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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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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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浙交[2007]14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7〕14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一线执法行为,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备注:冲卡、暴力抗法、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部门可适当加重处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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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中处于主骨架地位。
为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控制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原则(一)从规划和勘察设计入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控,防止高速公路造价不合理上涨,确保工程造价科学合理。
(二)高速公路造价控制工作应当遵循“自然协调、突出功能、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的原则。
二、进一步深化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三)对已纳入规划并列入到省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高速公路项目,应立即开展线位论证。
线位论证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有效衔接。
项目线位确定后,应当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项目线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高速公路线位控制协议,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
县市区政府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线位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线位论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工可)深度,并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中予以明确。
线位论证方案应明确项目线位的起终点、总体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以及初步的规模标准和线位控制区范围。
在线位规划时,可按复合廊道的模式,对高速公路和地方公路的线位资源进行统筹共享。
(五)加强工可阶段的地质勘察和地形地貌调查工作,加大工可研究深度,应在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中确定枢纽互通、大型桥梁等控制性节点坐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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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精神,结合我厅的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厅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交通建设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供工作参考、参阅的文件和抄送件等;(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材料,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不需贯彻执行和不需办理的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一般性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五)其他无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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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科技政策、项目安排与管理的研究和设计,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信用考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bec441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b8.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1c689f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7a.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浙交〔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浙交〔2017〕2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对接要求,我厅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开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及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实现了数据对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该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事项范围此次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涉及投资项目共计14项(含子项),具体见附件,今后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纳入事项。
二、平台事项办理要求(一)省、市、县三级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平台申报办理。
(二)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均由申请人直接通过政务服务网入口提交申请,由有对应审批(备案、考核等)权限的部门直接受理,不再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转报。
如在审批过程中有需要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将由受理部门通过平台分发到下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单位应按平台应用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流程配置和人员操作培训,提高办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一)平台启用后,原有申报渠道不再受理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
已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有程序办理,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结。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做好平台应用组织保障工作,将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内容。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平台启用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系统配置,加强窗口和业务部门人员培训,不断总结平台应用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https://img.taocdn.com/s3/m/ab073a8d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d8.png)
ZJSP17-2022-000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2〕9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16日- 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违法转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围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内容不得分包:(一)滑坡体的预应力结构和抗滑桩。
(二)单独招标路面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三)桥梁索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浇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构法或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设计明确的高风险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隧道;单独招标隧- 3 -道合同段的二次衬砌。
(五)船闸闸首与闸室混凝土结构;高桩码头现浇混凝土靠船上部结构;码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风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内容。
发包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构成主体工程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钢结构以及购买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购供应,应当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9d10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96.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77f53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6.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浙交[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19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8 号),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运管局联系。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9月25日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8 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8983c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88.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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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地管理,充分发挥构件集中预制设备利用率高、技术力量强、现场易管理、质量易控制的优势,提高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确保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各标段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地数量,要求各类构件集中预制,禁止构件(包括小型构件)零星预制,确保各类构件的质量。
(二)高速公路、平原微丘一级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Ⅰ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山岭重丘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三级及以下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Ⅲ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大中型水运项目预制场按照SⅠ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小型水运项目预制场按照S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详见附件1)。
对于山岭重丘高速公路的个别标段,确因构件预制场地、运输等客观条件所限,可以按照G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但须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同意。
(三)对于标段预制构件数量达不到规定的预制数量下限要求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相邻标段合并预制。
建议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即予以明确。
2.委托专业构件加工单位进行委托加工。
3.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预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8779c3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e.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财资产〔2023〕9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公路用地;2.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550fb4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de.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面“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28号)文件规定和要求,2010年6月,我厅对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是在各市交通局(委)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共抽查11个地市的23个项目,其中国省道项目11个,县道12个。
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等方法,主要检查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交通局(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前一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果显著。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各市交通局(委)对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
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形成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
(二)方案完备,责任明确。
各单位都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治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ec3c9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75.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浙交〔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9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我厅对2005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交通工程造价站联系,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9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21477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d8.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10.10
•【字号】浙交〔2024〕123号
•【施行日期】202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交〔2024〕12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0日。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4b790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94.png)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浙交〔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1〕12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放管服”改革,推进行业数字化改革进程,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应用为支撑,积极培育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定制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效能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旅客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定制客运是指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发展定制客运:一是积极鼓励创新。
鼓励客运经营单位顺应数字化改革大势,拥抱科技,创新服务,发挥道路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供以人为本、智能化的定制客运服务;二是坚持优质服务。
优先发展省内及毗邻省(市)定制客运,合理安排运营里程,凸显“门到门”服务优势。
立足乘客体验,坚持规范运营,努力培育浙江特色的定制客运服务品牌;三是坚持安全为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15a7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4.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d4c7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e.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徐红,电话:*************)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主管部门;厅质监局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行业指导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考核程序(一)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对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考评。
自评合格后,提交《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评分表》(附件2)、《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一式两份,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373abc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52.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全省公路、水路和航空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和省机场管理公司的全省民航机场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航空相协调的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机场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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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函〔2010〕2号关于龙泉至庆元(浙闽界)高速公路工程主体土建施工图设计审批的函省交通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丽(水)龙(泉)庆(元)高速公路龙泉至庆元(浙闽界)段施工图设计的函》(浙交投〔2009〕270号)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龙泉至庆元(浙闽界)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发〔2009〕674号)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和批复概算,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对该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初审。
2009年12月1日至2日,丽水市龙庆云景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杭州邀请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提出了专家组意见。
之后,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单位的初审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对该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龙泉至庆元(浙闽界)高速公路起自龙泉市城关镇大猫亭(起点桩号K109+697.499),顺接已通车的丽水至龙泉高速公路,向南经龙泉市龙源镇、兰巨乡、查田镇、小梅镇,庆元县黄田镇、竹口镇,止于庆元县竹口镇新窑村(浙闽界),终点桩号YK164+397.6(ZK164+421.131),全长54.763公里。
全线在龙庆、梅垟、查田、黄田和庆元(新窑)设互通式立交5处,预留白马畈互通立交1处,龙泉、庆元服务区2处(其中庆元服务区和黄田互通合并设置),管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匝道收费站5处,主线收费站1处(与庆元(新窑)互通合并设置)。
二、同意本项目按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采用26.0m,桥梁宽度2×12.5m,涵洞与路基同宽。
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为1/300,大、中、小桥、涵洞及路基为1/100;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Ⅵ度。
其它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执行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规定。
三、本次施工图批复范围为除施工图预算、庆元连接线工程、路面、房建、机电、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及环保设计以外的路线、路基路面、交叉、桥涵及隧道等土建工程。
四、同意全线路基横断面、路基防护、特殊路基处理及排水设计。
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通过动态设计(尤其是排水系统和高边坡方面)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配合项目业主加强对石灰、水泥改良路基土方案和填土冲击碾压方案的效果跟踪。
五、全线桥梁孔跨布设和基础设计,应满足沿线的行洪要求;涵洞、通道和天桥的设置数量、技术标准等应满足和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请项目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做好施工期间桥梁桩基所在岩层强度与设计的符合性检查工作,加强对独柱墩身实际强度检查,确保结构安全。
六、同意全线隧道设计方案。
工程沿线地形、地质较复杂,施工阶段应加强地质勘察和超前预报工作,并做好动态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七、同意全线路线交叉设计方案。
进一步完善互通进出口与地方道路平交口的渠化设计。
八、项目业主应加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以下工作:(一)临时便道、便桥的设计。
(二)尽量减少对地方道路的干扰破坏。
(三)与民房距离较近的桥梁基桩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起危及房屋安全的开裂、下沉等。
(四)对已开挖的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
九、工程造价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
十、请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委托原环境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补充编制因路线调整而引起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省级环保行政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同意该施工图交付使用。
请各参建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十二、根据《关于报送浙江省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电子版的通知》(浙交办〔2005〕122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向我厅提供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电子版文件(光盘)2套,用于归档。
十三、请尽快编制完成庆元连接线工程、路面和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时报厅审批。
附件: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龙泉至庆元段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二○一○年一月五日附件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龙泉至庆元段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2009年12月1日至2日,丽水市龙庆云景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杭州组织召开了《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龙泉至庆元段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交通集团公司、省交通集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丽水市交通局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专家组。
会议听取了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设计介绍及对咨询单位审查报告的反馈意见介绍,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如下:一、总体评价(一)专家组认为编制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基本齐全,编制深度总体上符合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执行了交通运输部“初设”批复的精神,基本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执行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及技术先进的原则,各项设计方案基本体现了工艺成熟,符合标准化、机械化施工的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进一步细化设计,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按专家组意见及咨询审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对施工图设计具体内容的审查意见(一)总体设计与路线1.路线的起终点、主要控制点和走向,符合交通运输部“初设”批复的要求。
各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平纵面设计基本合理。
2.本项目终点在新城隧道内与福建省相接,建议进一步加强与福建省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线形、结构、设备、管理等的协调统一。
3.建议补充与沿线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书面协议。
4.龙泉服务区范围内的主线平曲线半径为1250米,小于规范要求的一般最小值1500米的要求,建议加强安全设计措施。
5.龙泉互通(K111+197.32)、龙泉服务区(K114+697.5)和梅垟互通(K116+794)相距较近,建议补充安全性论证和交通安全设计措施。
6.龙泉互通匝道设计中,部分匝道回旋线长度不满足要求,建议调整。
7.赞同黄田互通和庆元服务区的合并设置方案,设计将互通区匝道和服务区出口冲突点调整为短距离交织方式,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优化调整B匝道的布置,细化交通工程设计,确保运营安全。
8.对于庆元互通收费站,建议进一步与地方协调,将54省道交叉口位置适当向庆元方向移动,使得收费站能布置在路基上。
(二)路基1.路基横断面形式及其组成设计参数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同意一般路基设计原则。
2.对于路床填筑,设计根据路基土特性提出石灰水泥改良措施,方案总体可行,由于石灰和水泥同时改良工艺相对复杂、质量检测难度大,因此建议采用石灰改良,在施工阶段做好现场试验,从而优化设计和施工控制参数。
3.对于LQA1合同和LQA4合同段利用开发区填土作为路基,路基设计中采用开挖回填3~4米的措施,建议设计深化勘察研究、增加冲击碾压等措施,确保路基强度和压实度,减小路基不均匀沉降。
4.路基填筑主要利用开挖土方,开挖方中含有高液限土,全线利用高液限土填筑约80多万方,设计采用掺3%石灰进行路拌改良路基土,方案总体可行。
建议设计补充现场调查取样,增加路基土改良的室内试验研究,根据不同路段提出合理的掺灰比例,并细化路拌施工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测方法。
5.K155+380~K155+580路段,路线边桩距离廊桥桥头约为20米,为了减小施工期和运营期对廊桥的影响,建议深化防护和绿化设计方案,补充路基工点的特殊施工要求,同时做好与文物部门的协调工作,取得相应的书面意见。
6.对于高填路段,设计提出每4米填筑高度增加冲击碾压措施,技术可行,建议补充冲击碾压对相邻结构物的影响分析,提出施工注意事项。
7.建议补充深挖路基的一坡一图设计,同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挖方边坡动态设计。
8.对于低填浅挖路段,考虑到沿线已禁止采掘天然砂砾,建议换填材料采用清宕渣。
9.李家屿隧道庆元端洞口上方存在浅层土质滑坡,建议补充设计方案。
10.对于山坳软弱土层,建议进一步勘查软弱土的范围和深度,采用换填、抛填等措施。
(三)桥涵1.桥型方案选择和跨径布置基本合理,桥梁设计总体上能够配合水文、水利、地质情况,与周围环境较适应。
2.建议进一步通过水文分析和计算,明确主要跨河桥梁的洪水位和冲刷深度,验算在局部冲刷下桩基长度设置的合理性。
3.本工程桥梁桩基大部分按端承桩设计,部分端承桩进入中风化岩层深度较大,建议进一步核查端承桩进入岩层的深度要求,通过计算合理确定桩长。
4.按摩擦桩设计的桥梁桩基的主筋配置不必通长到底,建议根据桩的受力情况分段配筋,以节约材料和降低造价。
5.对跨越等级道路、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桥面排水系统要采用集中排水形式,以到达安全、环保的要求。
6.建议进一步验算、核查独柱墩桥梁墩身强度,以保证结构安全。
(四)隧道1.建议根据小净距隧道间距合理确定支护参数和施工方案,结合地质条件适当增大黄潭隧道出洞口段间距,降低工程造价和处理难度。
2.建议进一步核查隧道洞口位置的地形、地质情况,补充、细化处理设计图,加强施工期动态设计。
3.建议根据隧道所处的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确定隧道衬砌防水等级。
4.建议中短隧道照明设计速度按照100Km/h考虑。
(五)路线交叉1.建议进一步优化部分互通匝道平面缓和曲线参数设置,以提高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
2.龙泉互通A匝道与N线平交口距离规划地方道路平交口设置较近,建议进一步与规划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完善处置方案。
3.建议合理调整庆元互通A匝道与地方道路平交口位置,尽量避免收费广场设置于桥梁结构上。
4.建议进一步核查、完善互通区路线合围范围排水系统的设置。
5.互通收费站收费道口设计应考虑设置ETC和计重收费系统的位置。
6.对于K160+860、K109+800分离式立交上跨主线、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的情况,建议在桥墩前后增设防撞墩。
7.K110+207大猫亭分离2号桥墩承台和桩基侵入53省道路基中,建议合理调整承台布设形式,减少对桥下道路的不利影响。
并注意增设所有跨线桥梁墩柱的防撞设施设置,以策桥梁安全。
(六)其他1.建议针对各合同段的情况和特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2.建议进一步核查、完善三改工程设计,注意施工期的实施安排。
3.建议抓紧完成安全设施、隧道机电、交通工程与沿线设施、施工图预算等内容,确保各专业间相互衔接。
4.建议补充、完善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篇章内容,把环境保护评价和水土保持评价中的有关内容、列入施工注意事项中。
5.建议根据审查意见优化完善施工图设计,降低造价,控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