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研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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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研习
主讲人:王桂萍
E-mail: gpwang1@
公共邮箱:caselaw2014@
密码:duan308
一、教学目标: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律和基本理论分析基本案例、经典案例、疑难案例、新型案例、司法考试案例的能力
二、基本要求
1.已掌握刑法总论、分论基本知识;
2. 作业:预习下节课所要研讨的案例;详细准备自己主讲的案例;
3.坚持到课、转换角色、积极参与。
三、刑法案例研习课的课堂研习步骤
梳理基本知识的重点和难点、简要介绍基本案情、就案例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互动讨论、设定多情节进行多角度思考讨论、讨论中出现的知识的模糊和欠缺及时补足、案例研习的总结
四、参考资料
1.历年《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法卷
2. 《刑事审判指南》
3.刑法典
4.曲新久主编:《刑法学》、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其他学者编判例著作
5. 人民法院网、正义网、北大法宝等法律网站资料
6.一些案例集、老师提供的案例和自己查找的案例
五、考试
平时成绩50%(三次小测验各10分,一次主持案例研讨10分,课堂上的参与表现10分),期未成绩50%
知识回顾
一、总论
(一)绪论
根据和任务
体系与解释
原则、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二)犯罪论
犯罪概念:概念与特征
基本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修正犯罪构成:未完成罪、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个数:罪数
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三)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行刑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二、分论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八节
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节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绪论
一、刑法的解释
(一)被害人李某系被告人王某雇佣的糕点厂的职工,其向工商部门举报王某无照经营,后该糕点厂被工商部门查抄,李某因此被王某限制人身自由达8个小时,期间,王某令李某给其姑母谢某打电话,索要其因被工商部门查抄的损失费2万元,后因谢某报案,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
问题:1.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2.如何解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中的“债务”?
3.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二)南京“鸭吧”案
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李宁等人曾于2003年8月18日归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于是被释放。
后江苏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04年2月17日,李宁被认定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关于本案
1.争议焦点:对“卖淫”的解释
2.关于严格解释的问题
3.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论理解释、历史解释)
4.解释方法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5.“卖淫”在法律上的发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刘海洋案
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竟然在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分歧意见:
定罪:
(1)故意伤害罪
(2)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破坏生产经营罪
(4)故意毁坏财物罪
(5)无罪
量刑:免于刑罚处罚是否适当?
思考: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二)张某(女,41岁,某中学英语教师)借为学生(男,15岁,初二学生)辅导课程名义,将刘某骗到自己家中,多次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刘某身心受到伤害,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刘某父母知道此事后,十分气愤、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分歧意见:
1.强奸罪
2.无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张子强跨内地、香港罪案
1991-1997年间,张子强等人先后在广东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多次密谋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在广、深多次密谋,先后于1991年6月和1992年3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弹药在香港抢劫金铺2次,共抢得7间金铺的金器一批;于1994年底到1995年初,在深圳市抢劫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并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死亡。1998年10月本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
问题:是否适用大陆刑法?
(二)陈拥军侵吞企业公款案
陈拥军任某化肥厂出纳员期间,于1988年5月至1991年1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厂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62起,侵吞公款17余万元。后潜逃被抓获归案。1994年一审依照1979年刑法判处陈贪污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公布,按其中的第十条规定,陈的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应按哪一法律定罪量刑。
第二章
第二章犯罪论
一、基本犯罪构成
(一)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
1.2009年8月,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甲已死亡。
问题:1)乙的言语刺激和提供工具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的作为方式?行为不是杀人本身,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无作为不作为之分。
2)乙不制止、不救助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不作为,夫妻间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救助含于扶助间。
3)乙的不解救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由救助义务,但不救助,导致死亡发生,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与结果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法律要求阻断原来的因果联系,但不作为,拟制没有阻断有因果关系。
4)乙的主观心态如何?直接故意,等待过程中希望、期望甲死亡。若是转身走了,不理丈夫,就是间接故意。若看见甲生病,不顾结果转身就走,是间接故意,若死亡,间接杀人。
2.李某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某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某怀孕。后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去做流产手术。项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李某与项某发生争吵,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喝下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某房间。李某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对项某是否有作为义务?恋爱对象间无法律义务,跟职务业务的义务也无关,也无法律合同的义务。先前行为有作为义务,李某房间是私人空间,有监管控制防止义务,喝药后没有组织结果发生,还锁门,不仅自己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阻止别人救助的可能,走是先前行为。这类不作为案件,现在一般多处民事赔偿,不按刑事案件处理。【例如养老院护工给老人喂馒头,没注意,老人噎死,刑法理论,不作为是有责任的,民事赔偿,双方都较满意】【老人照顾小孩,但是小孩由于老人的疏忽,小孩受到伤害。这种家庭照顾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