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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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当我认真读完《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之后,用心潮澎湃、沉重至极来形容其时的心情亦不为过。掩卷深思,十则案例的主人公在未出事前的身份之尊、地位之高、学识之渊博不能不谓之优秀,什么学者型、专家型、先进、优秀、立功等一顶顶光彩炫目的光环一环套一环,让人目不暇接、顶礼膜拜,因为拥有上述光环的人无疑是职业领域甚至全社会效仿的楷模乃至于听闻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被中纪委双轨时还不敢相信,然而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从黄松有、郭生贵到罗凯元、罗平等辈为一己贪欲着实给组织、给上级、给下级、给同事、给全社会、给自己的法律审判事业开了一个天大的极为讽刺的笑话。昔日高高在上手执法槌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为了一己贪欲依仗自己熟知的法律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而今日沦为阶下囚接受审判,角色竟是采取如此的转变方式,无疑使中国的司法事业蒙羞。叹其可笑因其可耻,因其可耻故而无德!
我们常说做事要先做人。那么该如何做人呢?《资治通鉴》曰:德才兼备谓之圣人,有德无才谓之君子,无德无才谓之愚人,有才无德谓之小人。我以为做个圣人是难做的,中国几千年也就出了那么几个圣人,但要做一个君子或者愚人还是可以的,但小人是做不得的,因为小人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黄松有之流,用鲁迅的话说就是“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在他们身上已经难以找到有德之处。所以,我认为做人不应失去做人的基本原则,不要打破做人应有的道德底线。举个例子:当你看到一个落水之人时,如果你有能力下水救人你就应当义无反顾下去救人;如果你没有能力下水救人但你完全可以报个警求助于有能力救人的人;但你千万不能站在岸边摆出一副幸灾乐祸的丑恶嘴脸指指点点而寻求开心,因为这时你已经打破了做人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无异于落井下石而沦为小人并为人所不齿!人与动物之区别往往就是在此一瞬。是与人为伍,还是与兽为伍是经纬分明的,甚至有时连兽也不齿与你为伍,那你将是禽兽不如,因为乌鸦尚知反哺的道理是几千年以来中国进行传统教育得出的优秀品德。而黄松有之流在从事我们言必神圣、言必公正、言必公平的法官职业中实实在在地打破了做人和做法官的道德底线而最终遭到世人的唾弃。昔日的社会骄子,今日的阶下囚,天壤之别的社会落差,耻辱和悔恨将伴其终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我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可以说是不值得的,太不值得了!其实,人生
这笔账是很好计算的。人活在世上,不就是衣食住行和自由嘛,衣食住行是物质层面的基本需求,自由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法官职业,工作很辛苦,收入不太高,但总体来说满足上述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还是足够的。黄松有之流因丧德而弄权玩法,其结果是连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也失去了保障。
道德是一个人的内心自我约束。记得从事法官职业之初参加岗前培训,主要是职业道德的培训,现在看来也就是在做人的基础之上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做人是有道德要求的,做法官是有职业道德要求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包含做人的道德要求的。但黄松有之流在贪欲面前不仅丧失了法官职业道德,更丧失了做人的道德,面对金钱美色没了道德没了约束,极度的疯狂迎来的必定是自我毁灭。对照《资治通鉴》对人的划分,他们无疑是小人之列。为此我很纳闷,法官的行为准则规范于《法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时也规定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后果,每一项行为都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然而其后又出台了一道道禁令来约束我们的行为,这是为什么?当一些蛀虫暴露后,就每每有人叹息我们的制度尚不健全,期待完善。我认为这个论调是完全彻底错误的,是为那些当为不为的人进行解脱,是掩盖渎职的行径。因为我们的第一个制度从来就没有被认真执行落实过,才导致后来多如牛毛的禁令,且禁而不止。如果仔细研读禁令,你会得出似曾相识的感觉,一查原来早已有此规定,不过是精炼一些罢了。于是社会之怪现象层出不穷:吃喝之风愈禁愈烈,超标之风愈禁愈超。就像逢年过节时,上级都要下发通知严禁请客送礼,而现实是过节了又该请客送礼了,通知就好像是给全社会提了个醒也即千万不要错过请客送礼的机会了,否则就难以进步了。面对诱惑,黄松有之流的概念中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更妄谈内心的自我约束。在他们的心目中,制度是约束别人的,不是约束自己的,也从来不希望别人来约束自己,因为他们位高权重,光芒四射,他们不是法盲,还往往是业界精英,甚至有可能还是制度的制定者,然而他们却是地地道道的欺世盗名之徒,最终的结果当然是落个可悲可叹的下场。
十则案例,一个类型,有才无德亦贪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们应当从黄松有之流身上汲取深刻的教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人生价值追求,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
扰,努力从实体、程序、效率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进而做一个纯粹的、高尚的、有益于人民的并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第二篇
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通过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编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这些案例给我们以很深的警示,使我们在此次学习活动中更懂得如何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努力提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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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甘做人民公仆,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基础。将中央和自治区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做到为民司法是司法工作的主体。廉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应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不贪污受贿,不接受请客送礼;自律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应自省、自清、自爱、自重。在我们今天这个政治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里,有极少数司法领导干部由于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面前没有保持冷静的头脑,思想麻痹,以至于贪污腐化,败坏了党风党纪,利益熏心,违反了国家法律,最后走向犯罪的道路,他们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身碎骨,也将永远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也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以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为例,这是建国以来落马的最高级别法官。从严重违法违纪的黄松有到疯狂敛财800万,高墙凄惶度余生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从滥用权力玷污天平,纵容妻女祸及家庭的湖南省湘潭市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