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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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

题和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黔东南州剑河县为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配置明显不足,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等建设滞后,工作基础薄弱,严重影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亟待研究解决。

一、剑河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自2012年,剑河县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78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93人,现在册社区矫正人员85人,其中:缓刑69人,假释13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重新犯罪率不足1%,基本达到了社区矫正工作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近年来,剑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坚持以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困扶助为主的指导思想,积极鼓励、引导和扶助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或就业,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自2015年至2016年,剑河县司法局通过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杨某建立稻田养鱼和农家乐的“阳光创业示范基地”和对社区矫正人员曾某实行的“定点务工、定级评估、定人担保、定责矫正、定位监管、定期走访”的六定异地监管创新模式,帮助他们通过合法劳动增加了收入,减轻了家庭负担,取得了一定的矫正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剑河县司法局又充分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经验,整合各方资源,创造性地推出了“风险评估精准研判、矫正管理精准实施、异地矫正精准监管、阳光创业精准示范、数据信息精准识别”五个方面的“精准矫正”助推社区矫正规范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如:缓刑人员姜某,通过剑河县司法局的创业帮扶,办起了规模达28亩,年收入有望达20万元的中药材缬草种植场,为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走致富发展之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当前剑河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剑河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得到了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创新工作方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监管工作制度、探索出了符合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模式,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日趋走向成熟。然而,由于剑河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一)部门协作不够,收监执行难。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教育、矫正工作全部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和基层司法所负责承担,但是在法院(特别是外地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决定收监执行中,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

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但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警察身份,而无法执行收监,收监执行只能协调公安机关来执行,由于法院(特别是县外法院)在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没有将《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一并送达,监狱部门没见到《执行通知书》就不收押罪犯,公安机关也就不愿执行收监押送,县司法行政机关与裁定法院协调,裁定法院却要求将罪犯收监后才能出具《执行通知书》,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需要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而无力收监的尴尬境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如:剑河县辖区某村张某某因盗窃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由剑河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但该罪犯在被判处刑罚前,就因其吸食毒品而被剑河县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此,该罪犯无法到剑河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入矫,剑河县司法行政机关只好向作出判决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该县法院后作出裁定撤销该罪犯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在剑河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收到该裁定书后,因法院没有同时出具《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拒绝执行收监,导致了该罪犯无法收监执行。

(二)队伍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难以保证。根据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包括: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就剑河县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执法人员15人(其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2人,13个司法所中有12个所为一人所,一个司法所为无人所,现临时聘请1人负责监管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着全县1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700余名刑满释放安置帮教人员,同时还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乡镇中心工作,导致了工作量大、任务重、压力大等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往往力不从心。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存在年龄逐步老化,对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操作规程不熟悉,难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装备、工作经费、津补贴不到位,工作开展无保障。剑河县财政每年预算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是2万元、安置帮教经费1万元,按照上级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1:1200元的要求和与日俱增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相对应的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基层司法所交通工具配置不足。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住所分散、偏远,由于车辆和技术装备不足,给调查、走访、管理工作的落实带来不便,很难实现每个社区矫正人员“周听声、月见人、月走访”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得不到落实。基层司法所都为一人所,甚至个别所还是无人所,承担着包含司法行政的全部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都是从繁重的工作中抽出精力来完成,又无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那样有补贴,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解决剑河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责任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所)统一配合衔接机制,加强沟通,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二是建议将社区矫正管理局纳入警察管理体制,加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

加挂“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牌子,与法院、公安、监狱(所)上下形成统一、对口、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强化刑罚执行能力。

(二)增加编制,合理配备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一是建议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配备执法人员3-6人,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应配备执法人员2-5人,中队长由司法所长兼任。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配备事业编制人员3-5人;二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在开展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

(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激发工作活力。一是财政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工作经费进行预算。二是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落实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法案件补贴。通过落实工作经费、配齐装备和发放补贴,激发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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