 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 度的基础 动乱期间,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 破坏
用人单位 28%
20%
8%
分9个档次,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70%、80%、 90%、100%、150%、200%、 250%、300%,可自主选择缴费档 次
20%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3
养老保险费补缴
用人单位用工后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
01
允许补缴
02
劳动者参保后缴费中断的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曾经与用人单位建 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过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法定 退休年龄内,可凭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原始 工资单,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和28%的比例补缴 经人民法院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 理决定作出应当补缴养老保险费决定的
1
02
04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 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 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 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 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
若本人不愿延长缴费,可以 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 老保险待遇。
5
参保人员受处分后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 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 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 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 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 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 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 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 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
养老保险的特征
Leabharlann Baidu
1
共同特征
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
2
主要特征
参保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保障的适度性、享受
的长期性、保障方式多层次、家庭养老相联系
(三)
养老保险体系构成
基本养 老保险
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 (企业年 金) 个人储蓄 养老保险
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 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 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
参保缴费规定
1
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 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
缴费比例和基数
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 内确定,保低限高
到新就业地参保 缴费后申请 办结后通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跨省、跨地区 流动就业
1
2
3
4
5
离开时到参保地社保 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
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0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
参保人员需办理衔接手续的, 在退休前6个月或退休时申请办理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人员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从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 计算,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办法计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