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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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保密审计、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将记录资料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条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设置反洗钱组织机构。

第七条总行髙级管理层应对各条线反洗钱工作保持持续关注并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对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履行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运营条线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中台部门

(运营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息技术部)、后台部门(内审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成员由各部门指定联络员组成(详见附件)。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日常反洗钱工作,必要时提议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反洗钱涉

内及涉外日常事务。

本行反洗钱领导机构成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备当地人民银行。

第九条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具体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督促并审核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及调整;

(四)向人民银行报送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建立和优化反洗钱系统及反洗钱系统相关监测分析模型,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检查和督促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六)指导本行反洗钱工作事务,组织和开展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促进本行反洗钱工作的交流学习;

(七)协助处理人民银行、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调查和查复工作;

(八)负责将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控制措施,落实到账户管理、结算业务管理、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和作业流程中;

(九)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考核措施。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涉及本行前台、中台和后台部门,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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